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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房区志》
 
 
第八篇 财政 税务 金融
 
 
第二章 税务
 
 
第四节 税收管理
 
       
    1953年以前的税收管理依据国家税收政策坚持应收尽收管理。1955年以后平房税务分所执行"公私区别、繁简不同"原则,对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和新办集体企业,坚持征收与扶助的管理方法,严防偷、漏税。1964年归滨江区税务分局管理。"文化大革命"期间,机构处于瘫痪状态,征收管理工作停滞。1973年恢复了征税制度。1976年后,加强征税管理,对企、事业单位的征税,实行查帐征收和重点征收的管理方法。依据业户帐簿核定收入,通过对农业实际生产经营的情况进行检查,确定纳税数。对私营企业和个体业户有建帐能力的也比照企、事业单位方法征收;对无建帐能力的,采取核定收入、民主评议、定等定额的方法进行征收。1985年实行税务机构改革以后,平房区税务部门专设了征管和税检机构,健全、完善了征税管理制度,加强了征收管理。
    一、税务登记制度。凡区内国营、集体和个体户的开业、歇业、转业、迁移、资金变动及财产转让等均由税务部门办理纳税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企业名称、负责人姓名、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营业地址以及人数、资金数额等。经审查登记后,发给税务登记证。登记事宜发生变更时,要办理变更登记。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税法给予罚款处理。    
    二、纳税申报制度。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向税务部门报送纳税申报表,经税务部门审查。缴纳税款后,年终报送会计决算。
    三、纳税鉴定制度。税务部门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财务制度,按照税法规定作出企业如何纳税的书面鉴定,确定纳税额。
    四、纳税辅导制度。税务部门在征收前和征收过程中,及时主动地向纳税单位和个人宣传、讲解有关税收政策、法令,帮助解决纳税疑难问题。
    五、纳税检查制度。税务部门在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对其是否严格履行纳税义务、依照税法如实纳税的情况可持证件随时监督检查,也可定期抽查或联查,及时纠正纳税差错。
    六、发货票管理制度。税务部门对销货单位开据的发货票,在印制、领用、管理、使用等方面进行统一管理,对征收使用的各种凭证、在印制、领发、保管和缴纳等方面进行统一管理。
    七、税务专管人员责任制度。使税务专管人员明确工作职责、任务,明确工作质量要求,依法办事,秉公征管。
    八、惩处:对违反税法和不按期交纳工商税者,除限期催交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月加收滞纳金10%;对不按期交纳所得税者,按纳税额加收5%滞纳金。对偷漏税行为,按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除追缴偷、漏的税款额外,根据其情节进行批评教育或按偷漏税款额比例处以罚金。对情节严重者,送交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平房区部分年度税收罚款情况(附表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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