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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城县志》
 
 
第十一篇 财政 税务
 
 
第三章 税收
 
 
第一节 税制改革
 
       
    1945年"九·三"后,阿城县的税收,由县财粮科内国税股承办。当时,延续使用伪满时期的税制。征收的税种有工商税(包括营业税、所得税)、货物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共4个税种。1946年,阿城县成立了税务局。1947年1O月份,开征山木税,即市场交易木柴征税(1948年停征)。
    1950年1月国家废除了伪满税制,按《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的规定除农业税外,本县开征的有7种,即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所得税、摊贩营业牌照税、临时商业税)、印花税、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交易税。这是阿城县社会主义税收制度的开始。
    1953年,国家修正税制,试行商品流通税,简化货物税,修正工商营业税,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改征文化娱乐税,停征药材交易税。修正税制后,阿城县开征9种。即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所得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1958年,国家对工商税制进行了改革,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简化为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改为独立税种。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经过改革,本县使用7个税种,即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
    1973年国家改革工商统一税为工商税。改革后的税种,本县开征的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房产税、临时经营税,停征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集市交易税。
    1983年,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对国营企业原来向国家上交的利润改为交纳国营企业所得税。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原来的工商税,按照纳税客体,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3个税种。第二步利改税,是财政税收制度的重大改革,是整个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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