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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建立阿城县检察署,1954年改为人民检察院,"文化大革命"中检察院与公安局、法院合并,成立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实行军管。1978年,根据全国人大五届一次会议决议,恢复阿城县人民检察院。1981年有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3人、干警33人,下设秘书、批捕、起诉、法纪检察、经济检察、监所检察6科(室)和一个控告申诉接待室。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主要是对侦查、审判活动和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以及监狱、看守所的活动实行检察监督,并可直接受理刑法规定的刑事案件。职责范围是:法纪检察受理刑讯逼供、诬告陷害、破坏选举、非法拘禁、玩忽职守、枉法追诉、裁判等案。
1979-1985年,在受理法纪案件中经审查,构成犯罪立案占22%,依法处理犯罪分子占26.5%;受理贪污、行贿受贿、偷税、盗伐森林等经济案件中经审查,立案占49.85%,依法惩处犯罪分子占48.88%。7年共收缴脏款脏物计人民币110万元。
1979-1985年,对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依法批捕的占94.38%。在经审查批捕的案件中,发现主要犯罪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的占3.11%。不捕的占2.5%。在经审查起诉案件中,作免诉处理的占7.94%。严格履行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权力,打击了罪犯,保护了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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