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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城县志》
 
 
第十五篇 公安 司法
 
 
第三章 审判
 
 
第二节 新中国的法院
 
       
    1948年县政府设司法科,1949年撤司法科,建县人民法院。1953-1954年将县内12个区划分3片建立3个巡回法庭。1955年撤销巡回法庭,设永源人民法庭、玉泉人民法庭。1967年县法院并入阿城县保卫组,后称审判委员会。1973年恢复县人民法院,1975年恢复玉泉、永源两个人民法庭,1980年增设平山人民法庭。
    一、人民陪审制度
    1953年结合全县普选,推选出一批人民陪审员,试行人民陪审员制度。1956年,根据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二款"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群众代表陪审的制度"的规定,选举人民陪审员,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制度。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1980年选举县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同时,由城镇街道、农村公社大队、机关、学校、厂矿及企事业等单位共选出人民陪审员240人,其中女陪审员31人,轮流定期参加法庭对刑事、民事案件审判的陪审工作。    
    二、民事审判
    县人民法院,1949-1985年,在民事审判庭和下属法庭共处理各类民事案件中,离婚案占58.71%,抚养、赡养案件占6.49%,房屋、债务、赔偿等经济案件占17.95%,其它案件占16.85%。离婚案件最高年份是《婚姻法》公布的1950年,占当年各类案件78.83%。赡养案件,1980-1985年的受理数,占1949-1985年此类案件总件数的75.53%。与此同时,抚养案件也有所上升。1983-1985年,债务案件,占当年各类案件总数12-15%。1978-1981年赔偿案件,占当年各类案件总数的16-25%。
    三、刑事审判
    县人民法院,1949-1959年,平均每年受理案件334件。1960-1966年,平均每年受理案件下降为109件。"文化大革命"期间,法院被撤销,许多刑事案件得不到依法处理。而此期间反革命案件,却占受理案件总数的37%。1981-1985年,平均每年受理案件296件。1985年受理案件与1983年比,下降了29.18%。其中经济案件上升,占当年受理案件的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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