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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档案》
 
 
第一篇 机关、企事业档案
 
 
第三章 专门档案
 
 
第六节 艺术档案
 
 
  一、建立与发展
  哈尔滨市的艺术档案是伴随着各文艺表演团体的艺术活动产生的。
  哈尔滨话剧院(以下简称“话剧院”)在1949年就形成了艺术档案。松江省评剧院(现
哈尔滨京剧院)于50年代建院之初,开展了艺术档案工作。哈尔滨评剧院(以下简称“评剧
院”)于1953年开始收集艺术档案材料。1959年哈尔滨歌剧院(以下简称“歌剧院”)建立,
随着剧目、曲目的排演和其它艺术活动的开展,形成了剧本、曲本、场记、舞台设计、报刊
评论、广告消息、节目单、剧照片、活动照片、群众来信和会议记录等艺术档案材料,分别
立卷进行管理。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歌剧院被撤销,艺术档案无人管理,有些被销毁,
所剩残缺不全。1976年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之后,文艺事业开始振兴。歌剧院恢复后重新排
演了中、外著名的歌剧《洪湖赤卫队》、《江姐》、《货郎与小姐》、《小二黑结婚》、
《星星之火》等30多部大、中、小型歌剧,艺术档案也随之增加。1980年歌剧院对艺术档案
重新进行了整理和补充。京剧院于80年代初期建立艺术生产档案(包括文字、声像材料)和个
人艺术档案(包括个人从事艺术工作以来的经历、艺术成就等重要材料)。1985年,歌剧院
根据全省艺术档案工作会议精神,将文字艺术档案和声像艺术档案按案卷质量规范化的要求,
进行整理和保管,形成个人艺术档案299卷、剧目档案59卷、图片档案57册、声像档案490盒、
音乐会档案6卷(30册)、各表演团艺术档案4卷、获奖人员档案1卷、艺术交流档案1卷。
1987年10月20日,市文化局、市档案局在话剧院联合召开建立艺术档案试点会议。之后,全
市艺术团体都加强了艺术档案工作。
  二、管 理
  80年代以前,全市没有统一的艺术档案管理规定。1983年11月,文化部、国家档案局联
合制定并发布了《艺术档案暂行办法》,对艺术档案的性质、范围和工作原则、管理体制以
及艺术档案工作人员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1984年4月,话剧院制定《艺术档案资料上缴
制度》和《建立健全艺术档案的规划》。1985年,歌剧院建立《艺术档案管理制度》和《艺
术档案工作人员守则》。把原来用“口袋”装的档案进行了整理装订成卷。抓了新剧目和中
青年演员等业务人员的艺术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并将1972—1986年上
演过的68个剧目的艺术档案全部整理完,共收集、保管各类舞台设计图纸1000余张、典型剧
目的录音、录像材料30余部。同时还建立了导演、演员、舞台设计人员共120名的个人艺术
档案。1987年,哈尔滨市曲艺团(以下简称“市曲艺团”)对艺术档案进行了分类、整理、
编目和排列工作,实现了档案管理规范化。1988年,评剧院建立了《关于艺术档案管理说明》
等制度。
  三、利 用
  各艺术团体保存的艺术档案为本单位艺术创作、剧目排练和评定职称等所利用,发挥了
凭证和参考作用。
  歌剧院和评剧院为剧团出国演出提供剧照,为中国戏曲年、为艺术研究、为编纂哈尔滨
文化志、黑龙江戏曲志、音乐集成等提供了艺术档案资料。哈尔滨话剧院为演职人员创作、
演出和为外单位提供利用了大量的艺术档案。省、市委宣传部门,省内外艺术研究单位,经
常到该院查找剧目的创作、演出及艺术教育、艺术人员成长过程等档案材料。该院舞台美术
设计图,不仅用于黑龙江省艺术学校的舞台美术教学,而且多次参加省内外舞台美术设计展
览。该院还为1984年参加东北三省话剧汇演、评选哈尔滨市最佳中青年演员活动以及为编史
修志等,提供了方案、照片和录音带等档案素材。市曲艺团的艺术档案为本团演职人员评定
职称和创作新剧目、新作品,提供了参考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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