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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1966年,根据《宪法》、《婚姻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依靠群众、调查研究、着重调节、有利发展生产、搞好民事审判工作的方针,共审结民事案件2 575件,其中离婚案1 938件,赡养案19件、抚养案118件、赔偿案104件、房屋宅基案51件、债务案78件,计2 308件,继承案、收养案、土地山林案267件。
1967-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公检法停止工作,公民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期间共审结民事案件786件。其中离婚案588件、赡养案19件、抚养案20件、债务案6件、赔偿案69件,计702件。房屋宅基案、收养案84件。
1977-1988年,国家先后颁布《民事诉讼法》和《民法通则》,公民的法制观念增强,开始懂得依靠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期间审结民事案3 135件,其中离婚案2 114件、赡养205件、抚养案81件、债务案143件、赔偿案146件、房屋宅基案57件,土地山林案、收养案、继承、抚养等389件。
1989年,审结各种民事案490件,其中离婚案297件、赡养案6件、抚养案31件、债务案48件、赔偿案8件、房屋宅基案12件、其它案88件。1990年审结各种民事案567件。其中离婚案555件、赡养13件、抚养45件、债务103件、赔偿28件、房屋宅基案17件,其它52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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