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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房区志》
 
 
第八篇 财政 税务 金融
 
 
第三章 金融
 
 
第三节 存款
 
   
    一、城市存款
    (一)单位存款。指各生产经营单位在银行帐户的结算资金存款和专用基金存款。结算户资金,是企业经营单位为完成生产流通计划任务必须的经营资金。银行履行国家委托的管理职能,对生产经营单位存款中的结算户资金,坚持只能用于生产和流通的周转,不得挪用基建和其他财政性开支;对专用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先收后用,以收定支,分别开户,分别管理,不准以流动资金垫付专用基金和挪用作基建开支等措施进行管理,稳定了企业存款的增长。为了及时掌握4个中直工厂存款的变化规律,了解其增减变化原因,随着企业自主权的扩大,企业留成基金的增加,企业存款逐年上升。
    1950年,平房区设金融机构以后,由于加强存款管理,使地区性单位存款额逐年上升。1951—1958年,城市单位存款总额为31 142万元(其中1951—1954年旧币折合新币计算),平均每年存款389万元。1961—1967年,存款总额为12 170万元,平均每年存款总额为738万元。1970—1979年,存款总额20 236万元,平均每年存款总额2 023万元。1980—1988年,存款总额为33 674万元,平均每年存款总额3 741万元。1 989年,企业存款5 800万元,1990年为6 993万元。
    (二)个体工商业存款。根据1 980年黑龙江省工商银行规定,对工商业者实行放开开户政策,在帐务结算方面提供方便,采取支票结算方式,支持个体工商业的发展。1980年有19户,存款余额O.7万元。1988年327户,存款余额28.7万元。1988年比1980年存款余额增长40倍。1989年存款余额95.8万元,1990年为78.1万元。
    (三)代理金库存款。财政性存款,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金库存款、地方预算内和预算外存款、特种部队存款、机关团体存款。有的属于当年先收后支、先拨后用的待用资金存款。银行代理财政性存款,有利于对单位和企业不顾国家利益的偷、漏税,截留多留资金及乱摊费用、乱投成本等影响财政收入的行为加强管理,协助财政、税务部门搞好税利上缴,及时入库。
    1951-1958年的8年中财政性存款总额为769.2万元,平均每年69.1万元。1961-1967年的7年中,存款总额为4 234.2万元,平均每年604.8万元。1970-1979年存款总额的7 918.4万元。平均每年879.8万元。1980—1988年存款总额为53 253万元,平均每年665.6万元。1987年同1967年存款总额相比,增加1.8倍。1989年,财政性存款为835.3万元,1990年达1 016万元。
    二、乡村单位存款
    从1970—1979年,地方农业企业存款余额为172万元,农村信用社存款金额为1 053万元。从1972—1979年,社、队存款余额为88万元。从1975—1979年,社队企业存款余额为50万元。从1980  988年,国营农业存款余额达103万元,农村存款(含信用社转)余额达569万元。1989年集镇储蓄存款1 676万元,乡镇企业存款170万元,国营农业存款158万元,村屯存款632万元,集体工商户存款497万元。1990年各项存款总额为3 99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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