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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房区志》
 
 
第十五篇 军事 政法
 
 
第四章 审判
 
 
第二节 人民陪审
 
 
    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自1953年3月开始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临时邀请各国营工厂和街道办事处有代表性的先进人物参加陪审。
    1954年,在平房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上,根据人民陪审员选举办法规定,按名额、条件通过选举产生人民陪审员187名。之后的历届人民代表大会均进行陪审员的选举工作。"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民主遭到践踏,人民陪审员制度也随之被破坏。1987年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人民陪审员120名。其中:男98名、女22名。每届的陪审员产生后,法院组织培训,轮流参加陪审工作。陪审时,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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