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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房区志》
 
 
第八篇 财政 税务 金融
 
 
第三章 金融
 
 
第八节 农村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1952年前属于哈尔滨市供销系统附设的信用合作部。1953年4月,将信用合作社业务和部分人员划归哈尔滨市支行。1953年5月,在全市郊区各乡相继成立了信用社。1958年11月,将在平房地区的3个信用合作社(平房、平新、朝阳)的业务和人员,合并到哈尔滨市分行平房办事处,停止了信用合作社的业务工作。1964年3月恢复了平房、平新、朝阳乡的信用合作社,划归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滨江区支行平房营业所。1970年5月,农业银行滨江区支行撤销,又把原平房营业所和3个信用社的业务及人员划归哈尔滨市分行新疆街办事处,分别在3个公社建立了营业所、信用社。1972年,朝阳乡划归动力区,朝阳信用社也划归动力区人民银行办事处。1980年,根据中央决定,恢复了农业银行,在平房区成立了农业银行平房办事处,信用社的业务和人员都归平房农业银行办事处领导。到1988年底,全区有2个信用社,1个信用社储蓄所,在全区16个村建立了16个信用代办站。
    一、存款
    信用社存款主要靠农民储蓄,吸收社队集体和社队集体企业的存款。1980年底,存款余额165万元。1988年底,各项存款余额上升到698万元,比1980年增加533万元,年平均增长59万元。信用社农村储蓄存款477万元,比1980年的33万元增加444万元,增长13.6倍。1989年,存款913万元,其中信用社储蓄687万元。1990年存款达1 221万元,其中储蓄额873万元,比1988年增加396万元。
    二、贷款
    信用社成立初期对社员主要发放生活贷款。1964年后开始发放社队生产费用贷款。1981年总贷款为22万元,其中,对乡镇企业贷款1万元,农业贷款11万元,社员贷款10万元。1984年,社队贷款7万元,农民贷款38万元。1988年底,乡村、乡镇企业、农民承包户总贷款为104万元,其中乡村集体农业贷款3万元,占2.9%;乡镇集体企业贷款9万元,占8.7%;农民贷款81万元,占77.9%;承包户贷款11万元,占10.5%。1989年贷款总额175万元,1990年达28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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