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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五十三年,初设官兵二百八十名,五十六年由部发给每兵盔甲一副,弓一张,撒袋一副,腰刀一口,梅针箭共一万五千二百根。官每员锅帐一分,兵二名合给长枪一杆,锅帐一分,大纛八杆,旗帜二十四杆。雍正十年,添设官兵一千八百名,十一年由部颁发每名盔甲一副,弓一张,撒袋一副,腰刀一口,梅针箭各五十根。兵二名合给长枪一杆,每兵四名合给锅帐一分,飞虎旗三十杆,旗录旗九十杆。十二年发给演练排枪二百杆。乾隆十六年,移拨珲春兵六十名,连军器一并拨给。二十一年裁汰兵五百名,各项军器、锅帐移拨拉林三百分,其余军器二百分,曾经收库,于二十六年间奏明将弓箭、撒袋、腰刀、梅针箭送往吉林乌拉、宁古塔地方抵补,由巴里坤军营撤回兵等亏缺军器作价,其盔甲于二十九年报奉部文,盔甲内挑留备用亮兵盔甲六百三十分,其余盔甲俱经朽坏,所化铁器,于三十六年间送交将军衙门核销。道光五年,移拨阿拉楚喀、拉林甲缺一百五十分,每分弓、撒袋、腰刀各一分,梅针箭各五十根,长枪七十五杆,锅帐三十八分,一并拨给。同治九年,移拨双城堡前锋缺五分。同治十一年,添设佐领一缺,骁骑校二缺,领催五缺,前锋五缺甲缺一百二十五分,应备军器并未制造,当即声明在案。
以上除拨邻城之外尚存;盔甲六百三十副,弓一千三百七十张,撒袋一千三百七十副,腰刀一千三百七十口,梅针箭七万一千一百枝,长枪六百八十五杆,帐房四百二十顶,铭锅四百二十口,大纛三十杆。
旗录旗九十杆内,除历次征调河南、江南、直隶、山东、伊犁、甘肃等处官兵携去军装、器械、锅帐、棉甲,均经损缺,未能呈交不计外,现在应存:盔甲六百三十副,纛三十杆,旗录旗九十杆,弓二百九十九张,撒袋二百九十九副,腰刀二百九十九口,帐房三百三十八顶霉烂不堪,铭锅三百三十八口朽坏,梅针箭一万五千五百三十枝。
以上军器虽云应存,俱因由部颁领,年久朽坏不堪,未经修补,理合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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