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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城县志》
 
 
第十一篇 财政 税务
 
 
第四章 农业税契税
 
 
第一节 大租农业税
 
      
    一、大租地税
    清代实行封禁政策时期,阿城境内土地属旗地,不纳大租。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阿勒楚喀城东设官庄1处,由福建拨来壮丁30户,垦地360垧(俗称官地)。从乾隆二十五年起,官庄庄丁每人纳仓谷30石。自本年起,每年阿城境内(不包括阿勒楚喀属拉林、双城等地)均征公仓粮900石。民国元年(1912年)官庄地发给庄丁为己产,公仓粮停征。    
    光绪三十年(1904年),全部开禁放垦,旗民交产,旗地升科,阿城境内已垦3年之耕地始征大租(按宾州民地每垧六百文七成折算)每垧征中钱四百二十文,小租四十二文,与大租一并征收。每年农历二、八月为征期,由阿勒楚喀副都统派员赴各地经收。征收总额中扣出工银、饭费,余额由副都统备文上缴吉林将军。民国2年(1913年),旗地大租每垧改征永衡大洋O.30元,仍七扣征之。民国8年加征大租,每垧改征O.50元,且免七扣。阿城县清末及民国部分年代大租征收情况是:光绪三十四年征收中钱六万一千二百零四吊五百文,宣统三年征收中钱六万四千二百三十八吊三百五十一文。民国11年征收永衡大洋94 057.28元,民国13年征收永衡大洋81 502.78元,民国17年征收永衡大洋81 747.34元。
    伪满洲国时期,阿城县由伪县公署征收地税,伪康德4年(1937年)每垧征伪币 O.61元,征税土地为18.33万垧,伪康德9年每垧改征为O.62元。此外,每年尚征地捐每垧0.77元。
    二、农业税
    1945年"九·三"阿城解放初期,农业税称公粮,是农民把自己创造的一部分社会产品用来满足国家和社会的共同需要,是取之于农,用之于民的。解放战争时期,阿城县农民积极送交公粮,支援解放战争。1946年平均每垧地送交公粮50公斤。1948年,阿城县公粮负担率为粮谷产量的20.6%,1949年为20%,1950年为25.3%。1948-1950年3年中,阿城县向国家送交公粮以标准粮(高粱)计算为22.39万吨。1946-1950年,实际送交的各种粮谷按标准粮的换算率是,
    以高梁为标准粮按1计算,1946年的换算比例火豆为O.8,玉米、谷子均为1.3,1948年大豆为0.8,玉米1.3,水稻O.7,小麦O.5,1949年大豆、水稻均为0.7,1950年大豆为O.65,玉米为1.2,水稻为O.5,小麦为O.45。
    1948-1950年,向国家送交公粮按比例换算后,实交粮谷数为18.43万吨。1951年公粮改称为农业税。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以常年产量计算,阿城县平均税率为19.5%。1952-1957年征收率稳定为23%。1959和1960年,为完成包干任务,提高了常年产量和税率,平均负担率为20%。中央"六十条"下达以后,为进一步贯彻政策,合理负担,农业税计税的常年产量,由原来的平均亩产125公斤降到89公斤,税率由原来的20%降到13.5%。并且从1956年开始,由征收粮食改为"以粮顶交,以款结算"的办法征收代金。1961-1980年平均每年农业税入库为198.7万元,平均占县级年财政收入的9.76%。对因遭受各种自然灾害而歉收者,其歉收产量达不到计税的常年产量时,本着"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给予了减税与免税照顾;对连年歉收,粮食“三留”不足,分配水平低,负担偏高,生产、生活有困难的,经过调查,上级批准,给予减税和免税照顾,对热爱集体,生产积极,劳动力少,生产生活有困难的,减免额按集体单位计征税额的2%安排。1960年,由于遭灾严重,全县农业税灾歉减免24.2%强。1961-1985年,全县平均每年应征农业税减免额为233.5万公斤。阿城县部分年度农业税征收情况表(附表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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