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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救灾
50年代,平房地区发生3次较重的自然灾害,涉及到42个村、屯,受灾农户达3 339户,受灾人口达18 429人。区政府除了动员灾区农民互济互助,开展自产自救外,还动员全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和工商业户支援灾区。到1957年底,3次灾害共捐献救济款2.15亿元(旧币、每万元合人民币1元)、口粮56 000斤、衣服1 900多件、鞋1 300多双、各种棉帽2 000多顶。国家拨发生产救济款达8.7亿元(旧币)、种子粮35 000斤。灾区农民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援和救济,较快地恢复和发展生产。1953年,户均收入212元。1957年,户均收入272元。
人民公社化以后,从1958年至1977年,平房区发生各种程度不同的自然灾害10次。各公社为迅速恢复生产,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开展救灾工作,扶持73个受灾村、屯(次),共计拨发救济款达36万元。其中:扶持恢复生产款28万元,占78%。社员生活救济款为8万元,占22%。共救济1 380户、567人次。拨发口粮133 000斤,维修毁坏房屋110多间。
198O年至1990年的10年间,平房区农村发生5次自然灾害,2 O多个村、屯,3 130户受灾。银行为扶持受灾群众,恢复农业生产和发展工副业生产,先后发放信用贷款达524万元。
建国以后,平房区除对本地受灾区开展生产自救,还支援外地区抗灾、救灾。1953年、1956年、1957年、1986年,松花江哈尔滨江段水位暴涨,市区沿江两岸地区遭受严重洪涝灾害。平房区出动230多辆汽车,日出工7 900余人,奋战在堤坝上,加固江堤260 000延长米,从而确保了哈尔滨市临江人民生产、生命安全。同时,还接收安置部分受灾居民定居本区。1985年、1986年,阿城、呼兰两县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平房区共捐献救济款37 000余元,粮票23 000多斤,棉被褥290多床,棉衣、单衣和鞋帽13 000多件。1976年唐山发生强烈地震,平房区先后组织有10台汽车抢险运输队、26名医务人员参加的医务抢险队,满载被褥、棉毯、食品、药品及医疗器械等各种救灾物资,分赴抗震救灾第一线。
二、救济
(一)城市救济
50年代,平房区坚持党和政府的"生产自救,群众互助,政府辅助救济"方针,在积极组织贫困户进行生产自救,帮助贫困户解决生活困难的同时,将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无力维持基本生活的孤病残幼和少数生活困难户转为正常救济户,对私人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后失业的工人、一些无固定职业和收入的困难户、无生活来源和各种犯罪分子家属、从关内和外省市来此谋生的农民和灾民等新发生的救济对象予以救济。1956年底,全区有新、老救济对象137户,250余人。对从山东、河北来的移民和灾民26户82人,根据情况,给予安排。其中,对20户67人,符合移居条件的,分别安排在9个村屯定居,从事农业生产;对6户15人,给予临时救济,遣送回原籍。
人民公社化运动以后,孤老病残人员相对增加,救济的办法也随之变化,对无依无靠、无家可归、无生活来源的孤老病残幼,给予长期救济;对家庭人口多、无主要劳力或劳力长年有病、收入少或无收入、不能维护全家基本生活的给予定期救济;虽有一定劳动力,但无固定职业、无正常收入、不能维护基本生活的给予定期补助;因病、生育、死亡或其它灾害,生活发生困难的,给予临时救济。60年代初由于三年自然灾害,国民经济困难,人民群众的生活也出现严重的困难,致使城市困难户和外地流入需要救济的人口骤然增加。从1957年至1965年底,全区救济人数达4 120人,发放救济金额达24 200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救济被当作所谓"福利主义"、"修正主义"批判,救济工作除按原有救济名册发给定期救济金外,其它救济工作基本处于停顿状态。直至1972年,救济工作有所恢复。从1972年至1976年,共发放救济款21 270元,有961人得到救济。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形势的好转和城市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全区救济户发生了很大变化,自谋生活出路的困难户逐渐增多,社会救济户逐渐减少。城区定期救济的孤老残幼对象相对稳定在15-17人,临时救济人数1979年为222人次,1988年为62人次,1989年9人次,1990年16人次。
40年来,随着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政府对社会定期救济户的救济标准进行过多次调整,每次都有较大幅度提高。1986年哈尔滨市调整后的定期救济户标准为:一口人由最高每月24元提高到29元;二口人由最高每月33元提高到46元;三口人由最高每月42元提高到57元。对孤老户、贫困户平均每人每月增加救济费5元,国庆节、春节另行补助,其它副食补贴等与一般居民享受同等补助。平房区部分年度城市救济情况(附表16-12)
(二)农村救济
平房区的农村救济按照"依靠群众,领先集体,生产自救,群众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方针,对经过安排生产和群众互助而生活仍有困难的,由社队给予补助。社队有困难的,国家给予必要的救济和扶持,使困难户的生活、生产得到保障。
对农村贫困户的救济,解放后到合作化以前,主要靠国家发放救济费。对家庭人口多、劳动力少或劳动力弱、家庭主要劳动力长期患病、丧失正常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家庭主要劳动力残疾、其收入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由于不幸事故、从事劳动受到严重影响、生活发生困难的农民,政府给予适当的救济。1956年和1957年两年间,政府共发放救济款4 242元,有102户389人得到救济。1958年,农村人民公社化以后,主要由生产队给予劳动工分补助。此外,在农村社会救济户中,临时救济户占有一定的比重。临时救济户多是家庭人口多、劳动力少、平时依靠劳动生活、无积蓄;因水、旱、风、雹、火等自然灾害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因疾病、生育、死亡等特殊情况出现春、夏临时缺粮断炊的;冬季缺穿少用临时发生困难而影响基本生活的。1958年至1981年,共为农村发放临时救济款43 600元,有690户2 900人得到临时救济,平均每人每年得15元,1982年至1990年共为农村发放临时救济款14 000元,有176户474人得到临时救济。
1982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改变工分补助的形式,扶贫政策由临时救济改为扶贫救济,即:采取救济补助和扶持发展生产相结合,以发展生产为主的原则。积极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完成承包任务,使贫困户增加收入,逐步摆脱贫困,走上共同富裕道路。1990年后,农村困难户已全部脱贫,政府不再投资扶贫。平房区1983-1989年扶贫情况统计表(附表1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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