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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经市政府批复,确定市司法局的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司法工作的法律、法规,结合哈尔滨市实际,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2)管理和指导全市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3)领导和管理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工作;(4)领导和管理公证、律师工作;(5)管理和指导人民调解、司法助理员及乡镇法律服务,管理市政法干警中专学校及业余法学教育工作;(6)指导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协助管理区、县(市)司法行政领导干部。
一年来,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以服务于经济建设为中心,以保障治理整顿、深化改革为重点,劳改、劳教、公证、律师、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教育等各项业务工作都取得了新的进展。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争先创优”活动中,市司法局被评为全省司法系统文明单位。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目标管理综合评比中,哈尔滨市由1988年的第三名跃居首位,获目标管理第一名奖杯。
(宇仁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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