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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档案》
 
 
 
 
 
 
概  述
 
 
  1756年,清政府在今阿城市界内设置阿勒楚喀副都统衙门,为吉林将军衙门的派出机构,
这一时期形成的档案现存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档案中记载了哈尔滨地方的经济和风土人
情等情况。
  1908年3月,俄国人在哈尔滨成立自治公议会,控制了哈尔滨地方行政权。随着中东铁
路的修筑,线路、桥梁、站舍等设施的建设,以及市政活动的开展,形成了数量较多的文书
档案和科技档案,由文秘部门和建筑部门设员专司档案工作。哈尔滨解放后,人民政府接收
了这部分档案。其中,文书档案移交给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科技档案现保存在哈尔滨铁路
管理局档案馆。
  1920年9月,中东铁路由中国政府代管,并于1921年2月5日设立东省特别区哈尔滨市政
管理局。此后,哈尔滨的设置和归属几经变化,所形成的档案也较分散、不完整。留存至今
的档案,除哈尔滨市档案馆(以下简称“市档案馆”)保存一些外,余则散存在黑龙江省档
案馆和吉林、辽宁等地档案馆、图书馆。市档案馆保存的这一时期的档案总计18094卷。这
一时期形成的反映文书、档案工作方面的规定和文件现留存有3份。一份是1927年4月30日,
哈尔滨市政局通过的《哈尔滨特别市自治公约》,其中在规定市政府组织机构的任务时确定,
由总务股掌管关于典守印信、收发文件及庶务事宜;一份是12月30日,东省特别区市政管理
局制定的《关于拟定秘书处及各科分掌职务规划》, 规定了文书档案管理事宜;还有一份是
1928年2月8日,哈尔滨市政管理局呈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的《哈尔滨特别市市政局办事通则》,
其中列有文件传递、办理、归档等11项条文。
  1932年7月11日,哈尔滨市政筹备处成立,并设立市政筹备所。该所直属伪满洲国中央
民政部,统一掌管原哈尔滨市政局、东省特别区市政管理局和吉林省直辖的滨江市、黑龙江
省直辖的松浦市。这一时期形成的档案现保存在哈尔滨市档案馆,共有1926卷。主要内容有
伪满洲国行政院的训令、指令、批复;哈尔滨市制概况、条例、规则;市政议会、自治委员
会咨议会议记录;有关人事任免;财务、统计和水灾情报等。
  日本帝国主义为了巩固其在伪满洲国的统治地位,对档案和档案工作采取严加控制的手
段。伪满洲国国务院明文规定,各级政府的文书、档案工作设在总务厅(科)内,并制定了
《文书编纂与保管规程》,对文书的整理、归档及档案的管理、借阅均作出统一规定。1932
年8月2日,哈尔滨市政筹备所制定《哈尔滨市政筹备所分科规程》,规定在总务处下设文书
科,其职责包括机要文电的撰拟、缮写,文书的承转收发以及卷宗的保管等。1934年4月1日
制定了《哈尔滨市文书处理规程》,此后进行三次修改。哈尔滨特别市公署成立后,于1934
年11月制定了《哈尔滨特别市公署分科规程》,总务处下设秘书科、庶务科。由庶务科承担
公文的审查、缮写、收发及保管。市公署所属的都市建设局和交通局也分别制定了《哈尔滨
特别市都市建设局分科规程》、《哈尔滨特别市交通局分科规程》,均规定由总务科负责文
书的收发、保管工作。1935年4月3日市公署制定了《哈尔滨市公署文书编纂保存规程》。此
后进行两次修改。其中具体规定了案卷的4种保管期限。1935年4月4日市公署制定了《哈尔
滨市公文程式令》,1939年5月22日修订。该令规定了10项公文名称。1935年、1937年,两
次修改《哈尔滨特别市分科规程》,仍规定由庶务科负责文书工作。1938年1月,市公署再
次修订并公布实施《哈尔滨市公署分科规程》,专设文书科,掌管文书的收发、审查、编纂
及保管工作。1939年又做一次修订。1940年4月15日,市公署制定《哈尔滨市分股规程》,
规定在文书科内设文书股、编纂股。由文书股负责文书收发、审查、呈阅、保管。1942年、
1944年两次对《哈尔滨市分科规程》、《哈尔滨市分股规程》进行修改。
  1946年1—4月,国民党政府统治哈尔滨期间,仍沿用伪满政府所颁布的规章,建立市政
会议制,并召开16次市政会议。其中第五次会议(2月1日召开)修正通过了《本府文书处理
程序简明表》;第十次会议(3月9日召开)通过了《哈尔滨市政府组织规程》(草案)。其
中第十一条规定,文件收发、会议记录以及案卷保管事项由总务处负责。
  1946年4月28日,哈尔滨解放。为适应各项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哈尔滨市的档案事业
逐步创建并发展起来。
  1946年5月—1966年5月,是哈尔滨市档案事业初创与逐步发展时期。在解放初期,随着
民主建政和城市管理等项工作的开展,随着机关办公制度和文书处理工作的建立,档案和档
案管理工作应运而生。1947年,哈尔滨特别市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在秘书处文书科
内设立管档室,并于5月13日拟订了《文书处理概况》(草案)。1948年下半年,中共哈尔
滨市委(以下简称“市委”)建立档案室。9月22日,市政府颁布《公文处理办法》,对市
直各单位的文件收发程序和案卷的设立、保管、借阅等作了具体规定。1949年,市政府秘书
处举办两期有各局、院、处室,各区政府,各公安分局及附属单位文书人员参加的文书讲习
会,主要学习简明公文程序、公文处理办法以及各种公文纸的使用等,共有179人听讲。市
委也于当年制定了《中共哈市委秘书科文书股工作制度》,对市委系统文书档案的保管、借
阅等作出了统一规定。到1949年10月前,哈尔滨市除市委、市政府建立了文书档案工作外,
还有22个市直机关、群众团体,8个区、县,4个企事业单位相继建立了文书档案工作。
  1951年6月26日,市政府颁布《文书处理暂行办法》,对案卷的分类、整理、装订、归
档、借阅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一年,根据松江省政府的指示,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对旧政
权档案的收集与整理,并于当年9月,将2082卷伪满时期的档案移交东北图书馆保存。这一
时期,基于抗美援朝的需要,国家决定将辽宁地区部分工厂企业北迁,先后有哈尔滨轴承厂
(以下简称“轴承厂”)、哈尔滨第一工具厂(以下简称“一工具厂”)、哈尔滨电线厂
(现电缆厂)等企业迁入哈尔滨市。这些企业在建设过程中形成了大量的科学技术档案(以下
简称科技档案)和科技资料,为哈尔滨以后的科技档案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国家第一个
五年计划开始执行以后,哈尔滨成为国家重点建设城市之一,全国由苏联援助建设的156项
重点建设项目,在哈尔滨兴建的就达13项。这些工厂企业,按照苏联的模式,建立了隶属于
企业总工程师或技术部门领导的“中央资料室”或“中央保密室”,负责管理科技档案。
  1954年国家档案局成立,统一管理全国档案事务。此后,哈尔滨市也采取了加强档案工
作的措施。市委、市政府于1955年相继成立档案科,统一管理市级党政机关的档案。哈尔滨
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于1956年成立档案科,哈尔滨市交通局(以下简称“市
交通局”)、哈尔滨市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市人民银行”)、市委党校建立了档案室。为了
建设适应工作需要的档案干部队伍,从1954年起,哈尔滨市先后派出一些干部到中国人民大
学档案专修科和历史档案系进修。1955年10月18日,市委根据中共中央指示精神,发出《关
于收集敌伪政治档案的通知》。全市各有关单位纷纷建立清档机构,组织人力,开展调查、
摸底和清理工作。经过4个多月的努力,全市共清理出各种敌伪档案与资料10837卷(册、份)。
清理出285麻袋横滨正金银行哈尔滨支行的档案,交市人民银行继续整理,共形成档案5170
卷,资料996册。1956年4月1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国家档案工作的决定》,对档案工
作的性质、任务、管理体制和基本原则等作出了明确规定。7月16—18日,市委办公厅召开
全市第一次党的文书档案工作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哈尔滨市委机关文书处理工作
和档案工作暂行细则》(草案)、《市委办公厅关于收集党的历史档案工作意见》等文件。
11月8日,市人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委”)发出《关于加强档案工作的指示》,要求
全市各有关单位迅速建立与健全档案工作机构,统一归档制度,收集和整理分散在各单位的
革命历史档案和旧政权档案,积极推行文书处理部门整理立卷制度。至1959年,哈尔滨市直
较大的单位和一些大企业均建立了档案室或中央资料室。为提高档案人员的业务素质,1956
—1959年,市委办公厅、市人委办公厅共举办5次全市性的文书、档案人员培训班,采取集
中讲课、分组讨论和参观实习三结合的方法,共培训600多人次。
  1959年1月7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统一管理党、政档案工作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
实行档案工作体制改革。这一年,黑龙江省档案管理局(以下简称“省档案局”)成立。10
月,经市委批准,哈尔滨市成立了市档案管理处,行使统一管理全市档案工作的职能。从此
结束了党、政档案工作分开管理的局面,全市档案工作开始进入发展时期。市档案管理处成
立后,在文书档案工作方面,制定了《关于各机关文书部门不需要归档的文书材料范围和销
毁办法的暂行规定》(草稿)、《关于做好会议、调查研究、参观、访问、检查工作和临时
机构等文书材料的收集、立卷、归档工作的意见》(草稿)等文件;为配合全市机构精简、
社会主义教育、战备等工作,下发了一系列关于做好档案收集工作的通知、意见等文件。据
市直机关55个单位的统计,共整理1946—1963年的档案近6万卷。1959年2月,市委办公厅和
市人委办公厅在市教师俱乐部举办了“哈尔滨市档案、资料利用工作展览会”,设11个馆,
展出18天,共接待参观者2936人次。从1960年6月开始,市档案管理处在全市档案工作部门
和档案工作人员中开展了红旗竞赛活动,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工作者。1964年4月28日,市档
案管理处召开全市从事档案工作10年以上档案工作人员座谈会,市委领导到会讲了话,并同
与会者合影留念。在科技档案工作方面,1959年12月,市档案管理处在国家档案局于大连市
召开的华北、东北协作区技术档案工作现场会上,介绍了哈尔滨锅炉厂(以下简称“锅炉厂”)
开展技术档案资料工作的经验。1960年6月14日,市档案管理处在哈尔滨电机厂(以下简称
“电机厂”)召开现场会,推广电机厂、哈尔滨东安机械厂(以下简称“东安机械厂”)和
市自来水公司管理科技档案工作的经验。10月,国家档案局在哈尔滨市召开华北、东北协作
区基本建设档案工作会议,讨论《关于加强管理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的初步意见》(草案)。
1962年,国务院批转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管理城市基本建设档案试行情况的报告》,并决
定把哈尔滨市做为全国五个试行城市之一。同年9月7日,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
“市建委”)、市档案管理处共同拟订《关于哈尔滨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暂行简则》(草
案)。这一年,市委、市人委先后批转市档案管理处《关于工厂企业在增产节约和“五反”
运动中做好技术档案工作的几点意见的报告》、《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档案工作的报告》。
1964年5月28—30日,市档案管理处在哈尔滨车辆厂(以下简称“车辆厂”)召开技术档案
工作现场会,省档案局领导参加了会议,市委书记处书记郭卫人到会并讲话,车辆厂在会上
介绍了开展科技档案工作的经验。在机构建设方面,到1965年底,全市有48个市直机关单位
建立了档案工作,其中38个单位设置了档案工作机构(包括档案室);7个城区公社全部建
立了档案工作,其中3个公社设置了档案工作机构;有33个企事业单位建立了档案工作,其
中22个单位设置了档案工作机构。
  1966年6月,中央办公厅发出《关于揭发档案工作中反党反社会主义黑线的通知》。由
此各地档案部门受到严重冲击,有些档案机构被砸烂、被撤销;许多从事档案工作的干部或
送进学习班,或下放劳动;一度出现档案工作无人管、无章可循的混乱局面。不仅文书档案
受到损失,大量的科技档案和城建档案也被丢失、烧毁。1969年中央下达《1号战备令》后,
各地开始突击清理、鉴定和销毁档案。市直46个单位,有34个单位进行档案的清理、销毁,
其中18个单位是自行销毁的。当时共销毁档案25098卷、文件69485份。其中有4842卷档案和
6321份文件是不应该销毁的。1948—1968年的全市工业、交通、商业、农业等综合材料和基
层统计年报被销毁。哈尔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哈尔滨市税务局(以下简
称“市税务局”)、哈尔滨市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市建行”)自建制以来形成的档案只留
存了53卷,其余4785卷全部销毁。哈尔滨第一机器制造厂(以下简称“哈一机”)档案室一
度被当做武斗的据点,档案、资料丢失、损坏;锅炉厂、电机厂档案科的工作人员由20—30
人减至3—4人。市档案馆刚建立不久,工作人员即被扣上“私阅档案”的政治帽子,遭到批
判、审查,使档案馆工作在两年内陷于停顿状态。
  “文化大革命”给档案和档案工作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为了维护党和国家档案的完
整与安全,许多档案工作人员在极端困难的条件下,坚守岗位,保护档案。1967年5月22日,
原市档案管理处提出《关于建立市直机关档案后库问题的请求》,此后又多次提出成立市档
案馆,实行全市党政档案统一管理的请求。10月27日,哈尔滨市革命委员会(以下简称“市
革委”)办公室设立了档案组。1969年9月,建立了市档案馆,1972年9月,恢复了市档案处。
许多档案干部顶着挨批斗、受审查的压力,整理了大量档案,收集了市直各局1966年以前的
档案近3万卷,并将重要档案转移到战备后库。一些军工企业的档案人员将重要档案整理、
复制,送往“三线”地区,保证了这些档案的安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恢复全国档案工作,并指出“做
好档案工作,不仅是当前工作的需要,而且是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事业。”哈
尔滨市的档案事业经过恢复、整顿,进入了全面发展时期。1979年3月,市委决定成立哈尔
滨市档案局(以下简称“市档案局”)。此后,随着党的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和各项事业
的发展,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颁布,全市档案事业出现了勃勃生机,发生了
深刻的变化。
  1979年3月,市档案局召开全市“澄清档案工作路线是非大会”,此后开始了档案战线
的思想整顿与业务建设。1981年3月,哈尔滨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市建
委、哈尔滨市农委(以下简称“市农委”)、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
和市档案局联合召开全市科技档案工作会议,要求各有关单位把科技档案真正纳入到技术管
理、科研管理和工作管理之中,按照完整、准确、系统、安全的要求,加强科技档案管理,
积极开展利用,充分发挥科技档案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市直机关重点抓了档案机
构建设、制度建设以及人员培训等。市档案局还印发了《哈尔滨市直属单位文书档案案卷质
量标准和检查试行办法》、《哈尔滨市科技档案验收标准》等法规性文件。1983年10月全市
档案工作会议的召开,标志档案工作完成了恢复、整顿的任务,开始步入新的发展阶段。从
1984年开始,市档案局每两年开展一次全市档案工作大检查,促进了各级领导对档案和档案
工作的重视以及档案工作部门的自身建设,提高了档案部门和档案工作者的社会地位,拓展
了档案工作领域和档案管理门类。1984年4月3日,市档案局与哈尔滨市文化局(以下简称
“市文化局”)联合转发文化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艺术档案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此后,全市大多数专业表演团体建立了艺术档案。1984年9月,市档案局与市财政局联合转
发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财会档案管理办法》,并对全市财会档案进行了清理建档。
1985年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调整档案工作领导体制的通知》。市政府及时召开会议,
贯彻中央文件精神,明确市档案局为市政府的职能部门,列入政府序列,工作由市委、市政
府秘书长负责。市档案局与市档案馆为局馆合一机构,局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馆是科学文
化事业机构。1985年,市档案局成立了群众性的学术团体——哈尔滨市档案学会(以下简称
“市档案学会”)。第二年创办了《哈尔滨档案》刊物,用以传达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
方针、政策、法规,传播档案及文秘专业知识,交流工作经验与方法,研究档案学理论,介
绍工作动态,表彰先进人物和事迹,以及公布档案史料等。1986年初,市建委、哈尔滨市计
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市档案局联合召开全市重点工程项目档案工作会议,下
发了《关于各建设单位向哈尔滨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基建
项目竣工档案的通知》、《关于对基本建设工程实行预交竣工图保证金的通知》。全市的重
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技改造项目都建立起完整、系统的档案资料。市档案局还着重抓了全市
撤销机关和停建工程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1987年5月5日,市档案局召开全市档案工作会议,
讨论制定了《哈尔滨市档案事业发展“七五”规划》。
  1987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公布,档案工
作步入依法治档的轨道,加快了发展进程。全市各级档案部门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
形式贯彻实施《档案法》,进一步明确了岗位职责,修改或制定、健全各项档案管理制度,
加强了对所属单位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1987年,市档案局与哈尔滨市审计局(以下简称
“市审计局”)联合印发《哈尔滨市审计机关档案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会同哈尔滨市教育
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抓了市第一中学的教学档案试点工作,并在全市中小学铺开;
会同市文化局召开全市艺术档案工作会议,并对12个文艺表演团体的档案工作进行了检查;
市档案局还与市建委共同批转市城建档案馆《关于建立冰灯技术档案的报告》,对冰灯作品
的设计文件、照片、录像带、电影拷贝等档案材料的统一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市档案局还
于这一年承办了全国计划单列城市第三次档案工作协作会议,讨论交流城市档案工作改革和
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等问题。同时,在全市开展了事业单位的档案业务职称评定工作。市档案
学会举办了全市首届档案学优秀科研成果评选活动。此外,在市社会科学系统两次优秀科研
成果评选活动中,市档案学会有4篇论著和文章获奖。1987年12月,市档案局与市经委共同
制定《哈尔滨市企业档案管理升级试行办法》。1988年3月,市档案局与哈尔滨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共同召开全市工商档案工作会议,协助工商部门修改了
《关于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5月,市档案局与省档案局在轴承厂、电缆厂召开全
省企业档案管理升级现场考评研讨会,为在全市全面铺开企业档案管理升级工作探索路子,
积累经验;8月,市档案局召开全市机关档案工作会议,并于1989年4月制定《哈尔滨市机关
文书、档案管理升级评分标准》,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法院”)、市建
行进行升级试点。同年,全市企业单位开始进行档案业务职称评定工作。1990年1月,市档
案局与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发出《哈尔滨市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暂
行办法》。3月,市档案局印发《哈尔滨市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升级考核办法》。
  至1990年,全市档案机构发展到1646个。其中,市直机关设立档案机构63个,县团级以
上企业设立档案机构338个。有650个机关、事业单位实现了档案综合管理,312户企业建立
了综合档案室。有50个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始使用微机管理档案,初步形成了快速开发利用
档案信息资源的能力。全市有各级各类档案馆10个。其中,市级综合馆1个,区、县(市)
馆4个,企业馆4个,专业馆1个。这些档案馆按照党和国家关于开放历史档案的方针,编制
了各种检索工具,已向社会开放部分档案。有的档案馆开始使用微机、缩微、录像等技术手
段管理档案,馆藏档案的种类,也由单一的党政档案向多门类发展。全市建立了财会、税收、
审计、工商、公安、诉讼、公证、教学、艺术、冰灯、统计、地名、病历档案等10余种专门
档案。全市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已达2500余人。其中大、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占
69.2%。全市有3142人次参加了专业培训。其中1580人取得结业证书,368人取得岗位培训证
书。全市有副高级职称的档案干部17人,中级职称的档案干部334人。在档案专业教育方面,
哈尔滨大学、市直机关职工大学、哈尔滨市广播电视大学(以下简称“市电大”)建立了档案
专业大专班或专业证书班,哈尔滨市第一女子高级职业中学、哈尔滨市第十三职业中学设立
了文秘档案中专班。
  全市各级档案部门紧紧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物
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1981—1990年,全市各级
档案馆、室接待利用者745834人次,提供档案资料197万卷(件)次,汇编档案资料31种、
约1105万余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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