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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卫人民政权
(一)保卫土改斗争
1947-1948年,平房地区按照管辖区域分别由香坊区、双城县派出土改工作队进行土地改革工作(简称土改)。哈尔滨市公安机关派警员参加土改斗争。被推翻的地主、富农,不甘心没收他们的土地、财物分给农民,他们组织地主武装,不时地伺机报复和反抗。人民政府为了保卫贫下中农分得的胜利果实,保卫新生政权,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派驻东二道沟屯一支公安警备中队,负责在平房地区扫残匪、除奸,维护社会治安工作。平房乡狼窝屯在组建农民会初期,恶霸分子彭起和彭英兄弟2人,就曾钻入新生政权,夺得了基干队队长职务,被土改工作队和公安机关及时发现,不到10天即将二彭清出基干队,并予镇压。
(二)反动党团登记及取缔反动会道门
1949-1950年,根据哈尔滨市公安局的统一部署,平房地区在香坊公安分局的领导下,开展对反动党团登记和取缔反动会道门的工作,有国民党建军、地主武装大、小排、土匪等73人向人民政府登记自首,接受人民政府的处理。取缔以白增祥、任宝方为首的狼窝屯反动一贯道组织,白增祥被逮捕判刑,任宝方被判处管制。
(三)禁毒运动
1950年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群众性的禁毒运动,有2人被判处管制,有9人被人民政府予以教育,指令禁止吸毒和贩卖毒品。
(四)镇压反革命
1950年末,香坊分局、平房分局组织进行镇压反革命。镇压的主要对象是土匪、恶霸、特务、反动会道门头子、反动党团骨干等5个方面的反革命分子;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履行审批手续,1951年-1953年捕获40名反革命分子,其中,特务1人、汉奸1人、恶霸1人、反动党团骨干35人、反动会道门头子2人;被判处死刑2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人,有期徒刑13人,管制24人。1956年,开展内部和社会肃反斗争,全区又挖出反革命分子58人,其中:土匪3人、特务5人、汉奸15人、恶霸3人、反动党团骨干31人、反动会道门头子1人。按照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和有关法律规定分别进行惩处,其中,被判处死刑1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人,无期徒刑1人,有期徒刑29人,管制12人,教养10人,有4人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措施对保卫和巩固新生政权,对发展生产,恢复国民经济和抗美援朝斗争,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二、治安
1952年4月,平房公安分局设治安行政股,8月在城乡组织基层群众治安保卫委员会,选定治安员,实行专群结合,加强特业管理,刑事犯罪防范和打击,维护平房地区社会治安秩序。
(一)打击刑事犯罪
平房公安分局为坚决打击和严密防范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保卫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社会治安,稳定社会秩序,1952年在治安行政股配专职刑事侦察员。1956年加强刑事侦察队伍建设,成立从事刑事侦察工作的专门机构刑警队。1982年设技术室,1984年增加人员编制,将技术室改设为刑事技术侦察科,专门从事对刑事违法犯罪现场的勘验和刑事犯罪资料工作,到1990年刑警队刑事侦察人员增加到16人,并配有"面包"警车1台,三轮摩托车2台。
1952年以后,由于不断加强刑事侦破手段,改善侦察刑事犯罪条件,认真贯彻专门机关与群众治保结合、以防为主、坚决打击的工作方针,严厉打击了刑事犯罪。1954年全区共发生刑事案件322起,破案率达89.4%。1 961年在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全年仅发生刑事案件142起,破案率为81.7%。"文化大革命"时期,公安工作遭受严重破坏,无政府主义和极"左"思潮严重冲击治安工作,公安队伍被解散,社会治安混乱,刑事案件明显上升。1973年公安工作刚刚开始恢复,刑事案件仍在上升,当年全区共发生各类刑事案件174起,比1961年增加了2起,破案率比1961年下降O.7%。1980年全区共发生各类刑事案件237起。1983年8月,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的决定》,按照哈尔滨市公安局统一部署,在市、区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指挥部门组织领导下,至1986年10月,按照"从重从快"的方案,开展了3年零2个月的集中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使全区治安秩序好转。1988年,全区共发生各类刑事案件98起,破案率达92.9%。1990年,全年共发生刑事案件132起,比1989年下降41%,破案率67%,比1989年下降13%。
(二)治安处罚
1952年平房公安分局治安处罚工作力量还很薄弱,法制不健全,至1957年,全区仅查处违反治安案件378起,涉及人443名。1957年以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为行使治安处罚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仅1960年全区共查处治安案件875起,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1 057人。"文化大革命"中治安处罚工作受到冲击。1979年.恢复了区、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审批权,平房公安分局,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查处治安案件。1982年.全区共查处1 337起,共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2 238名。1983年8月至1986年10月,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中,治安案件发生率明显下降。1988年,全区共查处治安案件391起,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844人。至1990年,查处治安案件209起,查处违反治安行为人243人。
(三)特业管理
平房区原来是侵华日军军事基地,日本投降后,细菌工厂和飞机修理厂遗物大量流入居民手里。新中国建立后,国家建起了4个军工企业,又是全国重要铝与铝合金加工基地。平房公安分局,自1952年建立后,一直把加强特业管理,作为防范和打击刑事犯罪的重要途径。特业管理,坚持贯彻《哈尔滨市特种行业管理暂行规定》,在特业单位设治保组织,发挥治安员作用。严格履行特业申报、澄记、审批手续,以例会制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减少案件发生,以利于及时侦破。从1952-1958年,平房地区仅有印刷、刻字、废旧物资收购、旅店等4种行业,计11家,对3大企业的3家印刷所,3家招待所,控制在内部从业,管理严格,手续健全,致使犯罪人员无机可乘。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改革开放,搞活经济的新形势下,平房区特业业户迅速上升,公安部门重点控制废旧物资回收行业,重点加强对公用和私用枪支等武器、弹药配带和仓库管理。同时将出租汽车、机动车辆修理、剧毒物品的储存、使用等行业均列入特业,扩大特业管理范围,坚持日常抽查,年审制度,有效地控制了特业违法案件发生,至1990年,全区共有7种219家特种行业单位,发案率控制在最低程度。破获了苏文利盗窃有色金属犯罪案,彭玉贵盗窃公共设施物品犯罪案和个体得利废旧物资收购部业主彭淑琴(女)教唆购赃案,对上述犯罪分子均依法惩处。
(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50年代,平房区公安部门就开始通过专门机构与严格户口登记、调查,掌握和控制重点人口及对"两放"人员安置、教育,控制犯罪,维护社会治安。1958年全区城乡有治保会24个,有治安员270名。1958年将基层治保会与民事纠纷调解委员会合并,全区有38个治保调处委员会,有治安员4 657名。治安管辖范围为3大中直企业,3个城区街道,3个农村分社的58个自然屯。50年代,通过户口登记、调查,查明居民身份,掌握特反嫌疑分子,控制反动阶级社会基础,加强对364名地主、富农、反革命坏分子、右派分子的监督、改造,发现和打击反革命分子,维护社会治安。"文化大革命"时期,公安机关被冲击,治保组织失去了作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1978年对全区87个治保会进行整顿,在区属单位增设了两个治安保卫.股,16个治保会,增加治保干部92人。至1980年,全区有治保会113个,治安员877名。通过监督改造,按着党的政策,为全区有707名四类分子摘掉了管制帽子。1981年以后,根据中发(1981)21号文件,关于争取实现社会治安根本好转的精神,平房区各部门、单位成立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组织工作机构,配备了专、兼职人员。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部门和单位党委组织、宣传部门、青、工、妇及政府民政部门协同作战,加强对全区212个治保会的领导。整顿治安员队伍,组成巡逻小分队和小组,实行分片联防,形成网络,群防群治。同时,签定综合治理责任状,建立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档案,定期检查评比,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教养,解除少管"的三放人员的安置、教育工作和对失足青少年的帮助教育,“四防安全”工作加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使全区社会治安秩序逐步好转,到1988年,全区仅发案98起,破案91起,破案率达92.9%。1990年,全区有公安处3个(驻区企业)、保卫科20个、保卫股8个,各单位专职保干266人,兼职保卫30人,兼职治保会15个,形成强有力的治安保卫力量。
(五)户政
解放初期,平房无户籍管理。1947年,由香坊公安分局组织,通过申报与审查的办法,对平房地区进行户口登记。1952年建立平房公安分局后,于1953年设户政股。按照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进行户口普查、登记。建立了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更正等7项户口管理制度。1958年实行了农村人口入城审批制度,有效地控制了城市人口的增长。"文化大革命"中,户籍工作由军管组、农村保卫组负责,管理制度处于混乱和停滞状态。1977年后,恢复和健全户政工作,设户政科,加强户籍管理和派出所的户籍登记管理指导工作,并建立了成人户口卡片及迁出、迁入、出生、婚姻、收养、临时户口申报制度,坚持年终人口统计工作制度,全面掌握了全区人口变更状况,为人口普查,社会、经济建设提供可靠依据。1987年1月,按户籍管理对象,为104,227名定居居民,发了居民身份证。同时,通过户口调查,为维持治安,打击犯罪发挥了作用。1989-1990年,平房公安分局结合治安管理加强户政管理。新制居民身份证3 963个,审批边境证1 200件,代办家庭财产保险30 043户,按照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严格户口管理,办理农转非98户,195人,农村落户504人。户口整顿、新核户口簿49 000户。
(六)监所
平房区看守所建于1952年,是羁押拘留未决犯人的场所,由原伪平房警察驻在所办公室改建。1974年,由国家拨款重建,监所面积600平方米,设有8个监号,可关押犯人150名。隶属于公安分局预审科。1977年末,为加强看押工作,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哈尔滨支队派出武警中队(连级建制)驻平房看守所。有干部、战士25人,执行看管和押解人犯任务。1985年根据市公安局指示,平房公安分局设立拘留所,从看守所分出部分监号,关押治安处罚行政拘留人员。拘留所由看守所兼管。1988年分局党委决定,看守所由分局直接领导,为科级机构,配有管教干部12人,其中正、副所长、教导员各1人,武警中队增至35人,其中中队长、指导员、司务长各1人,中队设党、团支部,组织关系隶属于哈尔滨支队,业务工作受支队和公安分局双重领导。
平房看守所,建立健全收押、提审、学习、管教、接见、卫生、就医、食堂及财务等一整套管理制度,监号通风、采光、卫生环境良好。1988年在全省"百日安全"活动中,被评为先进看守所。至1990年共收押各类人犯(人员)1 211人。通过教育,在收押人犯中搜集线索22条,经查证,破案11起,又拘押人犯10人。追缴赃款22 900元,自行车5台,铝锭313公斤,开展清监45次,预防暴狱逃脱事故4起,消除各类隐患23件,达到无逃跑、无自杀、无行凶、无自伤、无自残、无自然灾害事故。
(七)消防
1950年,120厂建立专职消防队。1952年平房公安分局组建后,在分局治安行政股内设1名防火监督员,负责对区属单位的防火监督检查和对各国营企业防火安全工作的指导。1953年,根据公安部《关于城市消防管理工作的规定》,建立平房区群众性义务消防队。122厂组建群众性义务消防队33个,有队员660人。1957年,平房区消防中队建立,编制为42人,消防车4辆。还有国营101、122、120厂消防队,全区共有4支专职消防队伍。1959年,平房公安分局成立防火监督科。为贯彻"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消防工作方针,对安全防火工作的检查和监督,按照《消防监督条例》和《关于城市消防管理工作的规定》,在全区广泛深入地宣传防火知识,制定《安全防火公约》,实行违警处罚、悬挂防火标牌、防火分片包干制和防火检查责任制,采取分级管理,风天悬挂禁火旗,开展群众性的打通防火通道工作。
截止1990年,哈飞、东轻、东安、区消防中队共配有专职消防员207人,消防战备车25台、消防指挥车3台,在全区内修建上水鹤8座、消火栓177个,配有二氧化碳灭火器、干粉灭火器、1121灭火器等大量灭火器材。有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287个,队员7 224人。平房区部分年度火灾情况统计表(附表15-5)
(八)交通管理
1952年初,平房各中直企业建设刚刚起步,机动车辆较少,交通秩序便于管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香坊分队在平房公安分局治安股设3名交通警察驻在员,负责平房地区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违章事故处理工作。1953年改为直属哈尔滨市交警大队,驻在员增至8人。1957年平房区各中直企业的机动车增至300台,另有许多畜力车和自行车,交警驻在员增至18人,建立交通警察驻在班,负责指挥车辆,处理违章事故。1961-1962年国民经济困难时期,各中直企业油料紧缺,大部分车辆停运,交警驻在员大部分撤走,只留2名人员负责驾驶员安全教育和日常交通管理工作。
1963年国民经济好转,平房地区各中直企业车辆正常运行。为适应交通管理工作需要,建立平房交通警察中队,共有交警21人。同年在新疆大街、友协大街交叉路口建立指挥岗楼1处,全区主要交叉路口设立固定岗和巡逻岗。1970年在指挥岗安装交通指挥灯1组。
1978年在交通要道哈五公路韩家店铁路道口设公路检查岗1处。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平房地区各种车辆猛增,1978年3月平房公安分局建立交通科,会同交警中队开展交通管理,深入工厂、街道、村、屯开展交通宣传教育工作。由于平房地区人口的增长,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从事经济事务的需要,各种车辆迅速增长。1988年全区拥有大、中、小型客车、货车等2 952台,自行车近7万辆,以及大量的马车、胶轮车等。根据公安部、交通部公布的《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和《哈尔滨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则》,加强了交通标志建设和路面管理工作。至1990年底全城区设立各种标志61个、交通岗2处、公路检查站1处、巡逻队1个、指挥岗1处,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和机动车辆的检验及驾驶员的审证工作制度。年检验车辆1 500台,审验驾驶员证2 500人。查处交通肇事259起,其中重大肇事14起,一般肇事245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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