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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国时期计量器具,有尺、斗、秤。1尺为10寸,1斗为40左右斤,1斤为16两。伪满康德元年(1934年)3月1日起用新的度量衡器具:尺斤制为主制,米突制为补制,尺、斤法度量衡1尺为10寸,1斗为16斤,1斤为10两,米突单位,度为厘米、量为立、衡为瓦。
1945年"九·三"后,公制和市制并用,1公尺等于3市尺(即1米、100厘米)。1公升等于1市斤,1公斤等于2市斤。
1960年,全县共有地中衡8台,分析天平20台。1970年增添两台活塞压力机和20公斤六级天平与200克1/10 000天平各1台。1978年,贯彻国家计量法令,执行计量监督管理,建立计量标准器具,组织计量传递(由高精度级传递到低精度级)和计量测试。开展了标准化工作。工作中做到了专业队伍与群众相结合,普及与提高相结合,量值传递与测试相结合,检定与修理相结合,以保证国家计量制度的统一和计量器具的一致、准确及正确使用。1985年,各类计量器具均有增添,长度标准器有四等量块两组,平面平晶2块,百分表检具、平行平晶、角度块规各1套,热工标准计量器有二等活塞压力计2台,杯型血压计1台 力学标准计量器有二等分斤组砝码1组,二等克组砝码2组,二等毫克组砝码1组,以及配套的天平、洛氏硬度计等,电学标准器有O.2级电源表、电压表各1块,O.5级电流、电压表和功率表1套,0.5级标准电度表1块,标准电阻1套,UJ9型高电阻直流电位差计1台,QJl9型单双臂电两用桥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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