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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房区志》
 
 
第十六篇 社会
 
 
第一章 民政
 
 
第六节 婚姻管理
 
   
    平房地区自有人类定居始,历代官府无统一婚姻规定,更谈不上婚姻管理。1946年,哈尔滨解放后,中国共产党和各级人民政府开展妇女解放运动,抵制封建婚姻,提倡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婚姻自主。平房地区根据哈尔滨市政府制定的《婚姻登记暂行办法》,实行婚姻登记。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通过立法,保障了中国公民的新婚姻制度,开始破除买卖、包办、重婚纳妾、一夫多妻等封建婚姻陋习,创建区前一直由哈市香坊区民政股办理平房地区居民的婚姻手续,加强了婚姻管理。1953年建平房区后,由区民政股负责本区的婚姻管理工作。1955年5月国务院内务部公布《婚姻登记办法》后,城区婚姻登记改在街道办事处办理。农村由各郊区办事处办理,城乡居民离婚和复婚均由区民政股办理。1956年3月,平房农村划乡,农村结婚登记由乡政府办理。1957年,由黑龙江省民政厅批准,城市区结婚登记工作、复婚归区民政科办理,后又交街道办事处、区民政部门办理,反复变动了2次。1980年11月,国务院民政部发布《新的婚姻登记办法》后,平房区城乡的婚姻登记工作,由街道办事处和乡政府负责,按婚姻登记办法规定办理。
    一、结婚登记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户口和所在单位(科级以上单位)或村、屯介绍信,注明本人出生民族和婚姻状况(军人须团以上政治机关证明),男女共同到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填写结婚申请书,经登记机关认真审查,合乎婚姻法规定的,准予登记并发给结婚证书,男女各1份。1953年,平房区深入宣传贯彻《婚姻法》,按《婚姻法》规定:男20岁,女18岁方可结婚。平房区批准登记结婚476对。为控制人口增长,提倡晚婚,1973年根据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的规定,平房区把结婚年龄定为男26岁,女24岁,是年共批准登记结婚679对。1980年9月,新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男女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岁,女不得早于20岁;同时,停止实行地方婚龄的规定。1981年,平房区申请结婚登记2 539对,批准结婚2 375对,是解放以来最高年份。1988年申请结婚登记2 219对,批准结婚登记2 113对。1990年,申请结婚登记1 786对,批准结婚登记1 748对。平房区1973-1990年结婚登记情况表(附表16-14)
    二、离婚登记
    凡属协议离婚者,须持户口到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政府办理离婚登记。登记机关,对申请离婚的男女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完全自愿离婚、有无草率离婚问题、对子女财产、房屋、债权等是否达成协议等方面进行审查,无异议,经调解无效者,准予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有异议者转法院处理。
    1950年《婚姻法》实施后,到1952年底平房地区(为香坊区管辖)批准离婚登记20对,其中因妇女受迫害、受虐待离婚的6件,因包办、买卖婚姻和长期感情不合而离婚的111件,因家庭经济纠纷离婚的3件。1953年批准离婚19对。1973年,受理离婚104件,准予离婚38件,其中草率结婚12对、因家庭纠纷离婚的12对、包办婚姻的3对、买卖婚姻的5对、一方犯罪离婚的2对、其他的4对。1980年,新婚姻法颁布后,到1988年底,全区申请离婚的2637对,批准离婚的258对。1989年至1990年,申请离婚的324对,批准离婚的116对。平房区1973-1990年申请离婚及离婚情况(附表16-15)
    三、复婚登记
    其手续与结婚登记相同。但须在结婚登记申请书内注明复婚登记字样,原离婚证收回。
    四、涉外婚姻登记
    根据国务院民政部规定,统由哈尔滨市民政局办理。区民政局负责咨询有关涉外婚登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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