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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 收
平房地区赋税征收始于清代,由双城课税机构征收,农业区域主要征收土地大、小地租。1879年开始征地亩小租,右翼正黄旗(今平新乡新华、平乐村)送交八千垧、滋垦、手荒三项地亩小租钱242吊446文。是年,始征民界地租,荒地每垧660文,垦地每垧660文。1926年,双城县改地租为始纳田赋,民、旗田每垧均征吉大洋5角。1936年又改征土地税,每垧征税(伪币)1 385'元。1945年战争增税,每垧国税增至2.40元,县税增至8.40元,征收街村保甲费3.36元,每垧地计征税14.16元。1882年(清光绪8年)双城始征地方契税。买卖房、地契税,按卖价银,每两收银6分。典当房、地产,每座(垧)年收银50两。民国时期,继征契税。1921年改按卖钱额6%征收,典当按3%征收(改银为吉大洋钱)。由县税捐征收局代收。东北沦陷时期,由县公署地政科征收。清道光年间,双城县始征工商业税。宣统末年计有24个税种,其中地方捐11种,涉及平房地区税捐由双城堡税课司(局)征收。1934年工商业税统由双城税捐局征收。有国税、省税、县税之外,县公署、街公所、村公所还层层向下摊派房费、地费、户口费、保甲费、婚书手续费、组合费、督促手续费、学田出租费等16种之多,民众苦不堪言。1937年滨江省公署令,民户养家犬带牌收费,每只3角。以上为县公署、街、村公所摊派费用,按土地、人口摊派,标准不一,以保甲费为例,每垧地摊派保甲费伪币5角,无地者按户摊派2元。由稽收员、伪村长、保甲长挨户逼收,凡无力交纳者,轻遭毒打,重者逮捕入狱,甚至逼得倾家荡产。
1945年平房地区税捐由双城郎家烧锅税务分卡征收。
1946年双城、哈尔滨解放后,人民政府改土地税为征收"公粮",支援人民解放战争。农民交纳公粮,按土地等级和常年产量,以率计征。征收公粮品种:大豆、高粱、玉米、谷子、小麦等。以高粱为标准,征收其他品种,按公定折合率,折算成高粱标准。大豆7两、玉米1斤3两、谷子1市斤、小麦5市两折合高粱1市斤。解放初期.境内西部村屯的公粮,由双城县征收,东部农村,由香坊区征收一新中国建立前后,境内农村公粮,均由哈市香坊区征收。(征收额无考)
1950年国家将征收"公粮"改为农业税。"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
新中国建立前后,平房地区工商业户甚少,工商税、农业税等均由哈市香坊税务分局征收(年征收额均在分局总数内)。1957年市税务局在平房设直属税务机构直接征收。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历经"大跃进"、"左"的影响,连续3年自然灾害和"文化大革命"的破坏,平房区内的社会经济,一直处于封闭式状态,工农商各业发展缓慢,纳税业户甚少。1972年恢复税务专门机构后,积极发展业户,加强了税务征收工作。全区征收税额达1 516.9万元,其中,中直企业税收1 245.1万元,占总征收额的82.1%;房产税100.7万元,占总征收税额的6.6%;车船使用税6.2万元.占总征收额的1.5%;地方各税征收42.1万元,占总征收额的9.4%。1978年,贯彻党的"改革开放,搞活经济"方针,允许多种经济体制并存,纳税户逐年增加,1978年有纳税户150户。到1985年,平房区纳税户达1 459户,总征收税额4 793.2万元,其中中直企业税收3 357.9万元,占年总征收额的70%;房产税0.3万元,占年总征收额的O.06%;车船使用税O.6万元,占年总征收额的O.12%;所得税为205.4万元,占年总征收额的4.3%;个体税为49.5万元,占年总征收额的1.03%;地方税收1 179.5万元,占总征收额的24.6%。1986年市税务机构改革后,驻区国营企业利税由市税务局直属分局征收后,纳税户仍未减少,逐年发展。1988年,全区纳税户1 872户,比1985年增加413户。年税收总额为1 124.3万元。其中房产税为207.1万元,占总征收额的18.4%,比1985年增长690倍。车船使用税为15万元,占年总征收额1.3%;比1985年增长25倍。所得税为50.1万元。个体税为126.5万元,占总征收额11.3%,比1985年增长2.5倍。其他各税也大幅度增加,收税额占年总征收额的57.8%。1990年全区纳税业户增加到2 347户,年总征收额1 331.8万元。其中房产税224.1万元,占总征收额的16.8%;车船汶用税17万元,占总征收额的1.3%;个体税178.4万元,占总征收额13.4%,农村税收85.7万元,占总征收额的6.7%,集体所得税89.2万元,占总征收额的6.9%。其他税收737.4万元,占总征收额的55.4%。
二、豁免
70年代前,平房地区税收豁免极少。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税务部门坚持征收与促收相结合,鼓励、持扶业户发展生产和经营,以合理负担为前提,依据税.法,对有特殊情况的业户,给予某些税目实行一定豁免。1983年开始对驻区中直企业、区街企业、乡镇企业及待业青年办企业,按照政策,每年都给予部分税额豁免。
中直企业免税:1983年免征1户,免税28万元;1984年免征1户,免税214.5万元;1985年免征1户,免税411.8万元。
区、街企业免税。1986年免征19户,免税15万元。1987年免征18户,免税182万元。1988年免征10户,免税10.1万元。
乡镇企业免税。1986年免征7户,免税1 6.6万元。1987年免征8户,免税176万元。1988年免征6户,免税134万元。
青年办企业免税。1986年免征3户,免税2万元。1987年免征4户,免税2万元。1988年免征4户,免税19万元。平房区部分年度各税征收情况(附表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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