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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房区志》
 
 
第八篇 财政 税务 金融
 
 
第一章 财政
 
 
第四节 财政管理
 
   
    一、财政征收管理    
    财政征管是财税部门依据国家财税政策和一定标准组织、调节财税收入的重要工作。1968年以前,平房区财税征收由税收机构征管,区财政依靠上级拨款。1969年市将区属商服业利润征收划给区财政。1972年划入两个郊区农村公社,增加了农业税征管工作。1985年财政体制改革,市将区属国营商服业,区街企业税收移交给区财政,扩大了区财政收入范围,使区财政有了当家理财的自主权。为保证财政收入,区财政部门在全区展开征收管理。1985年以后,针对区属经济起步晚、基础薄弱、多数企业负债经营、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后刚刚有所发展使财政支出繁重、征收难点多、阻力大等具体情况,放宽政策,投入一定资金,扶持生产。以放促收,增加财力。区委、区政府决定:全方位抓征收。全区各单位、部门要积极配合财税部门征管工作。坚持领导带头,完善制度,加强协调,杜绝减免、逃税、抗税现象。区财政全力支持税务部门征管工作,方便征收,调动税收人员坚持应收尽收的积极性。
    (一)企业财务管理
    1983年第一次利改税以前,平房区对企业实行盈余全部上缴,亏损退库,企业无利,缺乏竞争发展意识。国家对企业实行利改税以后,特别是1984年第二次利改税以后,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发生了变化。对企业实行按利润和职工人数确定比例,征收税金。税后利润企业自行安排,财务自理,独立核算,亏损国家不补。企业有财务自主权,为挖掘企业潜力,堵塞企业财力征管漏洞,区财政部门加强掌握企业经济税源变化调查,对打着集体旗号,搞个人经营和在企业承包中,经营者偷税、漏税等,由区财政部门与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协调,帮助企业完善财务制度,按各企业的实际状况,制定征管办法,保证企业税收及时足额入库。同时,把好资金流失关,坚持严管严查,采取定期检查、专项调查,跟踪问效测算等措施,严防跑、冒、滴、漏税款。1988年检查47个单位,共查出违纪金额187万元,入库率达100%。
    (二)农财管理
    农财,以农业税为主,是区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清代收缴租、捐,民国至东北沦陷时期征收田赋、各种税,本区域属被征地区。平房解放后,由国家改田赋为征收公粮制,本区域的"公粮",均由区外征收。征收,采取"实物征收,以款结算"计征方法。1950年公粮改称为农业税,国家对农业税的征收实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政策。平房区的农业税征管工作始于1972年,由区财税部门征收。乡行政管理费、各项社会事业费,由区财政按年度计划拨款,并投放部分农业生产支农周转金,扶持乡企业。    
    1986年,为加强农财管理,在两个乡试行基层财政管理体制,设立乡财政所,受区财政局和乡政府双方领导。各乡财政所配编3人。由乡主管财务乡长兼财政所长,配业务所长1人。试行中的乡级财政,对农业国家规定正税和地方附加税,全部上解区财政,1987年开始实行新税种,增加的农村其他税(包括耕地占用税,农村特产税等)也均全部上解。农财征收阻力很大,1988年市对区实行新的财政体制后,区财政改革了对农财征收管理办法。1989年正式建立乡级财政,各乡财政所增编至5人,负责乡财政收支管理。区对乡财政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总额分成"的管理体制。对乡分成部分,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归已"。既调动了乡财政征收积极性,又确保了区财政征收工作。
    乡财政征收范围:包括乡、村所属企业的产品税、增值税、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地方各税、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农林特产税及其它收入。
    乡财政支出范围:乡级农林水事业费、行政管理费、社会各事业费及其它支出。
    各乡收支基数,均按1988年决算数为准。收入基数:平新乡15.4万元,平房乡22.7万元。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农林特产税,暂不计入乡级财政收入基数。除上解部分,其余都留作乡农业发展基金。各乡的支出基数按1988年实际支出扣除一次性支出不可比因素,平新乡为9.8万元,平房乡为8.9万元。按各乡的收支基数推算,各乡财政收入与区财政收入分成比例:平新乡为64:36,平房乡为42:58。以没有特殊收支变化为前提,一定两年不变。
    二、支出预决算管理
    (一)区级财政支出预决算
    1957年建区级财政后,开始执行财政支出预决算。区财政部门每年根据上级下达指标,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参考上年决算基数,编制本年财政预算、决算方案。预算资金的管理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预算内收入全额上缴,支出下拨。行政事业费,实行年初定指标、"定支定额"、计划下拨,经费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对区直单位执行正常经费,按月提预算,临时性开支按专项预算审批。1984年财政体制改革后,区财政对企业预算内收支,仍执行"收支两条线"。行政事业费,实行全年预算,平衡指标,季度拨款。“定员定额,经费包干”。1989年后,除区直行政事业费按原管理办法外,对各街道办事处试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收支挂勾,递增比例分成(对农村实行分级包干超额分成)“一定两年"的财政体制,街道不设金库,收入仍全额上缴,支出按预算下拨,分成部分年末汇算,一次拨给街道。分成部分,可提取55%做奖金,其余用于发展生产,兴办公益事业,弥补经费不足,改善办公条件等。区财政对预决算管理,实行向预算单位公开,按月通报执行情况。追加预算按条件,由有关业务科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
    (二)预算外资金管理
    预算外资金包括区属行政事业及机关团体的预算外资金和国营企业及主管部门的预算外资金。
    平房区财政部门,从60年代初开始,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企事业预算外收入实行全额计划管理,自留各项基金,按“专户存储,控制使用”。收支使用由财政、银行共同监督,超支银行拒付。1985年后,对预算外资金实行定期履行报表制度。仍实行"专户存储,计划管理,财政审批"的管理方式,具体管理办法:1.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存储,资金使用权和所有权归专储单位。2.各单位预算外资金在银行开设收支两个帐户。3.国营企业和各主管部门的各项专用基金,实行计划管理,凡超5千元以上的支出项目,报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批准后支出。4.财政对预算外资金,实行专户存储计息,半年计息,利率按专业银行规定,计息以内转形式计入专储单位财政户。5.支出实行计划、审查拨款。追加支出,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按报告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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