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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以前,平房区没有形成地方财政,市对区实行"收入全额上解,支出下拨,结余留用"的财政体制,地方经费主要靠国家拨款。
1959年,"政企合一"市权下放,中直企业税收归区,市对区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总额分成"的办法。
1962年,中直企业税及其他大部分工商税上收,区税收额下降,市对区实行"核定收支,分级管理,收支挂钩,结余归已"的体制。
1970年,市根据区财政收入不足,收支差额过大等情况,对区级财政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或差额补贴),结余留用"的办法。
1984年.随着区级经济发展,市对区财政体制进行改革,市财政权力下放,取消条条管理,实行块块管理,实行区属单位的财政统归区管。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超收分成"的财政体制。
1985年,财政体制改革深入,市财政对区财政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超收分成,一定三年"的财政体制。
1988年至1990年,为了进一步调动区级财政工作积极性,增收节支,充分发挥区级财政作用,市对区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总额分成"的财政体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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