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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城县志》
 
 
第十七篇 军事
 
 
第四章 兵役制度
 
 
第四节 义务兵役制
 
   
    195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改志愿兵役制为义务兵役制。规定年满18岁男性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规定服兵役。
    一、现役兵
    现役兵是按陆、海、空各兵种不同,规定服役年限。1954年,实行义务兵役制第一年,县、区机关组织干部深入城乡各地宣传《义务兵役法》,在全县7 195名适龄青年中,有7 007人分别向各登记站报了名,占适龄青年总人数的97%。根据征兵计划,本年只选送了450人入伍。实行义务兵役制,基本上是每年征兵一次。1955-1985年共征新兵1.63万余人。
    1964-1985年,在高中毕业学生中选征空军飞行员和滑翔学员47人。
    二、预备役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二条规定,按时进行预备役登记。预备役分一、二两类,士兵服役期满后转为一类预备役,18-40岁公民编为二类预备役。1957年中央军委对预备役登记又作了新的规定,停止了对二类预备役的登记工作。
    1962年,中央军委指示,对1950年1月1日-1954年12月31日期间转业、复员的副排级以上干部和1955年1月1日-1962年8月期间授予准尉以上军衔的转业、复员干部进行预备役军官登记。
    1981年,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对于在部队服现役期满和服役一年以上的退伍军人,年龄在28岁以下进行预备役登记。1985年,阿城县预备役军人总数为6 339人,其中28岁以下的3 405人,35岁以下的2 934人。在预备役军人总数中有技术兵2 779人,28岁以下的1 773人,35岁以下的1 00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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