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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城县志》
 
 
第十六篇 民政 劳动
 
 
第一章 民政
 
 
第四节 婚姻登记
 
     
    民国、伪满时期,阿城县城乡男女结婚,多为封建包办、买卖婚姻,且早婚较为普遍。贫苦人家有的女不足15岁即出嫁,富户男孩有十三四岁就做了小女婿。还有七八岁的女孩就作童养媳。旧社会男女结婚,靠媒证,无登记。伪满时期,有的有登记,购结婚证书,但不普遍。1946年,县、区民主政府建立后,禁止包办、买卖婚姻,提倡婚姻自主。1950年8月28日,阿城县人民政府发出布告,提出男女结婚由本人自愿,不许父母包办,规定男满20岁、女满18岁才能结婚。1951年,国家颁布《婚姻法》,区政府设婚姻登记人员,男女结婚,双方先到区人民政府登记,经区政府审查合法,发给结婚证书方准结婚。但暗地买卖包办婚姻个别仍有发生。1981年,国家《新婚姻法》公布,县民政部门组织干部学习,进行试点,在全县广泛开展贯彻执行新《婚姻法》的宣传。婚姻登记人员,对婚姻登记依法办事,认真负责,保证了新《婚姻法》的贯彻实施。1986年3月15日,国家民政部发布新《婚姻登记办法》后,男女结婚、离婚或复婚,双方亲自到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经登记机关审查了解,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贴男女双方照片,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1986年10月27日,阿城县人民政府转发民政局、司法局文件,规定了结婚、离婚和复婚登记手续由民政一个部门办理,终止了过去结婚登记由民政部门办,离婚登记由司法部门办,婚姻登记分家的局面。阿城县部分年度婚姻登记情况表(附表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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