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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建区时(为哈尔滨市郊区),平房区政府设8个股级办事机构。1955年经市政府批准改为平房区人民委员会,按科、室建制设工作机构,有:秘书室、建设科、工商科、粮食管理处、农业科、文教科、卫生科、民政科。自此,由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区政府的办事机构和职能部门不断增加、变化。1955年4月建立区人民法院,11月建立区人民检察院。1956年10月,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哈市合并与调整市辖区问题的批复》,将平房区改为城市区。1958年,平房人民公社成立,取代原区人民委员会,撤销原设科室,改部级建制,下设工作机构有:办公室、内务部、政法公安部、工业部、农林部、计划财政部、商业部、福利部、文教卫生部。1959年,撤销部的建制改为局的建制,陆续增设一些局、科。由原来的9个部(室)增至10个局。1962年公社(区)机关精简机构,由原来的19个局(室)精简到15个局(直属科)。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平房人民公社委员会被造反派夺权,机构瘫痪,停止行使职权。平房区建立平房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工作机构以组建制,设办事组、政工组、生产组、群工组。1967年平房人民公社改为新曙光人民公社,建立新曙光革命委员会。撤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建立人民保卫组。1969年下半年,相继改为部(室),设有:办公室、政治工作部、生产指挥部、人民保卫部、战备领导小组办公室。1972年后,区革命委员会的机构有较大的变化。撤销了政治工作部、生产指挥部、人民保卫部。机构由原来的14个增至23个。增设工交城建办公室、财政贸易办公室、文化教育办公室、"五、七"干校、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办公室、工业局、农业局、商业局、服务局。1979年,平房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撤销平房区革命委员会,恢复平房区人民政府。工作机构略有增加,由原来的28个增至35个。撤销手工业管理局,增设信访办公室、经济计划委员会、街政办公室、乡镇企业管理局、物价局、工农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基本建设委员会。1984年4月机构改革时政府工作机构中的科改为局,设29个委、办、局。1987年6月,对政府机构又进行一次较大的整顿,整顿后的22个部门均升格为处级。信访办并入政府办,交通局并入经济委,人防办、环保局、环卫局并入建委。城建局与园林局合并为市政建设管理局,商业局与服务局合并为商业委员会,工农教育办并入教育委员会,撤销乡镇企业管理局。1988年,对政府机构进行理顺,由1987年22个部门增到26个部门。新增设的机构有:体制改革委员会,原人事监察局分为人事局、监察局,农村经济委员会分为农业局、乡企局。
1989年,增设水利局。1990年,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改为建设委员会,组建规划土地管理局,环境保护局。部分年度政府机构设置表(附表14-2)、1953年12月—1958年10月平房区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任职情况表(附表14-3)、1958年10月—1967年2月平房人民公社(区)领导人员任职情况表(附表14-4)、1967年2月—1972年9月新曙光人民公社(区)领导人员任职情况表(附表14-5)、1972年9月—1979年11月平房区革命委员会领导人员任职情况表(附表14-6)、1979年11月—1990年12月平房区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任职情况表(附表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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