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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档案的鉴定
1956年,市公安局档案科开展了档案的鉴定工作。1957年5月14日,省档案局确定以哈
尔滨市委办公厅档案科作为全省档案鉴定工作的试点单位。省(市)派出专家对市委档案科
的752卷(11193件)档案进行了为期半个月的直接鉴定工作。同年,哈尔滨市监察局(以下
简称“市监察局”)对保存的档案进行了鉴定并重新组卷。市人委办公厅档案科在整理自
1946年4月28日解放以来的积存档案材料的同时,对所整理的每份文件材料都进行了认真的筛
选、鉴定,对无保存价值的剔出销毁。1965年7月,市人委办公厅档案室根据战时永久、长
期、短期保管的档案分别存放的要求,对保管不分级别的文件和只按问题特征立卷的1800余
卷档案进行了鉴定。1970—1976年,市革委文革组、批林整风办公室、市人口普查办公室等
机构在撤销之前,对档案进行了鉴定,并向市档案馆移交。1980年,市粮食局对档案进行了
鉴定。至1990年,市委办公厅档案室、市政府办公厅档案室、哈尔滨市民政局(以下简称
“市民政局”)、市科委、市体委、市房地局、市法院、市交通局、哈尔滨市司法局(以下简
称“市司法局”)、市商委以及哈尔滨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供销社”)等单
位根据档案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的要求和文件材料保管期限的规定,先后对档案进行了鉴定。
二、档案的销毁
1957年6月5日,市人委办公厅制定《哈尔滨市人民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几项不归档的文书
材料销毁的暂行规定》。市直单位对销毁档案工作都持谨慎态度。市委办公厅档案室和市人
委办公厅档案室等单位,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案卷未进行销毁。至1966年全市基本上没有开
展这项工作。1969年中央下达1号战备令,9月,哈市召开会议,传达贯彻全省保密、机要、
档案战备工作会议精神,要求各单位突击清理、鉴定和销毁档案。原46个市直机关单位,有
34个进行了档案的清理销毁,其中,16个单位对档案进行了登记造册销毁;18个单位自行清
理销毁,共销毁档案25098卷、文件69485份。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文书档案工作走上
正轨,各单位建立了档案销毁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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