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门户网站
您的位置:首页 >> 志鉴书库 >> 市志  
 
 
《哈尔滨市志 档案》
 
 
第三篇 档案事业管理
 
 
第二章 指导、监督
 
 
第五节 制度建设
 
 
  市档案管理处成立前,对市直各单位档案工作有指导作用的法规,主要有1951年6月26
日,市人民政府拟订《文书处理暂行办法》,松江省政府办公厅于7月24日同意颁布试行;
1955年6月,市人委颁发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委员会文书处理工作和档案工作暂行细
则》;1957年5月27日,经省人委办公厅批复,市人委办公厅颁发《关于几项不归档的文书
材料销毁的暂行规定》。市档案管理处成立后,于1960年4月16日印发了《关于各机关文书
部门不需要归档的文书材料范围和销毁办法的暂行规定》。9月7日,市建委、市档案管理处
共同拟订《关于哈尔滨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暂行简则》(草案)。1961年9月15日,市
档案管理处印发《关于不需要进行归档的文件范围和销毁的暂行办法》。
  市档案局建立后,于1981年6月15日印发了《哈尔滨市直属单位文书档案案卷质量标准
和检查试行办法》。12月27日又印发了《哈尔滨市科技档案验收标准》。1986年1月5日,市
建委、市计委、市档案局、市建行共同印发《关于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实行预交竣工图保证
金的通知》。1月27日,市政府工业普查办、市档案局印发《哈尔滨市工业普查档案资料管
理办法》。8月22日,市委办公厅转发《哈尔滨市档案馆关于利用本馆档案资料的规定》和
《哈尔滨市档案馆接收和征集档案资料范围的规定》。9月9日,市档案局印发《哈尔滨市直
属单位文书档案案卷质量标准和检查验收办法》。1987年3月4日,市财政局、市档案局制定
《哈尔滨市会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3月27日,市审计局、市档案局印发《哈尔滨市审计
机关审计档案管理工作实施细则》。12月20日,市经委、市档案局印发《哈尔滨市企业档案
管理升级试行办法》。1989年4月4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哈尔滨市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升
级标准》。9月15日,市商委、市档案局印发《哈尔滨市商业企业档案管理升级试行标准》。
1990年1月12日,市环保局、市档案局印发《哈尔滨市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暂行办法》。3月13
日,市档案局印发《哈尔滨市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升级考核办法》(试行)。
 
     
  附件:  
  【上一条】         【返回】         【打印本页】         【下一条】  
 
    本栏目为资料性栏目,录入时尊重原文,尽可能保持资料的原始性。因出版时间已久,很多记述都是遵循当时提法,内容如有不准,系原始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并非本网站录入错误,敬请谅解。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技术维护: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资料信息处
电话:(0451)86772465  E-mail:dfz_lx@harbin.gov.cn
地址: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  邮编:15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