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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城县志》
 
 
第十二篇 金融
 
 
第一章 当铺 钱庄
 
 
第二节 钱庄
 
   
    钱庄  亦称钱铺,多为杂货商兼营,主业为兑换业,于当地兑换锻两、银元、铜钱等货币,兼存放款,不管汇兑。
    此外,尚有储蓄会和借贷庄,则专营存款放款等事。
    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阿城的钱庄有会昌号(兼营当铺,50万元资本)、泉川号(兼营粮酒业,百万元资本)、和顺号(兼营当铺,70万元资本)、三盛泰(兼营当铺,50万元资本)4处。到宣统元年(1909年)时,只剩有两处钱庄。民国17年(1928年),阿城县除有吉林永衡官银号-吉林永衡当的分支机构外。尚有钱庄1处。
    借贷庄,是私人合资举办的金融商铺,经营货币的存贷,从中牟利。民国期间,县城内有借贷庄3处,伪满大同元年皆停业。伪满洲国中期,少数借贷庄又复办,但多是兼营商铺,暗下经营钱款存贷,伪满后期皆被迫停业。
    储蓄会,系民国初期侯廷弼等人于县城内所办,其放款月息为三四分。尚租出土地,以地收租。伪满初期,即解体。
    私人间借款,民国18年(1929年)月利最高为5分,最低为4分。伪满洲国时期,私人间借贷,月息四五分不等。年末结算贷者无力偿还时,放贷者则以利做本,本利盘剥,俗称“驴打滚”高利贷。
    伪满康德元年(1934年)3月满洲中央银行大兴股分有限公司哈尔滨支公司,在城内南大街没立营业店-哈尔滨永衡当阿城支当。同年5月,又在城内东门里设阿城支当接当1处。大兴公司的资本金,除由满洲中央银行拨款外,在各地的分支店均有私人资本入股,经营资金由支公司控制。阿城支当除了当铺还营存款、放款。存款的利率是,定期存款3个月的月息4厘,6个月的月息5厘,12个月的月息6厘,活期存款月息1.5厘。放款,须以公债证券或伪县公署发行的票据,各种证券为担保,放款的利率是,月息8.5厘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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