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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房区志》
 
 
第十五篇 军事 政法
 
 
第四章 审判
 
 
第一节 机构
 
   
    1955年4月,建立平房区人民法院。编制13人,其中:院长、副院长各1人,审判员3人,书记员4人,执行员1人,法警2人、秘书1人。由于初建人少,没有设庭室。1958年10月,大办城市人民公社时,平房区的公安分局、检察院、法院合并组成平房区人民公社政法公安部,原法院为政法公安部的第五科--审判科。1959年政法公安部撤销,重新组建平房区人民法院,编制12人。
    1966年"文化大革命"后,"公、检、法"不能正常办公。1967年1月法院被造反派夺权,组成哈尔滨市新曙光区革命委员会肃反保卫委员会,设审判组。1968年2月实行"军管",法院为军管小组内设的审判组。同年8月原法院全体干警,被强迫送往海伦县学习改造。1969年7月政法机关撤销"军管",新曙光区革命委员会设立保卫部,内设审判组。1973年7月,新曙光区革命委员会保卫组撤销,重新组建平房区人民法院,编制14人,设刑庭、民庭、接待室、办公室。1982年区法院升格为处级单位,同年7月增设经济审判庭和审判监督庭。1985年11月增设执行庭。1987年区法院升格为副局级单位。1988年4月,增设行政审判庭。1990年设政工处,将接待室改为告诉、申诉庭。法院历届领导人任职情况表(附表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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