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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与发展
哈尔滨市的病历档案(以下简称病案)是伴随着医院的建立而产生的。
市第一医院、市儿童医院于1913年和40年代初先后形成了病案,并建立了病案工作。
1949年市工人医院(现市第四医院)和市传染病院相继形成病案,同时建立了病案工作。1951
年市工人医院建立了《病案管理制度》。1953年卫生部在发布的《综合医院工作制度》中,
对病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等作了详细的规定。1954年、1955年市精神病院和市
第五医院先后形成病案并建立了病案工作。1956年市精神病院制定了《病案室工作人员职责》。
1957年市中医院也形成了病案。至1965年,市直10家医院病案总数为127086卷(件)。“文
化大革命”初期,有的医院被撤销,有的被合并,病案管理工作遭到破坏。1972—1976年,
市胸科医院和市儿童医院等单位恢复病案室,制定了《病案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病案
室工作制度》、《病案借阅使用制度》、《病案周转流程表》、《病案书写制度》、《病案
质量检查评比标准》等规章制度。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卫生医疗事业的发展,病
案管理工作走上了健康发展的道路。1980年,市第一医院、市传染病院和市中医院等单位制
定《病案室工作职责》、《库房管理制度》、《病案利用规则》、《病案管理制度》。1981
年中华医学会在南京市召开全国第一届病案统计学术会议,并通过了《省、市综合医院病案
管理工作基本要求》等文件。同年市第五医院制定《病案室主任岗位责任》、《病案管理员
职责》、《病案工作程序》和《病案管理制度》。1986年市第二医院制定病案收集制度、病
案填写要求、病案库房四防等管理制度。市儿童医院设置了250平方米的病案库房、卡片室
和阅览室。1988年4月9日,省卫生厅制定《黑龙江省县及县以上医院病案管理工作规范》,
指出根据卫生部颁发的《全国医院工作条例》规定,“病案是医疗、教学和科研的重要资料,
也是法律的依据。门诊、住院病人都要有完整的病案,用科学方法管理,开展综合研究利用。”
《规范》对病案管理机构及其基本任务、人员配备、基本要求以及病案的装具等都作了具体
规定。按此规定,市直各医院均设2—13名专职人员管理病案,改善了病案室的保管条件,
设置了专门的病案库房和病案装具。市妇婴医院专设有病案库房和卡片室。市第一医院设有
150平方米的病案库房和工作室。市第二医院、市第四医院、市第五医院、市传染病院、市
胸科医院、市精神病院和市中医院等单位都设置了病案库房。市第一医院病案装具采用密集
架,市妇婴医院使用铁制病案架。各医院的病案库房都采取了保护措施,控制温湿度,防止
病案霉变、虫蛀、鼠咬和火灾情况的发生,规定非病案管理人员不得进入病案库房。1989年
10月6日,省卫生厅印发《黑龙江省病案书写规范》。11月18日又发出对医院病案管理人员
实行《岗位证书》考试制度的通知。此后市直各医院对病案管理人员进行考试,合格者发给
“岗位证书”。至此,哈尔滨市病案工作由最初的一般管理,发展为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
市第五医院、市儿童医院和市妇婴医院等单位对病案的保管、利用、统计分析及疾病分类、
手术分类等,采用现代化的微机手段与措施,提高了病案工作效率和水平。至1990年末,市
直10家医院共管理病案226万多卷(件)。
二、利用与效果
为了便于提供病案为医疗、科研、教学、医院管理和社会服务,市第一医院于1952年即
编制了《出院病人总登记簿》。1980—1990年,市第一医院、市第二医院、市第四医院、市
第五医院、市中医院、市传染病院和市精神病院等单位先后编制了《姓名索引》、《疾病名
称》、《手术名称》、《医生姓名》卡片。市第一医院、市第二医院、市第五医院、市儿童
医院、市妇婴医院和市传染病院采用了微机检索手段。
各医院都注意病案的利用。1986年2月,南岗区发生一起夫杀妻案件,案发后行凶者父
母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了其子曾患过精神分裂症,且在市精神病院住过院。经查,市精神病
院提供的病案证实,凶者确有精神分裂症的病史,属旧病复发,构不成故意伤害他人罪。因
而免予起诉,受到长期关押看管的处罚。市第五医院自1987年以来,每年平均提供利用病案
达3000余卷(件)次。市儿童医院自恢复职称评定后,医务人员开展科学研究,查阅病案的
数量剧增,发表论文及报成果奖的数量逐年增加。1989年全院利用病案材料撰写发表论文130
篇,其中国家级论文60篇、省级论文60篇、市级论文10篇。1990年全院利用病案撰写发表论
文达217篇,其中国家级论文60篇,省级论文92篇、市级论文65篇,并荣获市级成果奖5项。
市传染病院、市胸科医院和市精神病院等单位,利用病案每月编制《质控明细》、《临床各
科收治情况》、《经济指标》等信息资料,提供给院长和各科主任参阅,为医疗管理和对医
务人员奖评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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