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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县人民检察院
1951年9月,根据《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的规定。成立了木兰县人民检查署,后又同公安局合署办公。
1955年5月,建立了木兰县人民检察院。“文革”期间,砸烂了公、检、法,取消了这一机构。
1978年11月,根据上级指示,恢复木兰县人民检察院。从1955年至1987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1087起,案犯1274名,经审理批捕808起案件,案犯899名。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1187起,审批起诉了969起案件,免予起诉的案件65起。通过批捕、起诉,出庭公诉,依法行使了监督,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保护了公民合法权益,维护了国家法律正确实施;通过法纪和经济案件的检察,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达13万余元。为改变贫困,建设富县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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