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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鉴证与监督
平房区工商局为防止经济纠纷,保护经营者利益,于1979年12月设立经济合同管理组织,负责经济合同的鉴证、监督管理工作。1982年7月1日《经济合同法》实施以后,扩大了合同管理范围,由工商、农商合同扩大到购销、建筑承包、承揽加工、货物运输等10个方面的合同。随着合同管理任务的增加,工商部门充实人员,扩大了经济合同管理机构,成立了经济合同管理科,加强了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对经济合同签证、鉴证管理,坚持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坚持保证国家计划的原则。具体管理措施:一是组织业户宣传学习《经济合同法》;坚持无偿咨询服务,开办企业厂长(经理)和经济合同管理人员《经济合同法》学习班;贯彻合同法、推行合同制。二是深入企业搞好调查,了解企业贯彻《经济合同法》、实行合同制的情况,帮助有经济合同往来的大中型企业建立合同管理组织,有63户落实专、兼职合同管理员470人;自1983年以来,对部分企业签订、履行合同情况进行了抽查,先后共抽查26 665份合同,履约率逐年提高;为了加强经济合同管理,提高经济合同的社会信誉,平房区工商局于1987年在全区工厂企业中,开展了"重合同、守信用"评选活动,按照7条评选标准,92户申请参加评选的企业,经过全面考核,并征得银行、税务、物价、审计、司法等部门认可,评出"重合同、守信用"的企业11家,其中市级4家,区级7家。三是进行经济合同鉴证工作,根据经济合同法规定对国家统购和计划收购的粮食、油料和蔬菜由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和农民签订合同,以及为使建筑工程有计划地进行,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的合同,进行鉴证,通过鉴证,审查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监督和促进其履行对其他种类合同鉴证。平房区逐年经济合同鉴证情况是:1980年鉴证84份,1981年鉴证114份,1982年鉴证148份,1984年鉴证35份,1985年鉴证515份,1986年鉴证3 688份,1987年鉴证4 131份,1988年鉴证52份,1989-1990年鉴证119份。1984-1986年共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9件,金额1.5万元,其中1984年1件,1985年4件,1986年4件。1987-1990年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11件,金额69万元,其中1987年2件,1988年2件,1989年4件,1990年3件。
二、调解与仲裁
为了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平房区工商部门,依照《经济合同法》规定,于1985年经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了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对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开展调解和仲裁工作,以发挥经济合同的法律作用。到1988年全区共受理经济合同纠纷17件,金额14.1万元,其中经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解决的12件,仲裁的5件,其中4件服从仲裁,1件不服,起诉平房区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认定平房区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符合法律规程,维护平房区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的裁决。1989-1990年,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9件,金额83.1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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