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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档案》
 
 
第一篇 机关、企事业档案
 
 
第三章 专门档案
 
 
第十二节 商标档案
 
 
  1947年6月24日,市工商局成立后,在商标登记工作中,形成了一定数量的登记商标材
料。1950年7月28日,国务院批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同月,国务院财经委员会颁布《商
标注册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具备申请书、图样、印数及注册费,
向中央私营企业局申请。申请商标注册时,每一商标填写申请书两份,其中一份连同图样两
张,送当地工商行政机关备案。1951年5月1日,经中央私营企业局分别核准的东北土产公司
马尾工厂(现哈尔滨猪鬃厂)用于出口外贸,使用马尾的第4553号飞马牌商标和使用猪鬃的
第4560号白熊牌商标,以及哈尔滨友联金笔厂使用自来水钢笔的4825号友联牌商标,是新中
国成立后哈尔滨市较早的注册商标,并形成3卷档案材料。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商标
管理条例》和4月25日国家工商局公布《商标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后,哈尔滨市工商局加强
了对商标档案的管理。1965年,结合换发新商标注册证和清理整顿商标的工作,对积累的商
标档案进行了整理,改同一企业的商标档案集合存卷为每个商标档案分别存卷。1983年3月1
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工商
局制定的《商标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后,注册商标的数量逐年增加,商标档案和商标工作也
相应地得到发展。1987年,市工商局对1951—1985年期间的有效注册商标档案进行了整理,
对卷内文件按形成的时序排列编号,编制了卷内目录装订成册。改档案袋为档案盒,填写了
案卷标题和顺序号,并按商标核准注册的时序依次排列上架存放。1990年,商标档案的装具
全部换成金属档案柜,此时,全市已形成有效注册商标档案2804卷。
  商标档案记录着商标申请注册与被核准注册的全过程,记载着商标注册事项及其变更的
具体情况和有关商标的使用等事项,是商标管理和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有力工具。市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经常利用商标档案了解、核对商标注册事项或其它有关问题的正误;澄清有关商
标真伪混淆的问题。同时,商标档案为研究商标管理,了解商标史,提供真实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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