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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房区志》
 
 
第八篇 财政 税务 金融
 
 
第二章 税务
 
 
第二节 税制
 
   
    一、旧税制
    清代,承受吉林将军衙门税制24个税种,其中吉林尽收尽解的税种13种,属双城县地方捐11种。均由双城堡税课司(局)征收。
    民国初期,基本沿用旧税制,改土地征收大、小租为田赋。增加了地方捐种。1917年(民国6年),国家税由双城县税捐征收局征收,地方捐由双城县公署地方财务处附设响捐处征收。
    东北沦陷时期,伪满洲国设国税、省税、县税,初为30种。国税、省税15种,县税近20种。1 941年(伪康德8年),第一次战时增税8种,1942年10月(伪康德9年)第二次战时增税6种,1943年(伪康德10年)第三次战时增税提高4种税率。到1944年(伪康德11年)双城县三级税目增至43种多。除征国税、省税、县税之外,县公署、区分所、村公所,逐层又向下摊派费用。县公署摊派的费用有:房费、地费、户口费、保甲费、婚书手续费、组合费、督促手续费、学田出租费等16种还多,均涉及本区域。
    二、税制改革
    1946年,平房解放后,废除部分旧税制,征税分别由双城县民主政府接管的县税捐局(西部村屯)和哈市香坊区税务机构负责(东部村屯)。双城县始征工商税、货物税、行商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计6种,以供人民解放战争时期县财政急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改革旧税制,建立新税制。1950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全国税收实施细则》,开征了新税种,实行了社会主义税收制度。除农业税以外,全国统一征收税14种,在平房区开征的有工商业税、货物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交易税,特种行为消费税共7个税种。是年,又简并税种税目,降低部分税率。货物税由1 636个简并为358个,印花税目由30个简并为25个,降低了临时商业、非机动车使用牌照税和部分货物税的税率。
    1953年,国家本着"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原则,修正税制。随着平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状况,经过修正的税制,在本区实行的有商品流通税、工商税、印花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文化娱乐税、城市房地产税、货物税共9个税种。
    1958年后,在国内经济结构社会主义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占绝对优势,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形势下,国家对工商税制进行了改革,合并简化了税种纳税方法,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并成工商统一税。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1966年停征文化娱乐税。至60年代后期,在平房实行的税种中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共7个税种。
    1973年,国家继续进行税制改革,适用于平房区的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房地产税、临时经营税5个征收税种。
    建国以后,由于国家为了减轻人民和税户负担,多次改革税制,简化税种税目,降低税率,使税收同一些经济活动环节脱勾,影响了国家和地方财政,限制了税收工作的经济杠杆作用。1976年粉碎江青反党集团后,国家在恢复国民经济时期,加强了税收管理。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以后,国家为发挥国家和地方财政积极性,随着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新的经济体制的改革,逐步调整、改革税制。1980年10月实行征收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1981年12月开始征收外国企业所得税,提高了税收的地位和作用。1983年6月,平房区税务部门,按照市税务局的部署,根据国家对国营企业利改税的第一步改革精神,将区内国营企业原来向国家上缴利润,改为按国家规定缴纳税金。1984年10月国家进行第二步利改税改革,全面改革工商税制,由单一税制转向复税制,形成了一个结构比较合理的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多调节的新税收体制。1985年平房区开征城市建设维护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1986年对企、事业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1987年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1988年开征印花税。1990年,平房区税务分局征收的税种有30种。分为4个类目:一类是按商品销售数课征的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二类是按利润数课征的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私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三类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包括: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个人收入调节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宴席税等。第四类是工商企业和个人财产使用行为交纳的地方税。包括:城市建设维护税、集市交易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屠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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