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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利改税后,阿城县执行的有12个税种。
产品税 产品税是对从事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生产税法列举品目的产品及进口应税产品,就其销售收入全额或产品数量征收的一种税。从1984年10月1日起阿城县执行。其主要税率。机械工业为3%,建筑材料工业为10%、5%,纺织印染业按织布耗用纱支不同分别适用为9-18%,甜菜糖为8%,土烟叶为40%,粮食生产白酒为50%、议价粮酒为30%、酒精兑制白酒为30%、饲料粮酿酒为30%、啤酒为40%(议价粮制啤酒税为20%),糖果糕点为5%,麦精露为10%。
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课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增值额是指企业产品价值中扣除外购物化劳动,即按国家规定"法定扣除项目"即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外购包装物、生产用零部件后,净增值额征税。1983年阿城县在机械行业试点征收,税率是:农业机械6%,通用机械10%两种。
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经营商业、交通运输和其他服务性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商品销售收入和服务业务收入征收的一种税。1984年开始征收。国营和集体工商企业单位营业税的税率是:交通运输3%,商业零售3%,服务行业根据服务项目不同分别适用5%、3%,公用事业为3%。个体饭店和个体修理修配,其税率为3%,个体工业加工税率为5%。
建筑税 建筑税是对国家预算外建筑项目和自筹资金基建项目的全部投资和所有更新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额征收的一种税,阿城县1983年开征。税率,按投资额10%征收。
工商所得税 工商所得税是对集体所有制工商业户和个体工商业户,就其利润额征收的一种税。国营企业利改税前,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执行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合作商店(组)执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1980年10月改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供销合作社执行39%,乡办企业执行15%税率;个体工商业户执行二十一级全额累进税率,1963年后期改按十四级全额累进税率,1980年改为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国营企业利改税后,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工商所得税税率统一执行新八级超额累进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交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交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额为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同时交纳的一种税。阿城县从1985年开征。税率是,缴纳人在县城镇的为5%,乡镇及农村企业为1%。
国营企业奖金税 国营企业奖金税是对国营企业使用奖励基金发放的各种奖金,超过一定限额的,以奖金额为依据,按年计征的一种税。其税率,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标准工资超过4个月的部分,按超额累进税率征税,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300%。阿城县,1985年6月,经审查达起征点有52户国营工商企业征收奖金税。
国营企业调节税 国营企业调节税是国家对大中型国营企业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大于企业合理留利的部分征收的一种税。阿城县1984年开征,其税率是,县财税部门按户定率报省、市核定,无国家政策变动,一定七年不变。
房地产税 房地产税是由房产税、地产税合并的。从1954年开征,房产税税率是1.2%,地产税率是1.8%。征收办法是:从价征收,按城镇繁华程度分为繁华、较差、偏僻三类地区,每地区按房产结构分为三等九级,每栋房产划区评等定级征收。1972年,阿城镇私人房产近3 800户, 每年应征房产税额2.5万元。其课税价格是1963年核定的,分三类共十五级。基于私人房屋逐年破旧,税额等级过多,级距不平衡等情况,经试点测算后重新评定等级。即全砖造为一类,砖土混合或一面青为二类,全土造为三类。按房产质量每类划分为三级,按新类级,调整后的课税价格比原来价格平均降低15.6%,和房产质量下降情况基本相适应。据新定价格计算出新的纳税定额,从1972年执行。房产税,每平方米新定纳税额是一类一级O.28元、二级O.21元、三级O.12元,二类一级O.18元、二级O.14元、三级0.08元,三类一级0.12元、二级O.09元、三级O.04元。但是,这次重新评定等级中,在"左"的思想影响下,也不当地把私人新建房免税三年的规定予以取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纠正。
屠宰税 1958年前,屠宰猪牛羊,实行"按肉量检斤"(加头蹄、去"下水")加印征税,课税率为10%。1958年改定额(头)税后,宰牛每头征5元、宰羊每只征 O.50元、宰马骡每头征3元。每宰一头猪,纳税定额是:1958-1965年为5元,1965-1966年为1元,1967年为3元,1973-1981年为1元。
1985年12月1日起,对农民(包括城镇居民)和集体伙食单位屠宰的牲畜,屠宰税的定额调整为牛每头8元,马、骡、猪每头(匹)5元,驴每头3元,羊每只1元。
自行车牌照税定额征收,每台每年征收2.40元,1979年停征。
牲畜交易税 1983年恢复征收,征收对象是牛、马、骡、驴,税率按成交额5%,由购畜者缴纳。
国营企业所得税 国营企业所得税是国营企业原来向国家上交的利润改为交纳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按固定资产原值和年实现利润大小,划分为大中型和小型。大中型企业适用比例税率55%,小型企业适用八级超额累进税率,1983年6月1日起办理征税。征收期从1983年1月1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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