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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县人民法院
     
    1946年1月木兰解放后,在县民主政府里设立了司法股,积极贯彻实施土地法大纲。通过各区土改法庭,依法惩处了案犯167人,有力地保证了土改运动顺利进行。1948年9月,根据省政府指示,成立了木兰县人民法院。在县委和县政府领导下,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通过刑事、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贯彻实施法律、法令和各项政策。1950年加强了婚姻案件的审理,有力地支持妇女的婚姻自由,打击了封建婚姻制度。1951年依照《惩治反革命条例》,惩处一批反革命分子,保卫了人民胜利果实。在三反运动中,加强了贪污案的审结工作,惩处了贪污分子,收回贪污款(旧币)1亿6千多万元。1954年通过贯彻宪法,调动了人民的积极性,促进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三年经济困难时期,通过护秋保收法庭,广泛进行法律教育,打击了犯罪,促进了工农业生产的发展。
    1966年《五·一六通知》后,"文化大革命"开始,砸烂了公检法,法院处于瘫痪状态。1968年1月由解放军接管,中国人民解放军木兰县军事管制小组取代了公、检、法。1970年,成立人民保卫部,下设审判组,行使审判权。1973年6月,根据省革委会的指示,恢复了人民法院。
    1979年根据中央指示,复查和平反了冤假错案。1981年以来认真贯彻执行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经济合同法等法规,通过打击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处理民事纠纷,张扬法制,维护了社会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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