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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饮食服务业》
 
 
第二篇 服务业
 
 
第一章 旅店业
 
 
第二节 业务经营
 
 
  一、经营方式
  哈尔滨旅店业在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经营方式,解放前的旅店一般划分大、中、小三
种类型。
  大型旅店,多由有权势的官吏、资本家所开办,主要为社会上层的官、商、士绅和外商
等服务。这类旅店建筑豪华,内部设备讲究,客房多为套间,有较好的卫生设备(如浴室、
抽水马桶等),还附有餐厅、酒吧、舞厅、理发室等服务设施,有的在院内还建有花园、喷
水池等。服务质量优良,服务人员着装整洁,接待热情周到,有些旅店配备小轿车接送站。
  中型旅店,一般为独资或合资经营,服务对象主要为下级公职人员、知识界和商界人士。
旅店设施也较齐全,有单间、普通间客房、公共浴室、食堂、小卖店、便所等。服务项目也
较多,有的到车站、码头迎送旅客,代客买票,为客商代办运货手续等。
  小型旅店,一般为个体经营的小客栈,俗称“罗圈小店”或“夫妻店”。这类旅店设备
简陋,多为通铺,主要服务对象是城乡贫苦劳动者。
  哈尔滨解放初期,全市旅店业基本仍由私人经营。全国解放后,私营旅店仍遍布全市,
其经营也沿袭原来的传统方式。1956年全行业公私合营后,逐步统一和加强旅店业的经营管
理,对国营、公私合营旅店着重从经营思想、经营分工、经营方式等方面采取措施:一、明
确办店方向。强调旅店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全心全意为旅客服务,并从食宿和服务上,
尽可能给旅客各种方便;二、调整经营分工。规定在市区内除设一般旅店外,还应根据需要
和可能,设立军政旅馆、妇婴旅馆、康复旅馆等,以适应多层次旅客的不同需求;三、改进
服务方式。旅店业按区编组建立旅客住宿连络点,并在车站、码头等旅客集中流动的地方设
接待站,负责统一安排旅客住宿。多数旅店还派服务员去车站、码头迎接旅客,车站、码头
附近的旅店,一般都增设临时休息计时收费的床位,以方便中转换车的旅客;四、增加服务。
一般旅店均设有旅客食堂,小型旅店采取联合办食堂的办法,饭菜价格低于一般饭店。大、
中型旅店设有理发室、寄存物品处、小卖部等,并代买车、船票,受理长途电话、租赁雨具、
自行车等服务项目。
  国营旅店几经整顿,经营水平和经济效益有明显提高。1965年全市国营旅店业营业额为
293万元,比1957年提高75.4%。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改革给旅店业带来生机,各大
中型国营旅店全面推行责任制,具体形式有四种:①利润包干,超额分成;②全额利润分成,
亏损受罚;③利润包干,超额留用,完不成受罚;④亏损包干,超亏受罚。对年营业额15万
元以下、从业人员30人以下的小型旅店,实行原店集体承包,采取“国家所有,集体经营,
税利并存,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办法。小型旅店实行“定额缴利,国家征税,开支自理,
自负盈亏”办法,进一步搞活了国营、集体和个体旅店的经营。
  二、价 格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旅店客房床位价格
  高级旅馆 20年代,新世界旅馆房间分四个等级,每人每宿收费价格分别为2.50元(银
元,下同)、3.50元、5.00元、7.00元;马迭尔旅馆每人每宿2个金卢布以上。东北沦
陷时期,新世界房间分七等,最低1.50元(伪满币,下同),最高5.00元。包月有20.00
元、40.00元两种。马迭尔旅馆的一人室有1.50元、2.00元、2.50元、4.50元四种价格;
两人间有5.50元、8.00元、11.00元、12.00元四种价格,住两周九折,包月八折。北满
旅馆分十一级。一级12.00元、二级8.00元、三级6.50元,以下每级各差0.50元。
  一般旅馆 20年代,一般旅馆有的宿费包括餐费,新旅社头等单间收费价格2.00元(银
元,下同),6碟6碗;二等单间1.50元,4碟4碗;三等间大洋1.00元,4碟2碗;四等间
0.50元,被褥1套。新新旅社头等间1.60元、二等间1.40元、三等间1.10元。东滨旅馆
零间每人每日一等2.00元、二等1.50元、三等1.00元、四等0.80元。包月一等28.00元、
二等22.00元、三等16.00元、四等12.00元。东永德旅馆铁床间2.00元、木床间1.60元、
火炕间1.20元。东北旅馆单间四种价格:2.40元、1.60元、1.20元、0.50元。
  客栈 20年代,道外中华栈,多人间每人1.60元,单间包房每间2.50元。火炕间每人
每天0.70元。道里中华栈,头等间每间2.00元,二等1.20元,如吃伙食饭另加1.00元。
通铺每人0.70元,如吃伙食饭另加0.90元,早餐稀饭馒头、4碟;晚餐6碟、4盘,“打尖”
1.00元。东北沦陷时期,道外中华栈单间有1.50元(伪满币,下同)和1.00元两种,午、
晚两餐1.30元。天泰栈单间有1.60元、1.20元、0.50元三种,午、晚两餐1.30元。
  简易旅馆 20年代,心乐栈每人每日1.20元(银元,含伙食饭)。东北沦陷时期,心
乐栈每人每日两餐0.80元(伪满币,下同)。
  公寓 东北沦陷时期,大同公寓甲等房间包月35.00元,每日1.50元,乙等房间包月
28.00元,每日1.20元,丙等房间包月26.00元,每日1.00元,丁等房间包月24.00元,
每日1.00元,戊等房间包月20.00元,每日0.80元,已等房间包月18.00元,每日0.80
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旅店业的收费价格
  1963年2月23日黑龙江省商业厅服务局制定《黑龙江省服务业价格管理试行办法》,对
旅店业的等级价格作规定。
  1980年9月10日,根据《黑龙江省旅店(招待所)收费标准及其管理办法》,制定了哈
尔滨市旅店业收费标准。
  1986年6月15日,市物价局、市商委发出《哈尔滨市旅店业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制
订新的收费标准,于1986年7月10日施行。
  1988年6月3日,市物价局发出《关于旅店业实行季节差价的通知》,从1988年6月15日
起旺季收费标准可上浮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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