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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实行了5项改革:(1)改革管理方法,强化目标管理。把全局各项工作归纳分解为两大类(业务工作目标及精神文明建设目标)、55项、375目,以定性、定量、定时、定人的方式,层层分解落实任务和要求。这一目标管理经验,分别在1988年3月的全省地市司法局长会议和1988年7月的全国县级司法局基层基础工作理论研讨会上作了介绍。(2)改革律师体制,实行优化组合。1988年8月份,哈尔滨市创建了全省第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打破长期以来省内律师的单一体制,实现了双轨并行,同时在市属3个法律顾问处引进竞争机制,实行干部聘任,全员优化组合。(3)改革机构设置,转变职能。一是调整监察室职能,实行行政监察、党内纪检、财务审计三职合一;二是减少中间环节,把劳改、劳教两个处由原来的实体性管理机构改变为指导性的职能机构;三是调整干部,充实基层,把一批有实践经验的干部从机关聘到基层。(4Y改革干部委任制,实行聘任制。对局属处及处以下各级干部,通过公开、民主、平等竞争及严格的程序,完成聘任工作。(5)改革财务管理体制。继市属3个法律顾问处实行财务自收自支后,对部分条件具备的区、县(市)律师事务所也实行了自收自支;在公证处实行了定额补贴;全局经费由过去的多头分散管理改为归口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体制。(李景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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