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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属与抚恤
解放战争开始后,阿城县,区政府开展了拥军优属工作。当时,优属的形式主要是送慰问品。每逢年节,由村(屯)、街道干部群众敲锣打鼓送物到户,平时对军属优待劳动日。逢年遇节,慰问烈军属,召开军民联欢会、座谈会,对立功军人的家属赠光荣牌匾和送喜报,少年儿童和青年团员帮助孤老烈军属挑水、打柴、劈柴,拆洗被褥和请医送药等。1950-1957年,对农村烈军属,采取"包代耕"、补助粮物的办法进行救挤。1958年以后,对已经失去劳动能力的烈军属,按"五保户"待遇。对家庭缺乏劳力的烈军属,按照不低于当地生活水平优待劳动日。1981年,对军属实行优待劳动工分,本年共有1 259户烈军属,享受优待劳动工分774万个。在城镇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烈军属搞些小本生产,优先安排就业,对失去劳动能力的烈军属,定期给予补助。1985年1月1日起,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金,按规定标准,每月发给。本年,城乡优待军烈属842户,优待总金额20.2万元,其中优待军属金额15.4万元。
对为革命致残的残废军人,国家给予定期补助。1955年,进行了残废等级的评级工作,对全县505名残废军人换发了残废军人证。1964和1972年又进行了两次评级工作,视等级按国家规定,发放残废金。1985年7月1日起,在乡革命残废军人生活补贴特等、一等每月12元、二等6元、三等4元。全县残废军人503人,其中特等1人、一等8人、二等甲32人、二等783人、三等甲174人、三等7 205人。1949-1971年,共发放残废金47.2万元,平均每年发放2.05万元。1972年以后,每年发放的残废抚恤金额分残废金和供养两种。阿城县1972-I985年残废抚恤情况表(附表16-1)
1985年1月1日起,按规定将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定量补助改为按标准每月发给抚恤金。当年,享定期抚恤金人数144人,其中烈士家属125人,牺牲、病故军人家属19人。阿城县革命烈士与病故军人抚恤情况表(附表16-2)
二、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1951年,贯彻中央和松江省"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及"归口包干、统一安置", "以农村为主"等原则,对复员退伍军人分别情况予以安置。1958年按照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坚持"从哪来回哪去"的原则,安排他们的生产,工作和生活。至1981年末,共接收复员退伍军人10 410人。其中安置城镇就业的2 833人,参加农业生产的7 352人。1985年接收志愿兵和退伍军人574人,其中安置到全民、集体企业385人,回乡落户196人。
对安置到农业生产第一线的复员退伍军人的生活和医疗困难,视情况由国家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助。1959年县办一处复员退伍军人疗养院,全县有114名患病的复员退伍军人先后入院治疗,支出医药费1万余元。阿城县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困难补助情况表(附表16-3)、阿城县烈军属、复退军人困难补助情况表(附表16-4)
对复员退伍军人,在妥善安置的同时,加强思想教育工作,使其发挥模范作用。县政府1955年3月17-19日召开有750人参加的复员建设军人代表大会。1973和1977年两次召开烈军属、复退残军人优秀模范代表大会。1952年全县有405名复退军人当上村干部,25名选为区委委员。1959年全县5 485名复员转业退伍军人中,选为市、县人民代表,党代表的39人,乡(镇)人民代表、党代表91人,省市模范和积极分子24人;县、乡(镇)模范、积极分子821人。生产大、小队长361人。1979年选为各级各类先进模范934人。其中省级2人,地区级6人,县级88人,公社级426人。
1985年全县共有在乡复员军人4 128人,在乡退伍军人2 753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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