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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城县志》
 
 
第四篇 农业
 
 
第四章 林业
 
 
第二节 山林管理
 
       
    清道光二年(1822年),双城堡砍伐木材建造房屋,吉林将军命令阿勒楚喀副都统派官2员、兵16名,去霍伦河、拉林河设临时"卡伦",监管屯丁,照票砍木,不得以票给民人代砍。光绪六年(1880年)设宾州厅,由巡警局管理山林,组织栽树,绿化城镇。民国时期,山林大部分属于私人所有制,为了追逐收入,年年过量砍伐,荒山荒坡逐渐增多。伪满时期,日伪统治者在玉泉设"薪炭组合"、在平山设"林产组合"掠夺性地砍伐坑木、枝柴。
    1946-1948年,在土地改革运动中,山林权统一收归国有。实行“靠山、吃山、养山”政策,允许并组织群众进山采集山货、清山采伐和运输,增加山区群众收入。1949-1957年,坚持"护林有功者奖,毁林者罚"的护林政策,依靠群众实现封山育林。1958-1960年,建立亚沟、山河、吉兴林场。1963年又建立平山、小岭、玉泉、沙河、红星、料甸、蜚克图等林场。与此同时,在山区各生产大队,派军队转业干部建立了66个林业管理站,看山护林。平原区分给群众的薪炭林地,农业合作化后也全收回。
    1979-1985年,是林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7年。1979年,全县从1O个国营林场营管面积中,拨出"两荒"(荒山、荒坡)宜林地7.56万亩,分别划给山区农村集体和个体农户经营。1980年,对平原区农民按户划拨薪炭林地。1982年,在全县进行稳定山权林权工作。经过对林场、乡镇、村屯、驻山区各国营企事业单位和农户,逐一核实林地面积,划定界限,确定权属范围,对国营、集体单位和农民个户的现有林,发给了林权证,对划到单位、到户的自留山和薪炭林地,发给宜林地执照。全县共发林权证8 288张,总面积129.2万亩,宜林执照71 919张,总面积29.9万亩。阿城县1982年稳定山权林权统计表(附表4-40)
    1982年,农户领到宜林地执照为66 596户,占应得户数94.2%,全县农户平均是2.1亩地。其中平原区48 147户,面积为8.59万亩,户平均1.79亩,山区18 449户,面积为5.16万亩,户平均2.8亩。
    1985年,贯彻"改革体制,下放权力,内包外联,综合经营"的林业改革方针,县林业部门进一步组织落实"四山"生产责任制度。自留山,逐户签订,分年造林,三年内实现绿化的合同,承包山,国营林场将划出的"两荒"与承包户签订三年内造林实现绿化的合同,承包年限延长为30年,责任山,国营林场将靠近村屯幼林地,划出21.48万亩,与农户搞联营责任山,逐地逐户签订联营责任合同,内包山,国营林场与职工户,划分地段,搞内包责任山,共为75万亩。这一承包改变了林业独家经营,打破了"大锅饭",调动了千家万户爱山护林的积极性,出现国营、集体、个人争相造林,加快了"两荒"绿化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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