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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城县志》
 
 
第四篇 农业
 
 
第五章 采集 编织 加工 运输 建筑
 
 
第三节 加工
 
       
    一、农产品加工
    米面:在农村,粮米、面粉、植物油的加工,70年代中期已基本实现机械化。近七年农村实行经济体制改革,粮米及面粉加工厂(点)由集体统一经营,变为集体、个体分别经营,方便了群众。1985年,农村拥有碾米机1 179台(其中个体经营占81%),平均每个村有5.58台,磨面机433台(其中个体经营占80%),平均每个村有2台以上,榨油机85台(其中个体经营占90%),平均每个村有0.4台。
    饲料:牲畜饲料加工,全县于1976年已基本实现机械化。1985年,农村拥有粉碎机53台,全为个体经营,铡草机655台,其中个体经营占94.6%。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了畜禽商品生产向专业化发展,要求精饲料日益增多的新形势,1983-1984年,先后有交界、阿什河、利新、永源等4个乡镇建起饲料加工厂,为畜禽饲养专业户加工玉米、豆饼、骨头等精饲料。也加工包米瓤、豆秸等粗饲料。    
    豆腐:在农村,个体开设豆腐坊加工水豆腐、干豆腐出售的历史较久。1958-1978年农村合作化后统由集体经营,城乡叫卖豆腐的没有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个体加工豆腐的专业户增多了,方便了城乡居民。1985年玉泉镇管辖的24个自然屯,有豆腐坊86户,平均每个自然屯3.6户。
    二、林副产品加工
    山区农民和林场工人利用抚育采伐剩下的枝丫和灌木生产加工小木农具,做到林木综合利用,增加了农民收入。阿城县部分年度小木农具生产统计表(附表4-50)
    1979-1982年,经过划"两荒",给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确定自留山、薪炭林地和发放林权证,稳定山权林权工作之后,又从放宽承包荒山数量,延长承包山年限,限期绿化,扩大经营权,允许农村集体、个人自产的林木自由上市,议购议销,允许山区农民开山采石和在集镇所在地搞木器加工等方面进一步落实了林业政策。1985年,全县有经林业、工商部门批准的木器加工厂18处,从事木材加工,旋制木质家具、玩具等器具。1985年,农业受灾,山区农民3 464人进山,本着互利互惠,不侵犯"四山打承包者利益的原则,采集红、白榛杆架条、柳条、鸡树条子、暖木条子、扫条,加工花筐、土篮子,以及采伐木材和造林整地等项生产,共收入55.6万元,参加者人均收入160元。
    三、采石挖砂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山区公社利用本社石灰石、花岗岩及红石山矿点的优势,建石场、白灰窑,生产加工花岗岩条石、路边石、红石建筑石,烧制石灰等建筑材料。杨树、舍利、双丰等平原公社也到玉泉、小岭等地租借矿点建石场10余处。沿阿什河两岸的阿什河、舍利、新乡、料甸等公社的农民,农闲季节为各国营和集体经营的砂石场(点)挖建筑砂、筛河流石,增加收入。1980年,农村实行专业生产承包责任制后,个体或联户承包开山采石、加工建筑石、烧制石灰和挖砂、筛河流石等建筑材料加工生产大兴。1985年末统计,全县集体和个体开办的石场达310处,比1980年增加1O倍。1985年,八山半水分半田盼玉泉镇农民承包或联营开办的大小采石场(点)17处,石灰窑2处,参加生产人员450人,占全镇农村男劳动力的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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