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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上京会宁府遗址的历史沿革与现状
上京会宁府遗址,俗名白城。位于阿城县城南2公里许,地处阿什河西岸,是我国满族的先世女真族所建金朝(1115-1234年)的早期都城。自金太祖完颜阿骨打建国称帝,至海陵王完颜亮天德五年(1153年)迁都燕京(今北京)止,金政权在这里历四帝,统治达38年之久。迁都后,这里虽然一度受到破坏,但作为女真族的发祥地和上京路,会宁府的治所,仍是金朝在东北北部的政治、军事、经济和文化的中心。金末并设有上京行省和元帅府等机构。终金之代,上京会宁府所处的战略地位十分重要。
金承袭渤海、辽的五京制,将其统治下的北部中国划分为十九路,分别由五京和十四总管府管辖。金上京是上京路的路治,建国初有“金源"、"内地"之称,天眷元年(1138年)始建京号,置上京留守司,以留守带会宁府尹,兼上京路兵马都总管。海蕨王迁都后,于正隆二年(1157年)削上京之号,只称会宁府。大定十三年(1173年)七月复为上京。会宁府直辖会宁、曲江、宜春三县。会宁县为会宁府的倚郭县,与府同时置,县境内有长白山、张广才岭、哈达岭、阿什河、拉林河、第一和第二松花江的一部分及金太祖誓师之地得胜陀(扶余县徐家店石碑崴子)。曲江县,初名镇东,大定七年(1167年)置,大定十三年改名曲江,县治所在今宾县摆渡。宜春县,大定七年置,地有鸭子河,县治所在今扶余县境内。
上京会宁府故城是迄今保存较为完好的唯一一处金代都城遗址,在它周围并有很多金代的遗址和遗迹。这里的地下文物非常丰富,而且时有发现。这些遗址、遗迹和遗物对研究金代社会历史具有重要史料价值,许多文物为各地金代文物的断代研究提供了可资参考的标准器物,所以人们把这里誉为金代文物的宝库。
一、阿什河流域是生女真完颜部兴起并建立金朝的地方
女真,隋唐时称为黑水靺鞨,是魏晋南北朝时勿吉七部中黑水部的后裔。勿吉在东汉称挹娄,西汉以前称肃慎,商周以来就是我国北方的古老民族之一。在唐代开元中,曾于黑水靺鞨的居地置黑水府,以部长为都督、刺史,唐朝派长史监之。后来,黑水靺鞨役属于粟末靺鞨建立的唐朝附属政权渤海国。天显元年(926年)辽灭渤海,黑水靺鞨转附于辽,从此以女真名世,后避辽兴宗耶律宗真讳作“女直"。辽“虑女真为患,乃诱其强宗大姓数千户移置辽阳之南,以分其势,使不得相通,迁入辽阳著籍者,名日合苏款(或作曷苏馆),所谓熟女真者是也。......自束沫(应作'沫'束沫即粟末,水名,指今第二松花江)之北,宁江(州名,在今吉林扶余县伯都讷古城)之东北,地方千余里,户口十余万,散居山谷间,依旧界外野处,自推雄豪酋长,小者千户,大者数千户,则谓之生女真。"生女真没有被迁,事辽而不入辽朝户籍,当时正处于氏族社会的晚期,居住在黑龙江中下游、松花江流域和长自山一带。
金朝的皇族出自生女真安出虎水完颜部酋长一系,阿什河流域为其发祥地。自魏晋南北朝至唐初,阿什河流域曾为勿吉、靺鞨七部之一的安车骨部的居地,后来部众均散为渤海编户。约在10世纪末或11世纪初,生女真完颜部的一支在酋长绥可(献祖)率领下,"徙居海古水(又作海姑水,即阿什河支流大小海沟河),耕垦树艺,始筑室,有栋宇之制,人呼其地为纳葛里。'纳葛里'者,汉语居室也。自此遂定居于安出虎水之侧矣。"从而一改生女真过去沿黑水旧俗夏逐水草、冬处地穴的落后状态,步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安出虎水即今阿什河。“安出虎"即“安车骨"之异译。宋金文献中此水的汉译名称至歧,又作安楚虎、安术虎、按出虎、按出浒、案出虎、阿术浒、阿注浒、阿触胡、阿木火、阿禄阻,都是“金"的女真语译音。安出虎水又译作阿芝川、阿脂川,义为“金河",盖以水产金而得名。
阿什河流域地处松嫩平原的中段,土地肥沃,水草丰美;东部小白山连绵起伏,属于张广才岭的余脉,林木繁茂,古时是颇利于农牧和狩猎的好地方。该河上游还拥有丰富的铁矿和石灰石。这些资源都为完颜部的发展提供了良好条件。据《三朝北盟会编》载在绥可时,该部已"烧炭炼铁,刳木为器,制造舟车,种植五谷”。铁制工具的使用,大大提高了生产力,加速了完颜部由氏族制向奴隶制过渡的历史进程。
绥可之子石鲁(昭祖)"稍以条教(制度)为治",部落渐强,被辽任命为惕隐(官名)。因生女真诸部犹沿旧俗,不肯用条教,"昭祖耀武至于青岭、自山(今哈达岭、长白山一带),顺者抚之,不从者讨之,入于苏滨(今绥芬河)、耶懒之地,所至克捷。"但当时尚无官府,未有文字,不知纪年。
11世纪中叶,石鲁之子乌古乃(景祖)任酋长时,"稍役属诸部,自白山、耶悔、统门、耶懒、土骨论之属,以至五国之长,皆听命。”势力达到了长白山、图们江一带以及松花江、黑龙江下游地区。后来乌古乃因平定五国蒲聂部节度使拔乙门叛辽有功,被辽主召见于寝殿,任命为生女直部族节度使。乌古乃虽受封号,但始终不肯受印系辽籍。从此“有官属,纪纲渐立矣"。乌古乃并让大量购置铁器甲胄,"因之以修弓矢,备器械,兵势稍振,前后愿附者众。"完颜部在政治上、军事上都取得了优越于其他诸部的地位,为后来统一生女真奠定了基础。
乌古乃死后,该部经历了部落内外争夺领导权的斗争,其三子劾里钵(世祖)、颇剌淑(肃宗)、盈歌(穆宗)在斗争中"志业相因,卒定离析,一切治以本部法令",巩固了世袭节度使的地位,扩大了势力范围。完颜部终于在12世纪初阿骨打时统一诸部,并掀起了反抗辽朝统治的正义斗争。
在生女真以完颜部为中心逐步走向统一之时,正是辽朝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日益激化之日。他仃了对生女真的统治越来越重,生女真每年到宁江州"献方物",往往在博易中被"强取",即所谓"打博",辽朝每年派大批使者到黑龙江下游的五国部强征猎鹰梅东青,经过女真境内,"使者贪纵,征索无艺,公私厌苦之","加之沿边诸将如东京留守、黄龙府尹等每到官,各管女真部族依例科敷,拜奉礼物各有等差,所司弊幸百出",更有银牌天使每至生女真地,"必欲荐枕者","恃大国使命,惟择美好妇人,不问其有夫及阀阅高者"。于是激起生女真普遍的不满,"诸郡皆怨叛,潜阿骨打,咸欲称兵以拒之"。而辽末的政治极端腐败,武备弛懈,辽帝天祚只知饮酒行猎,不衅政事,上下荒淫,分叛亲离,更为阿骨打起兵提供了良机。
1114年六七月,阿骨打动员诸部大做抗辽准备,九月便集合诸路兵2 500人誓师于来流水(今拉林河),并在宁江州东首战告捷。十月初一,攻克宁江州。十一月又大破辽兵于出河店(后为金肇州,在今肇源县境内,一说为肇东县八里城)。辽人曾说甜女直兵若满万则不可敌",出河店之战后,女真兵发展到万人,越战越强。十二月又连下宾州(吉林农安县靠山乡新成大队广元店古城)、咸州(辽宁开原)等城。
1115年正月初一,金太祖完颜阿骨打即皇帝位,他说:"辽以宾铁为号,取其坚也。宾铁虽坚,终亦变坏,惟金不变不坏。金之色白,完颜部色尚白。"于是国号大金,改元收国。另外女真语“按出虎"义为"金","以按出虎水源于此,故名金源,建国之号盖取诸此。"可见以金为国号,既含有永久之意,又合完颜部尚白之俗,并应所居水名。阿骨打所以建都于按出虎水之侧,因这里既是完颜部惨淡经营了100余年的大本营,而且也是依山傍水,占据冲要,进可攻退可守的形胜之地。同时这里接近辽地,也反映了阿骨打克敌制胜的坚定信心。
二、上京会宁府遗址的历史沿革
金上京会宁府故城是由毗连的南北二城所组成,中间以腰垣为限,南城内并有子城(即皇城)。它是模仿北宋汴京和辽上京的形制,在较长时间里逐渐完善起来的,在风格上明显地保持着辽金古城的一些建筑特点。
金太祖时,国初无城郭,星散而居,呼日皇帝寨。或称阿触胡御寨。阿骨打建寨之处大抵在北城范围内,即位后只设毡帐,晚年始筑宫殿,以为临政之所。
金太宗天会二年(1124年)始筑南城内的皇城,初名会宁州,后升会宁府。元人修《金史》将此城与同年实古乃在契丹周特城附近筑的新城会平州误而为一。天会三年(1125年)夏,北宋贺金太宗登位使许亢宗一行到此,皇城内正大搞宫室建筑。《宣和乙巳奉使行程录》记述了当时皇城内外的情景"......次日馆伴同行,可五七里,一望平原旷野,间有居民数十家,星罗棋布,纷揉错杂,不成伦次。更无城郭里巷,率皆背阴向阳,便于牧放,自在散居。又一二里,命撤伞,云近阙。复北行百余步,有阜宿围绕三四顷,北(《大金国志》作'并')高丈余,云皇城也。至于宿门,就龙台下马行入宿闱。西设毡帐四座,各归帐歇定。……阖门使及祗坐班引入,即捧国书自山栅东入,陈礼物于庭下。……其山棚:左日枕(《大金国志》作'桃')源洞,右日紫极洞,中作大牌,题日翠微宫,高五七尺。......木建殿七间甚壮,未结盖,以瓦仰铺及泥补之,以木为鸱吻,及屋脊用墨,下铺帷幕,榜额曰乾元殿。阶高四尺许,阶前土坛方阔数丈,名曰龙墀。两厢旋结架小苇屋,幂以青幕,......日役数千人兴筑,已架屋数千百间,未就,规模亦甚侈也。"这是最早关于金上京皇城建设的第一手文献资料,弥足珍贵。文中所说的"阜宿"即土围墙,"围绕三四顷",与今存皇城遗址的规模相仿。文中尚未言有外郭。所谓"山棚",是宋辽金时代人们对"锡(赐)宴所结采山"的称谓。宋人记载的金太宗时皇城建筑的风格,深受着辽朝冬捺钵广平淀卓帐的影响,在北宋彭汝砺《鄱阳诗集》卷八《广平淀诗》序中写道:"广平淀。谓虏地险阻,至此地广大而平易云。初至单于行在,其门以芦箔为藩垣,上不去其花以为饰,谓之羊箔门。作山棚,以木为牌,左日紫府洞,右日桃源洞,总谓之蓬莱宫。殿曰省方殿。......山棚之前作花槛,有桃杏杨柳之类。前谓丹墀,自丹墀十步谓之龙墀。殿皆设青花毡。其阶高二三尺,阔三寻(一寻为八尺),纵杀其半(一丈二尺)。由阶而登,谓之御座。"从二者对山棚、宫殿、龙墀、殿阶等的记载中,便可以明显地看出它们之间的继承关系。但据《大金国志》载,太宗时皇城的"城邑宫室无异于中原州县廨宇,制度极草创。居民往来车马杂沓,自前朝门直抵后朝门,尽为往来出入之路,略无禁制。每孟春击土牛,父老士庶无长幼,皆聚观于殿侧。"太宗"所独享者"的乾元殿,"所居四外栽柳,以作禁围而已。其殿宇绕壁尽置火坑(炕),平居无事则锁之,或时开钥,则与臣下杂坐于坑(炕),后妃躬侍饮食。"和金太祖一样,太宗基本保持了女真纯朴简约的传统风俗。
天会八年(1130年)春,皇城宫室遭受了一场阿什河水的冲击。据《神麓记》载:"缘金河(即安出虎水之义译)春水泛涨,浸至宫室,刷夫数万移改河漕,离其旁侧。"这是历史上第一次对阿什河的大规模治理。既解除了皇城水患,为后来扩建创造了条件,又沟通了阿什河与附近水系之间的漕运。至今尤盛传的所谓金兀术运粮河,应创于此时。太宗弟斜也(完颜杲,又作'谢也')董其役,"未及毕工因病身死"。斜也死于是年九月。太宗于七月赴东京(辽阳)之前,任张浩提点缮修大内。
金熙宗(完额亶)即位之初,皇城的"宫禁之制,尚未严密,胥吏健卒之辈,皆得出入,莫有呵止,至淆混而无别。虽有阑入之法,久尚未行"。金熙宗改革官制和礼仪制宠,废除勃极烈贵族议会制,皇权日隆。遂设置殿前都点检司,掌"殿岩环卫之任"。左右诸儒又教以"宫室之壮,服御之美,妃嫔之盛,燕乐之侈,乘舆之贵,禁卫之严,礼义之尊,府库之限",致使熙宗"出则清道警跸,入则端居九重",虽旧功大臣,"非其时莫得见"。天眷元年八月己卯(1133年10月1日),熙宗以京师为上京,府日会宁,旧上京(指辽上京,为今内蒙古巴林左旗林东镇南波罗城)为北京。其后,在皇城内建起很多宫殿。皇统六年(1146年)春三月,金熙宗"以上京会(宁)府旧内太狭,才如郡治,遂役五路工匠撤而新之",仿照北宋故都汴京(今开封)的格局进行了一次大扩建,基本奠定了上京会宁府南北二城的规模。新建的上京城与汴京相较,仅得十之二三而已。金上京南北二城的周长为二十二里余,与汴京旧城(宋初名阙城,又称里城)相仿佛,而与汴京新城周八十里相较,则恰为十分之二三。可见皇统六年这次扩建,与今存上京城的规模相当。然而金上京城郭建设并不只是仿照汴京,其相连的南北二城的形制,又与辽上京相类,可以说它是参照北宋和辽两朝都城的形制而建筑起来的。
天德二年(1150年)初,海陵王发动宫廷政变弑熙宗而上台。不久,他便有意迁都。他以"上京僻在一隅,官艰于转输,民艰于赴诉"为由,实则出自政治上的需要,于天德四年春开始迁燕。为了防止宗室贵族的反抗,也将他们大批迁往中原。迁都后,海陵王对上京仍严加控制,于正隆二年八月“罢上京留守司"、"削上京之号,止称会宁府"之后,又于十月"命会宁府毁旧宫殿,诸大族第宅及储庆寺,仍夷其址而耕种之"。使上京城的宫室建筑受到严重破坏。海陵王通过种种措施来削弱上京会宁府的重要地位,防止它成为女真贵族反抗势力的中心。
金世宗(完颜雍)即位后,为了取得女真贵族的支持,将毁上京宫室作为海陵王的罪状之一,十分重视会宁府的重新建设。大定二年,以会宁府为金朝兴王之地,命于庆元宫址建正殿九间,仍其旧号,以时荐享。大定五年重建成太祖庙。大定十三年复以会宁府为上京。大定二十一年又复修宫殿,建城隍庙。大定二十三年又命“以甓束其城",即用砖砌筑城墙外表。当大定二十四年五月初金世宗巡幸上京时,这里的城邑和宫室已恢复到了可观的程度。但由于海陵王破坏严重,金世宗仍深感到"风物减耗,殆非昔时"。金世宗驻跸上京近一年,加之连年大肆修城建殿,耗费巨大,给上京的人民生活带来了严重危害,致使仓储日少,市买渐贵,禁卫暨诸局署多逃者。直到世宗晚年,上京的宫殿建设也没有停止。
金末,辽东宣抚使蒲鲜万奴割据咸平,于贞佑三年(12 15年)四月北掠上京城,被援军击退。当年十月,蒲鲜万奴僭号自立,建立大真政权,后改称东夏国。贞佑五年初,上京行省完颜太平与万奴勾结,受万奴命发动兵变,执上京元帅完颜承充,并焚毁了上京宗庙等建筑,这里再次受到破坏。后被承充之女阿鲁真率众击走。四月,金朝政府"以权辽东路宣抚使蒲察五斤权参知政事,行尚书省、元帅府于上京。"兴定二年(1218年)四月,蒲察五斤尚有奏表,后来《金史》对上京便失去记载。天兴二年(1233年),蒙古军生擒蒲鲜万奴,"师至开元(东宁大城子)、率宾(双城子附近山城),东土悉平"上京城可能也在这一年被占领。
在元代,金上京故城是通往奴儿干的重要驿站。1977年6月18日在北城内一古建筑址附近出土一方八思巴文"管水达达民户达鲁花赤之印",为至元十五年十二月(1279年初)中书礼部造。说明当时管辖松花江、黑龙江中下游和乌苏里江流域水达达人的总辖官署可能就设在这里。此外,据南开大学图书馆藏的《吉林阿城县县志稿》著录,"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距白城东八里大岳吉屯河南土坑掘得另一方八思巴文'镇宁州诸军奥鲁印',为至正十五年七月口日中书礼部造"。这即是周家璧《阿城县白城考略》中介绍的同一方元代官印,其出土时间、地点,应比周氏所说"此为民国十四年(1925年)于白城出土之铜官印"要准确。这方元代官印,恰与《元史》卷四十二《顺帝纪》:至正十一年(1351年)四月"罢海西辽东道巡防捕盗所,立镇宁州"的记载相印证。说明元代始终在这里设有重要军政机构,仍不失为东北地区的重镇.
明代前期曾在阿什河中游设置阿实卫、岳希卫(今亚沟岳吉),在蜚克图河下游设置蜚克图卫。金上京故城仍为海西东水陆城站之一。明人虽知道这里为金人故居,却呼此城为“尚京",而误认开原为金上京。从此这里的“上京”之义渐泯。
清代初期,此城砖石砌筑的城墙尚保存完好,唯一时学者多误认金上京在渤海上京(宁安县渤海镇),直到清束曹廷杰踏查白城,始认定此城即金上京。据《鸡林旧闻录》等文献记载:"相传二百年前,城之楼堞,砖石砌成,草长苔封,甚为完固。嗣为阿勒楚喀副都统运去建筑阿城(今县治),古迹遂尽湮矣。"
1945年"九·三"前,帝国主义者曾多次盗掘上京城内的殿址,并掠走许多珍贵文物。直到"九·三"后,这座古城才回到人民手中,受到党和国家应有的重视和保护。1956年被定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82年被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三、上京会宁府遗址的现状
上京会宁府遗址,以南北二城的城垣和皇城内的建筑址保存较好,主要是金世宗大定年问复修后的遗迹,南北二城均呈长方形,以西垣为边,横竖相对。据县文物管理所1964年实测,北城的北垣1 553米,西垣2 020米,东垣1 828米,南城的南垣2 148米,西垣1412米,东垣1 523米,北垣突出部分470米。南北二城的总周长为10 945米。
金上京的城垣为夯土版筑,原大定年间砖砌墙表已拆毁殆尽。至今颓垣一般仍高3-5米,个别地段高达7米。基阔在7-10米左右。残垣断壁处,黑黄土相间的夯层痕迹依然清晰可辨。全城外垣每隔77米至140米不等,就有一处马面突出墙表。经近年踏查得知,北城北垣11个,南城南垣16个,二城西垣29个,东垣(包括南城北垣突出部分)24处有28个(其中有两处每处2个,有一处为3个),二城的5个突出角亦均设有马面,现有马面为89个。因北城东垣有一段已毁夷,约有3个马面已经不存,这样环城泵有马面总数约有92个。马面是古代城防的重要设施,从金上京故城的马面以南城西垣和南垣较为密集,可以看出其主要防御方向所在,并且又与皇城的位置离这两面城垣较近有关。《梦溪笔谈》曾谓: "马面密,则城不须太厚,人力亦难攻","敌人至城下,则四面矢石临之,......以覆护城脚。"金上京及其他金代古城垣一般均不太厚,而马面又较密,可谓深得此旨。在金上京城外垣四壁之下,均发现有石球(擂石),直径约在15厘米左右,还发现有铁箭镞,说明金上京的守卫也是矢石并用。
金上京南北二城现有城门遗址8处,其中北城北垣1门,东垣1门,西垣1门,腰垣2门;南城南垣2门,东垣1门。除腰垣东侧门址外,均带有瓮门遗迹,这些瓮门多为转角形,是增强城门正面防御力量的重要设施。
南北二城的外垣周围和腰垣南侧,均有护城壕遗迹,至今大部分地段仍深如沟壑。这是筑城取土的同时挖掘而成的,可能是引从上京西来的小河之水入壕,以利防守。据当地群众相传,光绪年间壕中尚有积水。
皇城位于南城内西北隅,东西垣早已夷为道路,北垣已变为房基,仅南垣中段门址犹存大小土阜各二。经1974年探查和实测得知,皇城南北长645米,东西宽500米,原墙基阔6.4米。其南垣中段的两个高大土阜各高约7米,为金朝建阙(京师的陈望楼)处。大土阜之间的两个小土阜各高约2米。4个土阜之间为3条通道,居中者俗称午门,两侧为左右阙门(或称闱门)。这是皇城仅存的门址,即《宣和乙巳奉使行陧录》所说的"宿门",《金虏图经》、《大金国志》所说的"前朝门"。《大金国志》还载有皇城东门,与前朝门相对应的还有后朝门,当即皇城北门。《金史》卷五十五《百官志》云。左右宿直将军掌“宫城诸门卫禁",虽诸书未明言皇城有西门,然据《大清一统志》谓此子城“门四",似应有西门。当地群众称,直到清代中叶其门址尚能辨认。
据文献记载,金上京故城内的宫殿名称很多,见于金太宗时的有乾元殿、明德宫,见于金熙宗时的有庆元宫、敷德殿、宵衣殿(寝殿)、稽古殿(书殿)、重明殿、五云楼、祥曦殿等,见于海陵王时的有勤政殿、泰和殿、武德殿、永寿宫、永宁宫等,见于金世宗复修后的有庆元宫、光兴宫,光德殿、皇武殿等。此外,《金史·地理志》还载有明德殿、时令殿、龙寿殿、奎文殿及重明殿前东西庑各殿。此外还有太庙、社稷、孔庙、储庆寺等。有的宫殿规模是相当宏伟的,如1185年正月,金世宗"宴妃嫔、亲王、公主、文武从官于光德殿,宗室宗妇及五品以上命妇与坐者千七百余人。"今皇城内许多殿基址仍有大量断瓦、残砖,发现完整的瓦有筒瓦和大、中、小型板瓦,内面均有粗布纹,砖有方形精砖、云龙纹雕砖、条纹砖和长方形粗砖等;瓦当有兽面纹、花纹、龙纹等数种,还发现有绿釉的琉璃瓦、龙纹瓦当、龙纹勾滴、凤头等,令人可以想见当时殿阁崔巍,光浮翡翠,一派龙城凤阙的壮丽景象。这些建筑构件凝结着800年前各族劳动人民的血汗和智慧。
上京会宁府经历了金朝建立前后200余年的历史发展,周围留下了很多金代的遗址和遗迹,其中主要的有建筑址、古城址、古墓葬址和采矿冶铁遗址等,都是上京会宁府整个布局的重要部分。
重要文告辑存
本编选录了阿城县清代、民国和建国前后发布的一部分重要文件和布告。这些文告在各个历史时期,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对于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发展国民经济,维护社会秩序,改善人民生活,建设和繁荣阿城均起过重要作用。
阿勒楚喀副都统衙门告示
为出示晓谕严禁赌博以清盗源而安闾阎事
照得赌博一项久为民害不但引人为非更易窝藏盗贼军民被其惑误地方受其扰乱伤风败化莫此为甚故国家严定科条官府实力查禁无如积恶成风沉迷不悟戒之者不惮三令五申听之者率多阳奉阴违况阿勒楚喀以先称甚逐致酿成巨案大受惩创稍见熄改嗣后相沿日久故态复萌渐渍一仍其初推原其故旗人总由该屯虚衔骁骑校嘎善达等贪图小利徇隐包庇不惟不能首举即别经破安反行为之捏饬营脱民人亦由该管乡甲稽查不力之所致也
本都统深悉此弊力求挽救故于初到任时钊切悬谕严密查访有犯必惩无少宽贷此风渐觉消除乃自此旋任以来报抢案件层见叠出就获盗匪日增月盛综核甫及一年而就地法办者不下一二百之多足见赌风后帜而引匪故众也若不于此即早查禁杜绝流源难免不日久益甚陷溺愈深无所底止至于旗人为国世仆代蒙厚恩当此多事之际事宜奋发图强励力图报效以仰酬皇上眷养深泽稍尽旗仆犬马购征忱奈何不自顾惜甘陷匪类而以身试法哉为此谕仰阖属军民人等知悉自示之后务格勒安本业保全身家曷不准仍前偷赌招任匪类贻害地方或被查出抑经告发定必照例加重惩治本副都统仍行密派官弁不时亲往周查倘有故违之家不第将该犯治以应得之罪系旗人定将管协佐防校及该屯虚衔骁骑校嘎善达等照纵容赌博例从重惩办除取具各该屯头目并无前项情弊押结存查其民人有犯移厅照例严惩总期一律向化改革前非万无视为寻常话诫自贻伊戚是为切要外相应扎饬左右翼协领转饬八旗佐校各屯虚衔骁骑校嘎善达嗣后各旗务派妥千弁兵巡查各旗屯地界一有偷赌之犯立即拿获送究仍将有无之处按月绪报并扎饬管查街番役各章京及拉林双城堡协领等一体遵照奉行可也
(共发告示七十二张)
光绪十一年十二月
阿勒楚喀副都统衙门告示
为出示晓渝严禁刨挖土坑以固守城脉以厚气运等事
照得本邑阿郡襟水枕山峰叠西南之隅龙首穿城又似凤翅单展之形盖绵亘根脉来自远会昔原择设非不尽善也本宪下车伊始节经周履踏勘大凡地方损益关碍于众者莫不充业挽求但能补救势必竭力倡为如年久凌夷庙宇祀祠道路桥梁以及城围幸赖众擎次第修整惟城之附近均被无知车贩挖土坍坑而地脉有伤运气攸系有碍城居众生所关匪浅触目深为叹惜且数经勘舆风鉴家云本地生发难期高久者概患挖土附城近佐盛断垄颈或破出首所见诚有不谬如昔遭回禄继株上案灾已异及多众既前车已几鉴于徒既辙自不忍于坠覆虽屡次告戒责惩再仍有祷杌之徒视利如饴轻法如毛晓昏暮夜偷挖窃运违禁贪取犹未之禁网顾地方害之莫顾殊属恨虑勉于客岁雇贾工人车辆仅将城东门外参差土坑挨次垫平治坡面并栽柳根以期巩固庶免再挖筹措之项已费巨资虽西南门外仓房后及佐近城围等处尚有能一律填洽若自兹以后永绝刨挖而经年风刮雨壅自必有益无损也除饬南北门兵役看守各门兵等不时常川巡逻有犯必获加重惩儆外合行出示晓渝为此仰阖属旅民士商以及车贩土著地主人等一体知悉后若修造用土务要留城佐近运赴正西门外乱岗大坑处拉取倘敢故违再往西南门外及迤北并正东门外仓房后凡系附城佐近阜岗地处偷挖土者及地主图利贩卖等项一被拿获不但车马入官仍将该犯从重拟办其原拿兵役及首举之人亦必格加奖赏并派亲信严密查访如有瞻循故纵或借势抗违等项情弊均行重惩决不轻贷尔等各宜凛遵即可永绝挖掘俾其补苴而本郡气脉聚旺则旗民日兴此本宪为众之婆心实望尔等共鉴谅焉切切特示仆相应缮录告示十七张呈请钤印扎发查街处及管番役章京等遵照将告示七张在于本街通衢摘要张贴晓谕并派兵役常川有犯务获送究将告示十张扎发左右翼协领遵照可饬该巽属于佐校等责成各本管看守城门堆拨房兵等各告示圊贴晓谕并按日验视应禁土坑处所不时查拿勿违可也
光绪二十二年五月行文
阿城县人民政府布告
(民宇第三号)
查买卖婚姻是旧社会里重男轻女的恶习,男女早婚更是损害健康、遗毒后代的根本。几年来虽经政府宣布废除买卖婚姻,禁止早婚在案,几经宣传教育,而仍暗中进行买卖婚姻及不到年龄结婚者还不在少数。而买卖婚姻是父母包办性的,这样不能使本人自愿自主,男女双方感情就不易融洽,会造成一生的痛苦,或发生半途离婚的惨剧。男女不到法定年龄结婚,身体定受损失,致使疾病百出,子女也不发育,有损民族健康。本府为了人民的幸福与男女的健康,特作如下决定:
一、男女结婚,由本人自愿自主,经双方父母同意。但不许父母包办,不许女方使钱,也不许男方花钱。寡妇自己作主找对象,决不许有买卖行为。这样儿女随心,父母省心。
二、为了保证男女双方的身体健康及将来子女的发育,男满二十岁、女满十八岁,才能结婚。凡不到法定年龄的男女,一概不许结婚。
三、凡男女结婚,须双方先到本区人民政府进行婚姻登记,经区政府审查合法,发给结婚证明,方准结婚。
以上三项自公告之日起,立即遵照执行,如有故违,定予法办。仰我全县人民一体遵照执行,勿得违犯为要,此布。
县长 谭静斋
一九五O年一月二十八日
为恢复县防汛指挥部与加强防汛准备工作的指示
(指不第八号、阿农字第四号)
各单位:
顷接省府指示指出:"一九五三年松花江水系发生了二十年来最大一次洪水泛滥,省内部分河流也发生河水泛滥,严重的威胁了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为战胜洪水威胁,各县党政紧紧依靠广大群众,动员与组织了各个方面力量进行抢救,在沿江沿河地带修筑大量堤防,因而基本上战胜了洪水,保护了国家经济建设与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但由于一切防洪工程均系在紧急情况下抢修的,致不仅耗费大,而且大部工程亦不合规格,急需在今年抓紧补修加固。力为此,我县根据此文精神和县内具体情况,马上恢复县防汛组织机构,加强防汛工作具体领导,实属必要,确定将阿城县防汛指挥部办公室,由即日起开始工作。今后有关防汛文件等事宜,可直接联系,办公室设在农业科,电话五号。除掉防汛计划另行公布外,为了加强此项工作具体领导,进一步巩固工农业生产成果,特作如下指示:
一、紧急恢复防汛组织机构,做好防洪工程。
1、由于目前已经进入汛期,有关各区必须在六月十八日前,根据本区情况制出防洪工程施工补修计划,确定区的重点工程,并保证阿什河不得在五一年洪水位的标准溃堤,松花江不得在五三年洪水位的标准溃堤,这就必须加强对区村干部教育,消除某些人因旱而忽视防汛工作的麻痹思想,以免造成人为灾害。为了防止这一漏洞,巩固工程质量,势必做好充分准备工作,并采取防洪排涝兼顾,重点与面结合的方针,结合当前夏锄生产,有计划的组织动员群众,检查补修与加固防洪工程,并依需要修小型排水沟渠,清理壕底,使水流畅通,堵好鼠獾洞及裂缝,渡槽漏水,涵洞堵塌,以及闸门不能控制流量等工程。要求这些工程,争取在六月末日前全部补修结束(县重点工程不在此限)。
2、对各灌区及易使洪水成灾的地方,也应适当加固,使之以利灌溉。为了防止波浪冲刷,在河的两岸显著薄弱处,尽量做好护岸,松花江堤栽植草皮,以护堤身,并在距水面堤脚五公尺栽植柳条(关于松花江重要工程具体施工县府另有计划)。
二、为了加强各基建单位与企业部门和工厂以及交通的防洪工作准备,靠近各沿江河地势较洼、历年易使积水成灾的存放物资单位,必须准备各种必要器材,较严重地点,有条件的应当移地保管。铁路沿线必须根据往年情况,进行详细检查,并应制出计划附图报县备案。有关工厂单位堤防,也应慎重检查加强补修。凡是妨碍排水之桥梁、干线,应一律呈上级审批改修,以免影响排水造成水害。
三、加修各项工程,必须有整体观点,克服本位主义思想,加强计划性,必须贯彻“上下游、左右岸互相照顾支援"的方针,根据轻重缓急,以区为单位制出计划,切实防止"上游补修而加害下游,左岸加高培厚而促成右岸成灾"的不良现象发生。为此,县加强统一筹划设计(厂矿、企业本身受益自行负责),互相配合援助,不论任何部门,因局部而妨害全体利益或分散主义、孤立行动造成损失浪费者,必追究责任,给予应得处分。
松花江大坝加高补厚、木质闸门和蜚克图河补修,二区、五区涵洞补修等四项工程,由于工程较大,需用经费很多,必须请省批准,由国家投资,在技术上由县负责勘测设计,制定施工计划,负责施工技术指导,并呈省批准施工。如经施工后,对工程保护责任,仍由各区担位,除县负责工程外,其余单位工程报县备案,自行负责计划与施工,除掉县计划工程外,其余单位,如企业工厂等,必须动员民工,一律付给工资,并经县批准方可动员。区村兴修补修小型水利或防洪工程,必须先报计划,经县批准后施工,否则一律禁止动员。
四、搞好防汛工作:必须依靠广泛发动群众,并要加强组织计划性,认真做好政治动员,通过历年防汛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忽视防汛工作的教训实例,教育区村干部和群众,使之干部能够认识到,做好防汛工作,这是对祖国对人民负责,任何麻痹大意都将受到历年洪水为灾的教训,将会造成不可估计的损失,使群众知道防汛工作不单纯是爱国表现,同时也是保护自己果实的有效方法。其次在动员民工防汛工程时,必须事前做好计划和施工与食宿安排,应当十分珍贵群众时间,防止窝工浪费。必须通过各种不同竞赛,启发工作积极性,依靠大家智慧,发挥大家的创造力量,以达到质量好、省工的原则进行施工。但在动员群众时,必须从国家与人民利益的一致性出发,加强耐心说服教育,坚决防止强迫命令。在动员民工完全采用义务动员办法(原则上是动员受益群众),需要动员时,除经县批准外,国营企业部门,一律按国家规定付工资。
五、目前已在夏季,一般群众习惯愿到河岸钓鱼、洗澡、取砂,往往由于不注意而淹死人的事故每年都发生,由于在堤、坝、护岸捕鱼、取秒而破坏防汛工程的现象也发生过。为此,汛期各机关学校和工厂负责人,必须认真地加强内部人员教育,不准在坝、护岸、堤附近三十米捕鱼及河内洗澡,以免发生危险。
以上指示希各单位认真执行为要。
县长 徐继贤
一九五四年六月九日
阿城县人民委员会
关于公私合营企业公私共事几个问题的规定
一九五七年一月十日
(节录)
为了搞好公私共事,充分发挥私方人员的积极作用,做好工作,搞好企业,帮助私方进行深入改造,对有关公私共事的几个具体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在公私合营企业工作的公方和私方各级人员,在工作上要有适当分工。对私方人员的分工,要充分注意他们的特点和专长,并把分工情况向全体职工宣布,以便按照分工请示和联系工作。
二、企业的所有人员要尊重私方人员的职权。在业务范围内,下一级人员应服从私方上级人员在职务上的领导,对私方职责范围内的事,公方代表不要包办代替,让私方主动去做。鼓励他们大胆的负起责任,培养他们的独立工作能力,发挥他们的专长,并教给工作方法,帮助他们做出成绩。
三、要和私方人员协商议事。
1、要搞好公私共事关系。对他们的意见认真研究分析,特别是他们对我们的批评,正确的要接受采纳,并采取措施纠正和实行,不正确的要耐心解释。属于恶意挑拨和攻击,要选择适当时机和场合,加以揭露和批判。
2、要形成协商制度,养成协商习惯,企业的重大问题都应经过协商解决。有关生产计划、财务、人事、基建、职工福利、劳动竞赛、技术设备和有关公私关系上的重大问题,应提交民主管理委员会讨论。民主管理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决定企业管理问题,协商公私共事关系和调整私方人员的关系。
3、企业召开民主管理委员会、座谈会时,应把会议内容提前通知私方,便于他们充分准备意见,启发他们畅所欲言,鼓励他们大胆提出自己的意见。
4、企业生产经营中的一般问题,处理日常事务需要协商的,应通过企业的碰头会、业务会随时协商决定。
5、要注意协商形式。需要提到会议上讨论的问题,公方代表应先和私方主要负责人个别商量,征求意见,取得一致,一次协商不成,可再次协商。不要把完全相反的意见拿到会议上争论,造成僵局,不利于团结。重大问题需请示归口部门决定后,再进行协商。如私方和归口部门意见不一致时,归口部门要认真讨论,实事求是地作出决定。
6、对私方人员做出成绩的要表扬,对他们的缺点要批评。表扬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精神,有一点好事就表扬一点。对于生产经营和技术方面有贡献的,经过民主评定,也可以给予工商界先进生产者或先进工作者的称号。批评教育时,要有与人为善的态度,照顾到私方人员能够接受的程度。方法要灵活,以达到又团结、又斗争,以斗争求团结的目的。
四、叫私方人员有职有权,放手让他们办职权范围内应办的事,公方代表不应包办。
1、在他们职权范围内,应由他们签署的文件合同、审批财务收支等,应由他们办理,下级公私人员立予执行。审批不当者应当面讲清,要求重批,如私方不采纳坚持己见时,由公方代表与之协商解决。
2、私方人员可以阅读他们职务范围内应阅读的文件,除党内文件和上级注明不让私方人员阅读者外,一般的如本企业总结、计划、各种报表,上级行政业务指示、简报、通报和业务资料等都应让他们阅读。
3、私方人员可以参加他们的职务范围内应参加的会议。一般地除党内会议,人事、统战、监察等内容的会议私方不参加外,其他如本企业的行政会、技术业务会、职工生活会、晚会,上级业务部门召开的行政会、卫生、四防等会议,都可以让他们参加。
五、对于企业内私方人员,特别是代表性人物的社会活动,公私双方应协商作妥当安排。在私方离开企业期间,他们的工作要有人照管。回企业后,公方代表要主动向他们汇报企业情况,特别是他们不在时定的问题,要讲清楚,以免误会。对于私方人员的政治理论学习和社会活动,公方干部应给予支持和关怀,以便通过生产实践和接触社会过程中受到教育。
六、企业的党、政、工、团,要把公私共事列入经常工作计划,定期召开座谈会,检查共事情况,达到交换意见,沟通思想,消除隔阂,减少阻力,增强团结,搞好工作之目的。企业基层组织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公私共事座谈会。业务局(科)可以每季召开一次,总结经验,指导公私共事工作。
阿城县人民委员会
关于严禁乱砍滥伐、防止火灾的布告
阿林字第41O号
我县的护林防火工作,几年来,由于各级党政的加强领导和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与积极努力,取得了很大成绩。但近年来也出现过比较普遍和严重的滥伐林木现象,山火也时有发生,这是必须坚决制止的。为加强森林保护,发布如下命令:
一、对农业社和群众私自滥伐的树木,以乡为单位进行一次认真地严肃地清查和登记,除将其木材没收外,对当事人一般不予追究,但对情节严重的应予追究并作适当处理,重犯者应该从严。
二、要求各地各部门领导上广泛地向群众进行护林防火政策法令的宣传教育,加强法制观念,要求林区、半林区的居民普遍订立爱国护林公约,教育群众护林人人有责,发动群众互相监督。
三、各乡、社、机关、企业、团体、学校、群众,未经县人委或呈请上级政府的批准,绝对禁止砍伐山林或进入山区购买木材和烧柴。
四、凡国有森林不准毁林开荒,现有零星树木不经乡人委(必要时呈请县人委)批准不得砍伐使用。
五、林区、半林区乡、社要有健全的护林组织,并要领导干部亲自动手加强领导,实行分片包干,达到“山山有人管,树树有人护”,乡、社之间建立联防组织与制度,严格控制火源,在防火期内不许烧荒、烧秸棵、上坟烧纸等野外弄火,火车路经林区时,必须带好防火罩。经批准入山的人员严禁带火,如确属需要时,也必须由批准入山的机关批准,有组织的携带,并严密管理制度。
六、对入山狩猎、采集林产品等搞副业的群众,必须有组织、有领导、有制度,认真坚持靠山吃山、吃山养山的原则,在确保山林绝对安全的前提下,经乡人委(必要时呈请县人委)批准后方得入山,任何集体或个人,不经批准,绝对禁止入山。
七、凡集体或个人所有的林木,必须依此精神加以保护。
八、本着"护林有功者奖,毁林者罚"的原则,对单位、个人护林有显著成绩者给予荣誉或物资奖励。而对于毁林严重和一些坏分子应依法惩处。
上述各项,望全县人民周知,并切实遵行。
县长 张树忠
一九五七年十月十一日
阿城县人民委员会
关于保护文物古迹的布告
阿文何字68号
为了保护祖国的文物古迹,防止破坏和遭受损失,更好地为祖国历史科学研究提供宝贵的资料,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根据省、市人民委员会的历次指示,特做如下规定:
一、一切古代文物遗址、革命遗迹、古墓葬、古建筑、古碑碣等,均应予以保护,不得任意损坏。
二、由于生产建设需要而必须拆除或迁置文物古迹时,应报请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否则不得擅自拆除或损坏,并要适当地纳入城市、农村绿化或其他建设事业的规划中予以妥善保护。
三、凡在基本建设、打井、开渠、修坝、开荒、筑路、平整土地等工程中,发现地下文物或古墓葬、古遗址、古生物化石等,应立即报告当地主管文化部门进行处理,在处理前,应在发现地址作局部停工,待处理后再行复工,对已挖掘出土之文物,要妥加保管,并及时送交当地乡人委或县文化主管部门处理,不得归为私有。
四、文物遗址一律不得种植作物和作其他用途使用(特别是白城古墙遗址等地方),当地乡(镇)人委应负起保护的责任。
五、凡保护历史、文物古迹有功者,应予表扬或物质奖励,对历史文物古迹有意破坏者,则根据情节给予适当的处分。
以上规定,望全县人民和各机关、团体、企业、学校一致遵照执行。
此布
县长 张树忠
一九六O年四月二十三日
阿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阿城县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令
阿政发[1981]167号
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生产队、企事业单位:
《阿城县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业经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八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实施。
此令
阿城县人民政府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阿城县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阿城县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贯彻《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维护社会主义土地所有制,合理地利用和科学地管理土地,建立良好的生态环境,搞好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建设,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土地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一切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必需的物质条件,是农业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我县人多地少,土地十分珍贵,管好用好土地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重要职责。对于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和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统一管理,合理规划,全面安排,大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生产能力。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和国营农、林、牧、剧、渔场等单位,进行农业基本建设(包括兴修水利、农田基本建设、修筑道路、植树造林),修建生产性房屋,文化福利设施,举办社队事企业和社员(职工)建房等需要古用土地的事项,均按本暂行办法办理。
第四条凡国家基本建设征拨用的土地和国家拨给机关、企事业、部队、学校农副业生产使用的土地,经批准拨给社队使用的国有宜林荒山、荒地和草原、水面和未经划拨的荒山、荒地、草原、林地、水面等土地,均属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简称国有土地,下同)。
凡一九六二年九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颁布时确认的生产队经营的土地(包括社员宅基地、自留地)和以后经批准开垦的耕地以及生产队使用土地范围内的小片荒山、荒地、林地、草原、水面等土地,归生产队集体所有,公社、大队举办集体企事业用地,经过县以上政府批准,归公社、大队集体所有,没经批准的仍为生产队集体所有。
第五条为了确认和保障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城乡一切土地所有、使用单位必须向县土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经批准后颁发土地证。
第六条禁止买卖、出租和擅自转让土地。凡需变更或串换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必须经过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管理机关划拨、登记、更改土地证。
第七条县内因地界不清、地权不明引起的土地纠纷,生产大队范围内的由大队就地协商解决,大队之间的纠纷由公社组织双方就地协商解决,两个公社所属大小队的土地纠纷,由县政府组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县政府裁决;与外县、市的土地纠纷,经县土地管理机关调查后,报上级政府解决。土地纠纷一经裁决,有关各方必须认真执行,并于裁决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在现场落实地界,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八条农、牧业生产单位要把用地养地结合起来,要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合理科用土地资源,开垦荒地要经过县政府批准,不准毁坏森林、草原,不准妨碍蓄洪、泄洪,不准破坏水产资源和水土保持,十五度以上的坡地、沙荒地、经政府划定的河洪区、水库、涝区上游的堤防、闸坝等水利工程保护用地,禁止开荒。
第九条要加强草原管理,保护、培育草原资源。要有计划地搞好草原建设,改良草质,更新草原,严禁乱挖草皮和砂土。
第十条农、牧业生产单位要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制定居民点建设规划,有计划地安排建房用地。集体和个人建房用地,要充分划用荒坡、荒山、荒地或闭置宅基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国营农、牧生产单位,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报县政府备案。社队租其他农、牧业生产单位,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机关、工矿、部队等单位兴办农副业生产基地,要在批准范围内,自力垦荒建场,不准占用农、牧业生产单位的耕地,已占用的要退还给原单位。
第十二条农、牧业生产单位从事商品性砖、瓦、砂、石、土的生产用地,必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的,开采前要先把表土保存好,开采后及时恢复利用,不准废弃。
第十三条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兴办集体企业和福利事业,需占生产队耕地时,十亩以上的由县政府审核,报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十亩以下的报县政府批准。用地要送交占地申请书,公社或县社队企业管理局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或投资文件,平面位置图(即占地位置、四邻建筑布局等),被占地生产队意见,补偿计划协议书或调整土地方案。
第十四条原生产队一般不要搬迁,房屋破旧要原地翻新。新分生产队,建队办公室、马棚、仓库等尽量节约用地,一般不准超过十亩,要经公社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在施工前要办理用地申请书,附大队意见,公社审核意见,平面位置图和规划图。
第十五条社员(职工)盖房用地。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要加强管理,新建房屋宅基地两间房可给三百平方米,郊区菜队人多地少可给二百平方米,每增加一间房,可增加宅基地五十平方米。每年由公社汇总,分春秋两次报县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审核内容括是否本队社员,家庭人口多少,是否倒卖房屋,从中渔利,占地数量是否符合宅。基地规定标准及居民点规划,职工建房有无补偿费等。
凡非本队社员和户口不在本公社的职工,一律不准跨社跨队建房。
第十六条农村居民点建设要统一规划,现有居民点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改造,新居民点建房要精打细算,尽量不占耕地和平川好地,不要随意扩大居民点,要充分利用和挖掘现有村屯潜力,填空补实,加街加行,由内向外,搞好居民点的合理布局。
第十七条农村道路建设要充分利用旧路裁弯取直,一般不要改线和新建,为了长远规划,需建新路,要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从严掌握,做到新路成型,旧路还田。尽-量做到不减少耕地面积。
第十八条林业用地。社队建苗圃占用耕地,要根据情况适当批拨,做到既不妨碍青苗,又不浪费土地。
社队造林,要充分利用本单位有权使用的荒地、荒山、沟洼、河流两岸、"四旁"空地和弃耕地。
社队需造农田防护林,要按照总体规划,因害设防,讲究实效。尽少占耕地,必须占耕地时,防护林面积不得超过复保护面积的百分之五。
经批准划给社员的造林地,只准造林,不准改作它用。
第十九条认真做好土地补偿工作。农村各项建设用地,要做好土地补偿工作,坚决贯彻土地政策和经济政策,尊重生产队的自主权和所有权,不准搞平调。
生产队建设和社员建房占用本队土地经审批后,土地仍为本队集体所有,不缴纳土地补偿费。
公社或大队事企业单位占地,经批准后,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给被占地生产队应得的补偿。补偿费的标准可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量总值的二到四倍计算,土地经审批后,所有权属公社或大队集体所有。
生产队建设占用邻近生产队土地,可进行土地调整串换,但要充分协商,自愿互利,等价交换。
城镇职工和居民无论公建、私建房屋,经批准征用集体所有耕地一律付给土地补偿费。偿费标准,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量总值的六至八倍计算。
第二十条核减土地面积和农业税。经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农村社、队事企业单位建设,农业基本建设和社员(职工)盖房占用的耕地,均按批准。用地数量,从批准年起,减耕地面积和农业税。
第二十一条对认真执行本办法、积极保护土地资源、节约用地、同浪费土地现象一作斗争,维护土地政策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视其贡献大小,给予表彰或物资奖励。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直接责任者及指使者,土地管理机关应严格按《黑一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章第四十五条实行经济制裁,直至提交人民法院审理,对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有关城镇建设,机关、工矿、交通、财贸、文教、国防等用地一律照《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办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公布后,县、社、大队有关农村建设用地的规定和制度,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修改权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县土地管理委员会。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阿城县县志编纂委员会
关于征集地方历史文献资料的启事
为了继承和发扬我国历史上编史修志的优良传统,用新的观点、新的方法、新的资料编纂新的地方志,更好地为"四化"设服务,经县委、县政府批准成立阿城县县志编纂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现已开始工作。
我县是一个历史比较悠久的县城,早期曾是金代都城上京会宁府。从清朝雍正年代起到民国、伪满、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到现在已有二百五十多年的历史。在每个不同的历史时期,都积累了很多文献资料,现在除国家有关部门保存一部分外,还有一些流散在民间,属于个人保存。为了编好我县县志,给子孙后代留下一本“百科全书”,我们衷心希望各级领导、广大干部和群众,都来支持我们的工作,积极帮助我们征集历史文献资料。
一、征集范围
1、清代、民国、伪满时期的各种地方史志资料。如阿城县志、阿城县事情、阿城大事记、乡土志的印刷本或手稿等(包括日文版)。
2、古代、近代、解放初期具有编志参考与使用价值的各种历史文献、报刊、图书、档案、文告、科技资料、人物传记、宣传品、照片、图表、画册、谱书、实物等。
二、征集办法
1、对上述资料,如有机关单位或民间个人保存者,请直接与县志办公室联系,具体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属于民间个人保存者,以本人自愿为原则,分别采取捐赠、借阅、收购等三种办法征集。对捐赠有珍贵价值的文献资料者,将酌情给予适当的奖励。
2、欢迎老干部、抗联同志、科技人员、阿城历史知情人士撰写回忆录,如有口头提供材料或资料线索者,请直接与县志办公室联系。
3、阿城县县志办公室地址设在县政府大楼后院,电话2126号。
(请张贴)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
(一九八三年三月五日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阿城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副县长单桴代表县人民政府所作的《关于进一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议案的说明》。会议认为,我县去年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开了个好头。为贯彻落实邓小平同志最近对全民义务植树"要坚持二十年,一年比一年好,一年比一年扎实"的指示,把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继续推向前进,把我县建设成为林茂粮丰、环境优美的社会主义新阿城,特作如下决议:
一、必须继续提高对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认识。植树造林,绿化祖国,保护环境,是我们的重大国策。要治理国土,不振兴林业、不增加森林覆盖面积是不行的。对全民义务植树,我们不仅要把它当做“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而且要提高到改善我国人民生存条件的高度去认识。全国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作出的《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完全符合我国国情和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要不断提高全体干部和人民群众搞好义务植树的自觉性,增强责任感,把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持之以恒地开展下去。
二、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一定要扎扎实实。要清除"大轰大嗡"搞形式主义的"左"的影响,坚持改变一些地方"年年造林不见林"的状况。要因地制宜,按自然规律办事,取得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实际成果。今年的义务植树除继续搞好规划、苗木准备等基础工作之外,还要把建立健全“造、管、护"责任制和行之有效的检查和奖惩制度作为重点抓好。义务植树,能不能成活成林,贵在管理,要在“管"字上下功夫,一定要包栽包活,要按成活量验收。县人民政府应尽快地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制订出检查和奖惩制度。各社队也要订立管护树木的乡规民约,以有助于每个部门、单位和个人更好地履行职责和义务。
三、必须进一步加强对义务植树工作的组织领导。这是义务植树运动卓有成效的重要保证和条件,各级政府都要把这件事当成一件为人民服务的为子孙后代造福的大事协实抓好。所有单位的负责人,都要亲自抓,千方百计地抓。城镇要走在前头,领导机关要起带头作用。要充实和加强绿化委员会的力量,各公社林业工作站要做好组织和技术指导工作。各单位要在人力、物力、资金上给以支持。
会议号召,全县各级干部和各族人民群众,一定要发扬愚公移山的精神,以坚韧不拔的毅力,扎扎实实地工作,使全民义务植树一年比一年好,为绿化我县大好河山,办子孙后代造福做出新贡献。
中国共产党阿城县第九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进行改革的决议
(一九八三年二月五日通过)
党的十二大提出了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宏伟纲领。开创新局面,就要破旧创新,进行改革。当前,全党面临着全面改革的新形势。这场改革,是我党领导四化建设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指导思想,是关系我们事业全局成败的大事。全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共产党员,都要按照从实际出发,全面而系统地改,坚决而有秩序地改的总方针,积极进取,大胆改革,站在改革的前列,适应全面改革的新形势,做改革的促进派。
一、加强学习,认清改革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
改革是破除旧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某些环节,解放生产力,推动社会前进的一场深刻的革命。面对如此复杂的革命实践,有许多新情况,新事物,新问题,需要我们认识和解决。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的变革,必然会出现更多的我们原来不懂的东西。如果不认真学习,不刻苦钻研,就不可能认识、发现、支持新事物的成长,就不可能开创新局面,就跟不上改革的步伐。广大共产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刻苦学习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学习党的十二大精神和中央关于全面改革的方针、政策,学习现代管理知识和自然科学知识。通过学习,深刻认识这场改革的极端重要性和迫切性,加强对党的现行政策的理解,振奋精神,增强信心,带头改革,开拓前进。同时,广大共产党员都要认真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宣传群众,组织群众,带领群众积极投身到改革中来。
二、解放思想,清除"左"的思想影响
改革就是破旧创新,就是要破除陈旧的、妨碍我们前进的老框框、老套套、老作二风,就是要钻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绪新经验,创立新章法。从三中全会到十二大,我们虽然在党的指导思想上完成了拨乱反正的历史任务,但是并不等于一切实际工作和各行各业的指导思想都已经端正了。事实证明,"左"的思想影响,在我县还不同程度的存在着。一些同志习惯于用老眼光来看待新事物,用老办法来解决新问题,思想有老框框,认识跟不上形势,被“左”的思想禁锢着头脑,束缚着手脚,怕这怕那,顾虑多端。如果不从思想上进一步清除“左”的影响,势必在改革中陷于被动。因此,我们必须冲破旧的习惯势力的束缚,抵制封建思想的侵蚀,抛弃墨守陈规,抱残守缺的旧思想,克服胸无大志,无所作为的懦夫懒汉世界观,发扬坚韧不拔的改革勇气和积极进取精神,树立改革的信心,做一个坚定的、清醒的改革者。
三、勇于实践,大胆地进行改革
这场大规模的改革能否打开局面,关键在于大胆实践,勇于创新,敢于冲破老框框,开拓新领域,创出新路子。要澄清那种认为"改革是上头的事,是经济部门的事,是亏损企业的事"等与己无关的模糊认识。应当看到,这场改革涉及社会各个领域,关系到国家的兴衰、事业的成败和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一切战线、一切地区、一切部门、一切单位都必须进行改革,只有改革的侧重点不同,没有要不要改革的问题。要把是否有利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否有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是否有利于人民的富裕幸福,做为衡量我们各项改革对或不对的标志。要认真贯彻执行从实际出发,全面而系统地改,坚决而有秩序地改的总方针,实事求是地去改,不搞一刀切、一个模式,要依靠群众来改,不违背群众的意愿,要抓住束缚生产力发展,影响开创新局面的关键问题来改。把革命精神同科学态度结合起来,把中央指示精神同本地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把工作的阶段性同不断发展提高结合起来,使其逐步完善,健康地向前发展。机构改革,要克服安于现状和摆大摊子的思想,改变机构臃肿,互相扯皮,干部老化,工作效率低的局面,做到精简机构,缩减人员,调整班子,提高效益。同时,要按照上级部署,做好农村基层政企分开的工作。经济改革,面临着体制改革和技术改造的两大任务,特别要搞好经济体制的改革,为技术改造创造良好的条件,提供内在动力。农业战线,要不断完善和提高各种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进一步调整农业内部结均,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发展多种经营,大力搞好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和服务行业,使社员群众尽快地富裕起来。工交、财贸战线,要实行企业管理方式的改革,全面落实以承包为中心,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相结合的,职工福利和劳动成果相联系的经营责任制,从各方面改变经营好坏一个样的“大锅饭"、"铁饭碗"的状况,使企业和职工感到有"压力",同时也使他们有条件充分发挥自己的活力。各条战线、各个部门都要认真地系统地总结自己的历史经验,分清三中全会以前或者"文革"以前的本部门的业务指导思想和规章制度,哪些是正确的,哪些是不对的,哪些过去是对的但现在情况变了也已经变得陈旧而不适用了。我们既要解剖过去,又要掌握现在,坚持正确的,纠正错误的,把各项工作蓬蓬勃勃地推向前进。
四、转变作风,加强对改革的领导
改善和加强党的领导,是搞好改革的根本保证,同时又是改革的重要内容。县社领导机关、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转变作风,改革领导方法。要认真解决浮在上面多,深入基层少,会议文件多,具体指导少,走马观花多,蹲点调查少韵问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现场办公,实行面对面的领导。要集中力量一个部门一个部门地抓,一个单位一个单位地抓,一项工作一项工作地抓,抓就抓紧,抓出成效。要改善党的领导,实行党一政分设,克服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站在改革的前列,支持改革,参加改革,领导改革。要及时发现和热情扶植新生事物,为实行改革,推广改革成果,创造必要的条件,要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投入改革,造成人人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加改革的社会风气,要亲自投身到改革中去,取得领导改革的主动权;要做好全局性的规划工作、思想和政策的指导工作、技术推广工作、经济信息的传播工作,以及督促检查和先进典型的推广工作,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应当因势利导,不要求全责备,注意保护广大群众敢于创新的积极性,保证改革的健康发展。
县委九届一次全会号召全县各级党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广大共产党员和人民群众,紧张地动员起来,顺应历史潮流,解放思想,大胆改革,努力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为全面完成我县第九次党代会提出的各项战斗任务做出积极贡献。
(中共阿城县委发文:阿发[1983]6号1983年2月7日)
阿城县人民政府关于保护耕地合理利用砂石资源的暂行管理办法
土地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保护土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砂石资源是各项基本建设必需的物质条件。我县土壤肥沃,砂石资源丰富。近几年来,各级政府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砂石资源的工作上取得了很大成绩,从而促进了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增加了群众的经济收入。但是,有些单位和个人无视国家政策法令,私开乱采砂石,造成土壤砂化,破坏了森林和水利工程设施,影响了生态平衡。长此下去,必将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为贯彻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土地管理的政策法令,有效地保护耕地和砂石资源,根据县人大八届五次会议通过的《保护耕地,合理开发利用砂石资源议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县内各机关、厂矿、部队、学校、社队、企事业单位,都有义务协助主管部门管理和保护好各种自然资源。
第二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所有制,保护耕地,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占用农田耕地挖砂取石,不准破坏水土保持,不准破坏河道、河床、堤坎等各种水利工程设施,不准破坏铁路、公路、桥梁,不准毁林,不准破坏测量标志。如确需占用耕地开采时,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条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权范围,各负其责,互相配合搞好管理。土地管理委员会负责土地管理,保护好土地资源;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负责矿藏资源管理,做到有计划勘测,合理开采,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林业局负责森林资源的管理保护。
第四条凡开办砂石场,须按如下程序办理手续。
1、经公社(乡、镇)审查同意,并开具证明。
2、持证明信向县土地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检查同意后发给申请表(一式两份),然后由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和县土地管理委员会会审。
3、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和县土地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并签字后,由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发给资源开发证,县土地管理委员会按土地征用批准权限呈请申报批准后,发给土地使用证。
4、办场单位持资源开发证和土地使用证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领得营业执照后方准开采。
第五条凡开办砂石场,要在开采前将表土保存好,开采后及时恢复地貌,不准废弃。未经批准乱挖砂石者,必须立即停工,退出所占土地,恢复土地原状,按规定补办手续。逾期不办者,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对占地单位每亩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第六条开办砂石场由公社(乡、镇)、队(村)集体经营,或以联合组织的形式进行承包。
第七条凡收购、经销砂石的单位,一律凭资源开发证、土地使用证和营业执照收购、经销。不准收购无证砂石,不准转让证件。对于无证挖砂石单位,金融部门不得为其立帐户转款,公安、物资部门不得为其供应火工材料和物资,税务部门不得供给发货票。
第八条各砂石生产单位按占地面积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管理费,每亩每年五十元。回填恢复地貌后,可不再缴纳管理费。因故停开或不开的砂石场,也要按规定交费,直至回填可耕种或利用后,方可免交管理费。
第九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县内所有砂石场,限期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手续,逾期不办者按条例规定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修改权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权属于县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县人民政府发文:阿政发[1984]77号1984年5月4日)
阿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山河自然保护区管理的公告
阿政发[1984]134号
根据省林业厅林发(野)[1984]96号文件批准,将山河林场施业区内的葫芦头沟、小郝沟、三道河子,四道河子附近的沼泽、水面、林地总面积为一万三千零六十五亩,划为阿城县山河自然保护区。为加速区内林蛙的发展,保护好林蛙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特公告如下。
一、保护区内的林木、动物和其它植物等都不准随意毁坏,保持生态现状,给林蛙生息繁殖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保护区内的林蛙、鱼类等,除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以任何借口擅自捕捉。
三、保护区内的沟、泡、河流等水域是林蛙、鱼类的繁殖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投放毒品,或用雷管炸药崩鱼。更不准捕捞林蛙卵、蝌蚪喂禽。
四、对违犯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或追究刑事处分。
一九八四年十月十四日
阿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松峰山自然保护区管理的公告
阿政发[1984]135号
根据省林业厅(84)黑保办字3号和林发(野)[1984]207号文件,批准在中和林场施业区内,划为松峰山自然保护区,所辖面积二万一千九百七十五亩,是黑龙江省一个森林生态型的自然保护区。区内山崖陡峭,树大林茂,沟壑纵横,自然景物奇特,不仅适于森林鸟类、林蛙等多种野生动物繁衍生息,而且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登山旅游的极好场所。为加强对区内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保持生态平衡,特公告如下:
一、在保护区内,不准砍伐林木或折树枝、割藤蔓、摘山果、挖药材、采野花等,以防毁坏自然资源。
二、在保护区内,不准鸣枪、狩猎、打鸟、掏鸟蛋、毁鸟巢和捕捉林蛙,蛇等动物。
三、在保护区内,不准开矿、采石、开荒种地、打柴、放牧等。
四、在保护区内,不准私建乱建房舍,不经批准,不准随意新开道路、设各种营业网点等。
五、春、秋两季护林防火期,不准在保护区内吸烟、上坟烧纸和其它一切野外弄火,确保森林资源的安全。
六、违犯上述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罚款或依法追究刑事处分。
特此公告
一九八四年十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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