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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房区志》
 
 
第十六篇 社会
 
 
第一章 民政
 
 
第三节 优抚安置
 
   
    一、拥军优属
    解放初期,人民解放军(包括东北抗联)路经各村,群众给战士送鸡蛋、送水、送慰问品。每逢新年、春节,各级人民政府(包括民主政府)组织秧歌队、文艺队等慰问团同部队指战员一起欢渡佳节,给各村的军烈属送年货、年画等慰问品。青年团、民兵、妇女、儿童,给军烈属扫院子、担水、搞卫生、贴对联、挂红灯、包饺子,在生活上热情服务,各级领导还亲自征求意见,帮助解决困难。
    新中国建立后,由于党和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视,拥军优抚活动已经群众化、经常化、制度化。各级党政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及商服各业,普遍建立了拥军优属组织,每逢新年、春节、“八一”建军节、国庆节等喜庆日子,各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居民委、乡政府、村民委员会、学校都组织慰问活动,为驻军、军烈属送年画、慰问品,帮助打扫卫生,搞好生活服务;区党政领导还要组织走访小组,分别走访驻军、军烈属、革命残废军人,送慰问品、春联、年画等,寻问生活,征求意见,帮助解决困难。从1953年至1966年,全区在节假日共召开大型军民联欢会56次,有11万余人参加,各级党和政府召开党政军和烈军属代表的节日茶话会、座谈会、小型联欢会等联谊活动84次,共计4 200余人参加。
    “文化大革命”期间,全民学习解放军、颂扬解放军,但是拥军优属工作却形式化。1980年新春佳节期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发扬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光荣传统,进一步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通知》,全区城乡开展了大规模的拥军优属活动,区民政局召开了有市、区党政军领导参加的"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大会,学习宣传省市拥军优属公约和拥政爱民公约。全区各单位举办了军民联欢会、座谈会、报告会等24场;由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商业、粮食、煤建等各系统参加组成12个走访组,走访了驻军、武警、驻厂军代表室等13个单位,看望指战员,征求意见,祝贺节日;由民政部门组织各单位19个走访小组,对全区烈军属、残废军人逐户访问,听取意见,帮助解决困难。
    1981年以后,全区各单位按照中共中央《通知》精神,广泛开展了拥军优属服务。涉及军烈属生活的粮食、煤建、商业、服务系统和医疗卫生单位普遍设立了军烈属优先服务窗口,还针对孤、老、残优抚对象的实际困难,送粮、送煤(优质煤)样、送医送药,登门服务。到1990年粮食部门送粮油7 100余斤;煤建部门预约售送煤柈16万余斤,商业部门送副食品、蔬菜、烟、酒、水果等20多个品种8 600余斤,送医送药40多人次,登门理发450多人次。居民群众和学生帮助军烈属打扫卫生、修房、买粮等蔚然成风,全区共涌现拥军优属先进单位12个,先进个人36人。
    二、群众优待
    1949年开始,对农村的优抚对象主要由群众给予物资和经济上的优待和照顾。新中国成立以后,为使优抚对象的粮食产量不低于当地农民同等土地收获量,动员组织群众为无劳力或缺劳力的优抚对象代耕土地或出工、出物、出畜力给予助耕。1950年后,为进一步保障烈军属的生产收入,逐步改代耕代种为包耕、包种、包收,对需要包耕、包种的优抚对象的土地,固定专户三包到底(包耕、包种、包收)。1953年,随着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由个人承担的三包形式转为固定到互助组或农业生产合作壮承担,实行集体承包制度。从1950年到1953年,平房区共为163户优抚对象代耕、包种土地3 750亩。
    农业合作化后,社员全面实行劳动工分计酬分配形式,从1956年起对优抚对象实行优待劳动日的办法,按全社人口当年平均所得劳动日数确定优待数量,优待劳动日和社员的劳动日一样,参加现金和实物分配。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对无劳动力或缺劳动力的烈士家属(包括病故、失踪军人家属),无劳动力或缺劳动力的军人士兵家属以及参战民兵、民工家属(包括公安部队士兵家属),生活有困难的残废军人、退伍老红军及其家属,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生活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以及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有困难的复员军人,继续实行优待劳动日和优待工分照顾。优待标准,以社员的收入水平、生活状况和集体经济的基础状况为确定优待标准的依据。1962年以后,以保证优待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群众实际生活水平的原则,确定优待标准,由所在生产队负担。对负担偏重的队,由生产大队调剂解决,从公益金中支出,采取春评、夏查、秋兑现的方法。秋收分配时,把优待工分纳入分配计划,确保兑现。1959年-1965年,全区优待380户,2 120人,其优待工分28 500万分,平均每人每年优待192个工分。"文化大革命"期间,农村优待政策受到严重破坏,被诬为"福利主义"、"物资刺激"。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优待政策得到顺利贯彻执行,优待面逐年扩大。1981年优待户数为79户,比1977年的66户增13户,优待工分也逐年增加。平房区农村部分年度军属优待工分情况(附表16-2)
    1982年,根据省、市政府改进和加强农村优待、供给、补助工作指示精神,凡从农村入伍的义务兵,不论其家庭经济状况如何,均予优待。从此,农村对义务兵家属和革命烈士家属实行了普遍优待办法,实施之后,受到战士和部队的赞扬和支持。执行普遍优待后,优待范围扩大,优待户数增加一倍,优待标准一般相当于当地一个整劳力一年收入的百分之五十,高的则按百分之七十,平均每户优待金额增加近一倍。1982年至1985年,全区农村优待669户,平均每年优待167户,比1981年的79户增加88户;优待金额138 516元,平均每户每人优待207元,比1981年的113.30元增加93.70元。对烈属的优待,1982年至1985年,平均每户每年优待237.50元,比同期其他优待对象均有较大提高。1982—985年农村优待优抚对象情况表(附表16-3)
    1986年,贯彻《黑龙江优待农村优抚对象暂行办法》,对农村优待工作进行了改革,实行以乡(镇)为单位,按人口平衡负担,统筹优待资金。还规定了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表现突出,受到嘉奖者,给予当年一次性奖励优待办法。1986年4月,在全区两个乡认真贯彻了《黑龙江省优待农村优抚对象暂行办法》后,得到部队、家属和战士的赞扬与支持,这种优待办法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有利于部队建设。1986年,户均优待金额312.49元,比1985年的户均优待金额223.18元增加89.31元。
    到1988年,全区农村享受群众优待的优抚对象405户,优待金额123 296元,平均每年每户304.43元,比1985年的236.59元,提高22.29%。其中烈属优待53户,优待金额13 197元,平均每年每户249元,比1985年的242元提高O.29%。1990年全区共有优抚对象703户,优抚总金额131 342元。
    贯彻省、市优待农村优抚对象暂行办法后,全区有11名义务兵在部队表现突出,受到嘉奖,给予了优待奖励。1986-1990年农村优待情况表(附表16-4)
    优待暂行办法,把政治优待和物质优待结合起来,把坚持思想教育和解决优抚对象实际困难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和其他优抚对象的优抚费纳入乡(镇)政府统筹费,保证了优待政策的落实。优待金、优抚费兑现在一般优待的基础上,对立功受奖的优抚对象增加优待数量,鼓励义务兵和优抚对象多做贡献,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区农民对广大优抚对象的关怀,全区农村群众优待工作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
    三、国家抚恤
    1.牺牲、病故人员抚恤
    1953年和1984年,平房区对建国前和建国后牺牲的烈士家属进行两次普查换证。1984年,全区共为138户革命烈士家属换发了《革命烈士证明书》。这些烈士中,参战牺牲的130人,因公牺牲的2人,因病死亡的6人;从烈士牺牲时期划分,解放战争时期的81人,抗美援朝战争时期的29人,抗日战争时期的8人,还有建国后建设时期的20人。
    50年代,按国家抚恤条例规定,平房区对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和参战民兵、民工牺牲及因公病故人员给予褒扬抚恤。1980年国务院发布《革命烈士褒扬抚恤条例》,重新规定,我国人民和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牲的称为革命烈士,其家属称为革命烈士家属。根据褒恤条例规定,凡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都由国家抚恤。抚恤分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三类。按生前职级发给一次抚恤金。国家于1979年、1980年、1984年、1985年、1986年5次对一次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1985年调整的范围和标准,适用于1985年7月1日以后牺牲的革命烈士。提高的标准,以无工资收入的革命烈士抚恤金计算。1986年提高了因公牺牲、病故人员一次抚恤金标准。调整后的标准,适用于1986年7月以后因公牺牲人员和病故人员。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抚恤金标准表(附表16-5)、平房区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人员抚恤情况(附表16-6)
    2.革命残废军人抚恤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平房地区区域变化和人口变化,革命伤残人员人数、残疾情况也有很大变化。1949年,对全区革命残废军人的残情进行全面普查,评定等级,按条件共评定革命残废军人68名。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统一制发了残废军人证件,使用期为10年。此后,全区于1951年、1962年、1981年先后进行了3次评残换证工作。国家对革命残废军人实行终身抚恤政策,为保证革命残废人员生活,国家对残废抚恤金标准作过5次调整,提高抚恤金标准,提高的幅度在乡的大于在职的。平房区1945—1990年革命残废人员抚恤情况表(附表16-8)、部分年度革命残废人员抚恤标准变化(附表16-8)
    四、定期定量补助
    50年代初,平房区政府开始对烈军属、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区政府确定补助标准,由民政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实施。定期定量补助,以补助实物为主,定期定量给补助对象发放粮食、棉花、棉布、棉衣、棉帽及取暖用煤、木样和修理住房等。
    为了减轻政府和社会单位经济负担,减少补助户,使优抚对象的生活得到改善和保障,还给予部分种子、农具等补助,扶助其耕种生产,或安排本人及家属从事小商贩经营、小手工业(家庭织补、被服加工、缝纫)等力所能及的工作和劳动,扶持经济自救。至1956年底,全区先后共安排235位优抚对象就业,占烈属、复员军人和回乡退伍军人总数的51.6%,其中有60余人参加军属自办纸盒厂、农具厂和合作社(组)。至1957年,补助对象由1950年的271人次,减少到143人次,减少52.7%。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1956年,根据省、市关于革命烈士家属、军人家属优待条例规定,扩大定期补助对象范围,将孤老烈士家属和孤老病故、失踪军人家属、没有亲属抚养或虽有亲属而无劳力抚养的烈士、病故、失踪军人的未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而其子女又无力供养的烈士、病故军人、失踪军人的父母和配偶、带病回乡不能参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复员军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均列为补助对象。其定期定量补助金的标准由全市统一制定。1959年、1973年和1980年,先后3次调整补助标准,每次都有较大提高。1980年比1959年的最高标准(城市12元,农村14元)分别增加了12元和16元。此外,对定期补助户过年、过节、购置秋菜和冬季取暖,按规定也给予定额补助,定期定量补助面控制为:烈属为50-70%,复员军人为5-10%。1980年,全区定期定量补助进行调整,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人数,由1979年的73人增加到111人。
    1983年后,国家开始对定期定量补助对象及标准进行多次调整。
    1983年3月,民政部发出《关于调整部分孤老抚优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通知,对退伍红军老战士、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简称三老),提高定期定量补助标准。退伍红军老战士每人每月增加10元,孤老烈属(包括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和孤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增加5元。经过调整后,平房区"三老"每年补助金额由1 028元,增加到1 871元,提高了56.5%。
    1986年4月,根据民政部通知精神,对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军人,生活有困难的、因病不能从事生产劳动的、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在部队立功受奖贡献较大的,要优先予以照顾。适当扩大定期定量补助面,提高补助标准。调整后,全区在乡复员军人有66人,年补助金额达10 916元,比1980年补助金额9 566元增加1 350元。经过两次定期补助的调整,优抚对象的补助面和补助标准均有提高,基本解决了在乡复员军人和其它优抚对象生活上的实际困难。平房区1979-1990年城乡优抚对象补助情况(附表16-9)
    1985年1月,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发给定期抚恤金》的通知,将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金,并提高抚恤金标准。1986年,平房区开展发放定期抚恤金工作,全区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革命烈士家属44人,享受定期抚恤金的因公牺牲军人家属9人,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病故军人家属4人。平房区1986-1990年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情况(附表16-10)
    五、接收安置
    (一)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国家对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执行"从哪来,回哪里去"、"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平房区建区以来,一直没有设立安置复员退伍军人的机构,均由市安置办接收安置。1985年后由区民政局负责接收安置农村退伍军人工作。从1948年至1990年底,全区共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5 803人,其中安置在农村的562人,安置在城市的5 241人。l948—1990年平房区复员退伍军人接收安置情况表(附表16-11)
    (二)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
    平房区于1958年、1963年先后两批共接收4名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在区内供养。
    1983年4月,平房区根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加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统一管理的通知》精神,将区管3名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给省管理;有1名干部因实际问题没有移交(这名干部1986年因病死亡)。此后,平房区没再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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