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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城县志》
 
 
第十一篇 财政 税务
 
 
第四章 农业税契税
 
 
第二节 契税
 
       
    契税,为产权税。清光绪三十年0904年),弛汉人不准置旗地之禁,准买卖田产以后,光绪三十一年阿城境内始征田房契税。当时,契税率是买卖田房,按卖价银每两征银九分、典当按价银每两征银六分,均由承受人纳之。光绪三十四年,契税率改征卖契价银每两征银六分、典契价银每两征银三分。民国6年(1917年)契税率改按卖契价额6%、典契价额3%征之,由县财务处承办。民国13年,阿城县征契税总额为吉林大洋44 786元。伪满时期,契税率与民国眨期相同。由伪县公署地政科征收。伪康德元年(1934年),阿城县征收契税总额为12 494元,康德2年,阿城仝县共发生买卖土地160件、房屋9件,典当土地4件、房屋3件,共征契税4 842元。
    1951年5月17日,阿城县人民政府发布指示,房、地产发生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时,均须缴纳契税。全县6月1日开始征收房地产契税。1956年完成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土地和主要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后,契税征收只限城乡个人房屋买卖、典当面发生的产权转移,按双方所订立的契约,由承受人向地方财政部门缴纳的一种产权税。分买契税、典契税、赠与契税三种。税率为买契按契价额征收6%、典契税按契价征收3%、赠与契税按房屋现价征收6%。因交换房屋,两方价值不等者,就超过部分按6%征收。阿城县1972年到1977年契税征收总额为12.16万元,最高年征收22 400元,最低年征收15 000元,6年平均每年征收额为20 260元;1978-1981年,征收10.9万元,平均每年征收27 250元,1982-1985年共征收23.5万元,平均每年征收58 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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