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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房区志》
 
 
第六篇 农业
 
 
第一章 生产关系变革
 
 
第二节 封建土地所有制
 
   
    土地改革之前,平房境内农业生产为传统的种植业经济,有耕地近10万亩。封建私有制的生产关系使大量土地被封建地主和富农占有,很少一部分土地由中农和极个别贫农占有。土改划阶级成份时,平房地区有地主57户,富农51户,共占有耕地58 830亩,占平房地区当时耕地面积的78.3%。有百垧以上的地主10余户,最大的地主是平新乡平乐村的王善海,在平乐村占有3 042亩,在巴彦县占有耕地4 915亩,共占有耕地7 957亩,土地全部出租,雇长工36人经营生产、催收地租和为其生活服务。1932-1945年,平房沦为日本帝国主义殖民地,侵华日军强占土地34 860亩(包括地主占有土地),建筑特别军事基地,耕地面积大量减少,危害农业生产。封建土地私有制下的农业生产,主要依靠雇工劳动,招佃取租;只有很少数自耕农拥有少量土地自己经营。
    一、雇工经营
    雇工经营农业是当时封建土地私有制的主要生产关系,也是地主经营土地的主要方式。由地主(包括富农)根据自己私有土地数量、种植种类和经营情况、生产生活需要,确定雇工人数和期限、工钱。雇工,分长工、短工(季节工)、日工。长工,又叫“扛长活"、"扛分子"。工期最短的为一年,从每年正月初六至腊月三十结算,多者几年或数年。短工,1个月至5个月。日工,农忙季节(春播、夏锄、秋收)临时雇用卖工的贫雇农,天不亮就集聚到工夫市,等候地主出价雇用。长工和短工按被雇用者的年龄大小、身体条件、劳动技能确定打头的(工头)、跟做的(一般长工)、放猪(或放马、放牛、放羊)的、做饭的、打更的和杂工等。长、短又分为整工、大半拉子、半拉子。地主雇工,为减少支出,增加剥削,一般四五垧地只雇一个长工耕种,给雇工按工计酬。一、二等长工(大打头的、二打头的)、大老板子(赶车的)、二老板子,年给1.5至2垧地产的粮食,外加少量现金;三等长工(跟做的)为多数,年终给1垧地产的粮食(不管打多少),加点现金;半拉子为四等长工,每年给半垧地产的粮食。长工家庭生活靠向地主先借支和借高利贷(钱、粮)维持,年终一起结算。地主放高利贷,分放粮、放钱两种。放粮,一般是春借一斗,秋还一斗半,借啥还啥。有的是春借原粮(谷子)一斗,秋还成粮(小米)一斗半。也有春借谷子,秋还小麦等,名目繁多。放钱,分月息和年息两种,月息一般一分五厘.高者达二分。年息一般三分,高者达五分,更高者达十分,俗称"大加一"利息。因借贷利息高,往往超过长工的年收入,年终一结算,长工多欠地主债,一年白干。欠债当年还不准转下年,利滚利计算,长工欠债越来越多,无力自拔,只得连续当长工,长期给地主白干活受剥削,生活饥寒交迫,这种剥削方式多为住在城市里的地主和资本家兼地主采用。农村地主为减少雇工,增加剥削,也采用这种经营土地方式,即把土地整年直接租给无地农民耕种,收取高额地租。
    二、招佃取租
    招佃取租是地主经营土地的又一种方式,即把土地租佃给无地农民耕种。招佃取租分活租,死租。活租,又称耪青,有里耪青、外耪青两种。里耪青,土地、牲畜、农具、种子及地税由地主出,收获的粮食七成归地主,三成归耪青者。外耪青:地主仅出土地和交纳地税,牲畜、农具、种子等均由耪青者出,收获的粮食三成或四成给地主,其余归耪青者。死租,不分年景好坏,每年每垧地根据土质肥瘦确定租粮一石五斗到两石,数量不等。租粮,按品种粮(高粱、谷子、大豆、玉米、小麦)平均交粮或折价交钱。
    三、自耕
    自耕农民经营土地。自耕农民分为两种人,一种是有少量土地而劳力不足,忙时需要少量短工帮做,生活自给自足者。另一种人是劳力有余,除耕种自己少量土地外,还抽时间外出做些零工,补充生活,但往往难以维持生计。前者属中农,后者属贫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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