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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房区志》
 
 
第十三篇 党派 社团
 
 
第一章 中国共产党平房区地方组织
 
 
第五节 纪律检查
 
    
    一、机构沿革
    1954年7月,经中共哈尔滨市委批准,成立平房区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市委任命一名副书记,由区委配备一名专职干部,开展纪律检查工作。1957年3月,改为中共哈尔滨市平房区委监察委员会,设书记和副书记,基层党委设监察委员。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监察委员会机构瘫痪。1972年10月29日,经中共哈尔滨市革命委员会核心小组批准,召开平房区第一次党员代表大会,重新设置区委机构,在政治部内设纪检组。政治部撤销后,1973年9月恢复组织部,内设纪检组。1979年6月,重新组建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1981年1月,在平房区第二次党员代表大会上,改选产生了中共平房区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会由7人组成,下设办公室。1984年6月,平房区第三次党员代表大会改选中共平房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增设案件检查科。1987年10月平房区第四次党员代表大会,改选中共平房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由13人组成。同年,在机构改革中升格为副局级单位,1990年,在中共平房区第五次党代会上,改选了中共平房区第五届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平房区纪律检查(监察)委员会历届领导人更迭表(附表13-5)
    二、纪律检查工作
    1954-1967年间,纪律检查工作重点是对党员进行纪律教育,处理违纪党员。14年间处理违纪党员80人,其中受警告处分20人、严重警告处分18人、撤职1人、留党察看18人、开除党籍23人。
    "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党的组织瘫痪,纪律检查工作停止。1972年恢复平房区委纪律检查机构,为临时机构,工作的重点是受理"四清(清政治、组织、思想、经济)中出现的经济问题、在清理阶级队伍中出现的历史问题和来自群众揭发、检举的党员违纪、违法等案件。到1975年共处分党员40人,其中受警告处分12人、严重警告7人、撤职1人、留党察看10人、开除党籍10人。
    1977-1981年,纪检委的工作重点是贯彻落实《关于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根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落实党的各项政策。在党内进行党风党纪教育,纠正党内不正之风,查处经济领域中发现的问题。这个时期受处分党员33人,其中:警告6人、严重警告5人、撤职5人、留党察看12人、开除党籍5人。
    1979年恢复区纪检组织。1981年正式设置机构后,纪检委工作的重点是在区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的《紧急通知》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通知》,深入开展党风、党纪教育,从严治党,巩固整党成果,保证和促进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从1982-1987年底共立案49件,其中大要案5件,涉及87人(其中党员38人、处级干部1人、科级干部5人),违纪金额达586 337元,追缴金额461 914元。到1988年底受党纪处分的党员47人,其中警告处分13人、严重警告处分16人,留党察看处分8人,开除党籍处分10人。1989-1990年,纪律检查工作坚持为党的团结统一和发展经济服务,制定实施了为发展生产力服务的十条措施和干部下基层方案。两年间,严肃查处党内违纪案件24起,受到党纪处分的25人,其中开除党籍2人、留党察看4人、党内严重警告10人、警告9人;受处分党员中,有处级干部3人、科级干部8人、一般干部3人、一般党员11人。受理党员和群众来信来访96件,查结96件,办结率为100%,按期结案率和优质结案率均达到中纪委和省、市纪委规定的指标。区纪检委充分发挥纪检工作的职能,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协助区委制定了党风廉政建设的十条规定,抓了"两公开一监督"制度的落实;协助区委狠抓群众反映强烈的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批地号、建私房、建商亭、出租倒卖、公款吃喝、请客送礼等不正之风。制定了《党政领导干部廉政责任制实施方案》,建立了党政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和党政领导干部建房、建商亭的审批制度,制定群众监督制度,设党风监督员136名。中共平房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部分年度处理违纪党员情况(附表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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