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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城县志》
 
 
第十一篇 财政 税务
 
 
第三章 税收
 
 
第四节 豁免税款
 
     
    一、社镇新办企业免税
    1977-1978年,小岭、交界、亚沟、双丰、利新、新华、山河、平山、永源、巨源、杨树、蜚克图、新乡、玉泉15个社镇共48户新办企业,按照政策,免税3年。1979年批准,15个公社的23户企业,从1978年起免税3年,两个社的4户企业,从1979年起免税3年。1983年,对新办19户社镇企业,批准免税3年。
    二、定期免税
    1980年,批准免税一年的企业175户。1981年,批准免税37户。1984年批准免征工商税一年的21户。1985年,批准48户企业减免当年产品税或营业税,税额139.1万元。
    三、豁免陈欠税
    对经营亏损和关停、撤销及无力负担的企业,按税收政策规定实行豁免。1979年,批准22户企业免征1970-1978年陈欠税68 841元。1980年,批准6户企业免征陈欠税38 121元。1981年,批准免征37户陈欠税10.15万元。
    四、临时特案减免税
    1983年,对4户企业,由于遭受意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技术力量不过关,经批准减免税14.85万元。
    五、青年办企业免税
    1983年,对26户青年办企业,批准免税34.85万元。1984年,共批准免征各税55户,其中,免征所得税1年的29户,2年的8户,3年韵3户,免征工商税、所得税1年的11户,2年的2户,3年的2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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