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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库银领放
清代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阿勒楚喀副都统衙门由右司管理财政收支。咸丰十年(1860年),副都统衙署设银库。库银,每年从吉林将军衙门关领,如数散放。其项目,有地方官兵俸饷银、副都统养廉银、新放官俸银、赏出征官兵银、已故官兵白事银、衙署公用银、狱内囚犯灯油银及柴炭银、地方医官药资银、义仓地倒毙牛价银、官庄倒毙牛价银、义仓地犁铧银等等。副都统衙署修缮经费,随时报批,咨报预决算。此外,义仓银、公仓银、备用银、四季银、官兵差徭银、发商生息利银等专项收支,按1日管、新收、开除、实存四项春秋两季备文咨报吉林将军衙门。
二、赋捐收支
副都统衙署征收的赋捐,有日厘捐,地租(指旗地外之甬子沟、晒网地、三清宫、大石头河、二道河、柳树河等地民垦地押荒大租),原则是完租催齐,如数交库,春秋两季咨报将军衙门。对从中拨付的官兵(包括缉匪官兵、驻扎官兵、招山募勇)盐粮,练队号衣、盐粮、俸饷,残废满洲孤独孀妇养赡银,卡伦官兵盐菜犒赏银,应摊赴京送箭杆雕翎车脚钱、操阅奖赏巾靶兵用钱、祭庙钱、运解大小租过脚钱、征租官兵役工食钱、过置造年历进贺万寿表文用黄缎子匣钱等项支出,春秋两季与地租催纳入库咨报的同时或单项备文上报吉林将军衙门。
阿城县建治后,据《宾州府政书》所载,地方财政经常收入的支出,主要有学务费和警务费两项。用于学务费支出的收款有额地捐、营业税、报效地租(士绅捐助地)、庙产归公地租,用于警务费支出的收款有额地捐、营业税、四厘捐、车捐、房捐、戏捐等。
阿城县宣统元年赋捐征收拨解去向是:
大租 由旗翼户房经收处经收,征后一次解省。
小租 附大租一同征收,征后解省旗务处三成,其余留都署司翼各旗做办公费.
契税 由契税局征收,2/3解省,1/3留地方官办事用。
七四厘捐 货入商户,按购进和卖出价额每吊抽制钱七文,再抽四文,由统税局征收,四厘解省,七厘由省解部。
九厘捐 按卖货收入,每吊抽收制钱九文。由统税局征收,全数解省。
牲畜税 牛马骡驴1头,按价百吊抽收正款三吊、帮款六百文。由牲畜税局征收,正款定额解省,余留衙署办公用。
额地捐 每垧收中饯一吊五百文,由商会经收,拨作学务、警务两费,比例各半.
营业税 按入货原价,每吊抽收中钱十文。商会经收,三成解省、七成匀四份拨学务、警务、自治会、商会。
庙产归公地租 所收租款,充做学务经费。
报效地租 由劝学所经收,做学务经费.
四厘捐 商家卖货每吊抽收中钱二文,商会经收,拨作警务经费。
车捐 按运货车脚价一吊抽中钱五十文,饷捐局经收,2/3用于都署,1/3充于警务费。
房捐 商会经收,拨归警、学两费各半。
戏捐 按演戏收入额,征收1/10。警务局经收,用于警务费。
民国5年(1916年)8月,阿城县为筹添道立中师及县立师范讲习所经费,依征粮捐办法,制定了征收粮捐章程,添设粮捐。在太平桥设立粮捐征收处,凡售卖出境粮石,按从价百抽一,照章收捐。民国6年,阿城县设财务处,管理全县地方财政收支一切款项,前由商会或各机关代收之捐赋,统改由财务处经收。除大租、契税、粮捐外,尚征垧捐、五厘警捐、出城货捐、房捐、旅店捐、经纪捐、戏捐、砖瓦窑捐、乡区旅店捐、荒草甸子捐、地基捐、庙产地基捐、农会费、学田地费、学务费、补助费等16种。阿城县民国13年部分赋捐征收拨付去向情况表(附表11-1)
民国17年,本县土地负担捐赋共9种,其征收率和用项是:大租,每垧征收永衡大洋O.50元,全数解省;战事附加税,征永衡大洋0.50元,全数解省;垧捐,征O.76元,用于警务费,学务费,每垧征铜元1枚,用于学务支出,警捐,每垧征5厘,用于警饷地基捐,每垧征铜元3枚,用于警饷、农会经费、学务费各1/3,补助费每垧征铜元1枚,用于学务支出。
当年,全县地方财政捐费收入,吉林大洋29.14万元,其实际支出的比例是,警务费占35.9%,保卫团、保卫队经费占28.5%,学务费占19.6%,农会经费占O.85%,商会经费占7.4%,自治会经费占7.4%。其它费占O.35%。
据《阿城县税捐征收月报》载,民国1 4-18年阿城县税捐征收总额,以永衡大洋计算,民国1 4年为23.53万元,民国15年为30.28万元,民国16年为35.54万元,民国17年为41.88万元,民国18年为26.66万元。
印花税,原由县署代办,民国7年(1918年)设印花税办事处,是年起,印花税由驻阿办事处承办。
三、税课种目与征收
清代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阿勒楚喀设课税总局,征收土产货物税。光绪八年(1882年)牲畜木植各税划归宾州厅征收,课税总局改为山海税总局。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改称统税局。从乾隆二十八年至光绪三十四年,阿勒楚喀境内先后开征的税课主要种目及征收情况是:
包纳土税 即土产货物税,始征于乾隆二十八年,阿勒楚喀年定额五千五百吊。
日厘捐 始征于成丰七年(1857年),开始时,阿勒楚喀铺商包纳日捐二千四百五十吊,厘捐二千五百吊,后改为年定额一万一千吊,加上土税五千五百吊,共一万六千五百吊。商铺所有一切货物照卖价一分抽收。
包纳日厘捐 铺商分一至七等,各等每户每月的征收额是t头等铺,十六吊五百文,二等铺,十三吊五百文,三等铺,十吊五百文;四等铺,七吊五百文,五等铺.四吊五百文,六等铺,两吊六十三文,七等铺,一吊五百六十八文。
酒税 阿勒楚喀始征于乾隆四十四年,百斤酒征税银四分。包纳税,同治七年(1868年),小烧锅每家年课银二百两。屯界烧锅,按年包纳酒税,每百斤酒纳税百文。
烧锅票银 阿勒楚喀副都统衙门属境内,烧商57户,共票银二万两。自光绪八年归宾州厅征解后,阿城烧商12户17班,每班摊票银二百一十二两七钱七分。
当铺税 始征于乾隆四十四年,每铺年征税银二两五钱。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七月初一起,税额加收10%。
斗税 始征于乾隆四十四年,每支斗年征税银一两。从光绪六年(1880年)七月初一起,汕坊、磨坊、大户庄等领"官斗",每斗年抽税十吊。
秤税 始征于乾隆四十四年,每杆秤年征税银一两五钱。
烟税 始征于乾隆四十四年,每售百斤征税银二钱。
店坊税 每户年征税银二两。
牲畜税 乾隆三十年始征牛马税。按畜价银,每两收税银三分。
七四厘捐 光绪十七年始抽七四厘捐,商铺按货购进所置本钱和卖钱额分别计算,每吊抽制钱七文再抽四文。七厘捐称货捐,四厘捐称铸捐。
九厘捐 光绪二十八年开征,按商铺卖钱额每一吊抽收制钱九文。
"洋土药"捐 光绪十三年,征"洋土药"捐,"洋药"百斤征银八十六两,土药每两收税银二两,无论出售或自用一律纳捐。运售土药百斤收行票银二十两,途经官卡另纳厘捐。地产土药每10斤抽捐二两外,再抽捐银一两二钱,以抵坐票捐课。土药熟膏,每两征捐银四分。"洋药"熟膏,每两捐银一钱零七厘五毫,光绪二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捐税统收,百斤交银六十两。从光绪二十年起,种罂粟,每卖市钱一吊抽税三十文,与捐银一并征收。
"洋土药"发行票 光绪十一年增"洋土药"行票。不分洋药土药,除照章纳税外,另发给商人"坐票",按票捐银。行票,每票定10斤(本省内以两作数),无票者货被没收。行店坐票不论资本大小,年捐银二十四两,无票不能开铺售货。
杂税 成丰七年试办抽厘杂税。同治七年试征豆油税,油碾1盘,年抽税十吊。交通要道添设税卡,派员征收,百斤抽税二百文。
粮捐 买入粮豆,按斗计税。大豆、高粱、荞麦、玉米各十文,小米、苏予、小豆各二十文,小麦三十文。
山海土税 始征于光绪四年,阿勒楚喀征收商铺买货部分的山海土税主要税目税率有一苏麻油每斤征税二文,线麻每斤征三文,元蘑每斤征五文,青靛每斤征二文,土碱每斤征一文,木耳每斤征十八文,海菜每斤征二文,大盐每10斤征三文,羊皮每张征三十文,苘麻每斤征十五文,瓜子每斤征三文,花蘑每斤征十五文,杂鱼每斤征三十文,牛鹿筋每斤征四十文,鹿茸按价每吊征五十文,貂皮每张征百文,狐皮每张征一百三十二文,狼皮每张征一百零六文,獾子皮每张征十五文,水獭皮每张征三百二十四文。
据《阿勒楚喀副都统衙门档案》所载,征收各税总额不完全统计,同治四年征收日厘捐、包纳土税一万零四百五十吊,同治五年征收烟酒税银七十四两四钱七分,当铺税银六十五两,店坊税银六两,牲畜税银一百六十八两三钱七分二厘,秤税银一两五钱,斗税银五两,同治六年、同治九年、光绪元年3个年度每年所征上述几种税额均为相同。即烟酒税银九十五两一钱八分,当铺税银五十二两五钱,店坊税银四十两,牲畜税银二百四十五两六钱一分,秤税银六两,斗税银十两。山海土税,光绪四年征收五千五百吊,光绪十六、十八、十九、二十三、二十四年5个年度,每年各为一千九百五十四吊六百七十五文。光绪十六年征收土药税五千六百七十二吊七百三十四文,"洋药"税五千一百零五吊四百六十二文,光绪二十四年征收土药税九千一百三十二吊四百八十文,"洋药"税九千八百四十一吊二百五十八文。
民国元年(1912年)合并烟酒票照各税,由统税局征收。民国3年合并原七、四、九厘3捐为货物销场税和粮石(粮谷)销场税。民国5年,划分国家、地方两税界限,营业捐及各种税课始分别征收。因统税局所征捐税具有,而改为税捐征收局。民国期间,本县税捐征收局收的捐税,主要有山海税、土产税(包括黄烟、白酒、杂酒)、牙税、当课、销场税、木植税、石税、斗税、各项杂捐(包括牲畜税、屠宰税、摊床税、纯利捐)等10余种35个税目。阿城县民国18年征收部分税课情况表(附表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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