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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房区志》
 
 
第八篇 财政 税务 金融
 
 
第一章 财政
 
 
第五节 财政监督、审计
 
   
    1978年,根据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强财经纪律检查工作的指示精神,区财政科配备了专职监察员,开展财政监检,负责区级财政监督。
    1980年,为加强财政监察,区政府传达贯彻《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工作的几项规定的通知》,由区财政科组织、开展全区性财政监察宣传教育。
    1984年4月,依据《宪法》规定,组建平房区审计局,将财政监察工作移交审计局。对财政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对2个区属事业单位的财经工作进行了试审。对区属170个核算单位,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1985年,区审计局对区环保局各项财经工作情况进行审计检查,查出违纪金额12万元,4月,贯彻国发(1984)126号文件,对区属70个企事业单位滥发奖金、补贴实物的情况进行审计检查,查出违纪金额O.55万元,同时开展了对教育经费的使用及罚没收入等财务审计。
    1985年8月,区财政局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开展税收财务大检查报告的通知》,抽调人员组织队伍,采取先自查后复查的方法进行全区税收、财务大检查,被复查的73个单位中,查出违纪金额2.5万元;区重点抽查的23个单位中,查出违纪金额314元。1986年查出违纪金额4.25万元。1987年查出违纪金额67.9万元。同年5月,区审计局在区属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内设置内审机构10个。1988年成立平房区审计事务所,开展对集体工商企业的咨询服务、注册资金验证等社会审计工作。同年查出违纪金额25万元,为使财政监督经常化、制度化,同年共审计区属单位216次,查出违纪金额91万元,收缴入库金额3.6万元。区政府还专设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加强财政监察工作。
    1988年,区审计局设编10人,设行财审计科、企业审计科,审计事务所,负责对区政府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及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1990年,全区共清查各种违纪金额204.5万元,增加财政收入1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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