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门户网站
您的位置:首页 >> 志鉴书库 >> 区志  
 
 
《平房区志》
 
 
第十六篇 社会
 
 
第二章 劳动
 
 
第六节 劳动保护
 
       
    1932年,平房为农业区域,在土地私有制的条件下,没有劳动保护条件和措施,农民在生产中以自我保护从事劳动。1933年至1945年,平房地区沦陷为侵华日军殖民地,平房人民在日军强权统治下从事各项生产劳动,侵华日军"731"细菌部队强抓骗招大批中国人出"劳工",每天起早贪黑,要干16个小时的繁重劳动,食不饱腹,衣不蔽体,风寒日晒,根本没有劳动保护。新中国建立以来,人民政府积极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各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增设劳动保护设施,预防职业病和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
    一、 安全生产
    1952年,根据全国第一届工业卫生会议精神,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区各中直企业一律实行8小时工作制度,建立安全生产机构和工业卫生组织。1956年,国务院颁发《防止矽尘危害的决定》、《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工业企业暂行设计卫生标准》以及《关于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各工业企业,都建立工业卫生专业队伍,制定定期健康检查制度。196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干扰,1973年以后,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恢复。1979年,平房区政府成立安全委员会,各级领导亲自抓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在春季、秋季、春节期间进行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1980年开始,重点加强全区安全生产教育,对司炉工、架子工、电气焊工和卷扬机手等特殊工种进行上岗前培训。由区劳动部门组织全区司炉工、架子工、卷扬机手、工长进行培训学习,重点对有锅炉单位的司炉人员、建筑行业三种人员进行专业技术考核,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发给技术考核证。1980年至1990年,全区共举办特殊工种学习班31期,有1994人参加,给1 841人发了合格证。平房区部分年度特殊工种培训情况(附表16-21)
    1982年以前,全区共有28个单位安装32台锅炉。1983年,有53个单位安装67台锅炉,其中,热水锅炉50台、蒸气锅炉17台。1985年11月17日,大华饮料厂未向有关部门申请和取得批准,未对锅炉做任何技术检查,擅自安装一台1979年某生产队私自焊制的锅炉,由于锅炉没有安全阀、温度表座,没有规定运行控制参数,膨胀管接在锅炉回水管上加装阀门,盲目投入运行,至20日晚,无司炉证的司炉工赵玉琪接班,因停电,锅炉处于压火状态无事。晚7时来电后,赵起动鼓风机,挑火起炉,至晚8时40分,锅炉突然爆炸,锅炉房被炸毁,赵玉琪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哈尔滨市和平房区有关部门对这起爆炸事故的责任者,撤销其领导职务、罚款、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事故教训,同年根据黑龙江省及哈尔滨市有关文件精神,平房区劳动局正式配备安全监察员,并进行了业务培训,加强了安全监察工作。1987年,平房区劳动局设立安全监察科,基层单位成立安全监察站,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对全区的锅炉与压力容器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和整顿,建立档案,由专人管理。共组织大型检查3次,查出隐患348件,提出整改318件。在宣传教育中,受教育面达到95%。1987年-1990年,由于各级组织狠抓了安全监察工作,未发生伤残死亡事故,平房区被评为哈尔滨市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二、劳动保护用品
    平房区从1948年开始兴建国营工厂以后,给工人按不同工种的需要定期发放集体和个人防护用品,如从事建筑行业的工人,发放安全帽、手套、胶鞋;车间工人发放工作服装、手套;从事有害工种工人发放面罩、面盔、防护眼镜;装卸工人发放防寒坎肩;木型工人发放围裙、套袖;对经常连续8小时露天作业工作者,夏季发给雨衣,冬季发给棉大衣;电工发给绝缘胶鞋;享受劳保待遇的国营工厂女职工和区属企业的女工,实行月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4期保护。各国营工厂还设立女职工卫生室,有温水管、毛巾、肥皂,免费供给卫生纸,凡从事有毒害作业、对身体健康有严重危害工种的工人都享受保健食品待遇,如食油、肉、白糖、木耳、汽水等。1964年,有3个中直企业4 410人享受保健食品待遇。1975年,全区增加到5个单位14 876人,1978年,增加到16 041人,1983年,增加到22 538人。1988年,有8个单位27 943人享受保健食品待遇,当年支付保健费142万余元,其中:区属企业6 345元。1990年,全区四大国营工厂有14 724人享受保健食品待遇,支付金额157万余元,区属单位发放劳动保健费1.5万余元。
    三、劳动保险
    按照1951年政务院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政务院修正公布),保护工人职员健康,减轻其生活中的困难,工矿企事业单位实施劳动保险。保险各项费用由企业行政负担,一部分直接支付,另一部分由工会基层委员会组织办理。职工保险福利费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退休金、丧葬费和抚恤金、集体福利设施费、集体福利事业补助等。    
    1986年12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政策的规定,平房区成立劳动保险公司(隶属于区劳动局),负责退休职工退休基金、合同制职工养老基金的筹集和待业职工生活费基金的收缴管理和发放工作。退休统筹基金根据各企业的工资总额,分别按20%-25%的比例从企业提征基金,按各企业退休统筹6项费用额实行多退少补,使部分企业受益,缓解了部分企业因效益不好而影响退休职工基本生活费不能及时发放的现象,起到了安定社会的作用。全区46家中直、市属、区属企业参加到这项保险业务中,从1983年实行合同制用工以来,到1990年,平房区有合同制工人700人,从合同制工人就业开始,其工资的20%由企业为合同制工人缴纳养老基金,合同制工人自己缴纳标准工资3%。
    四、劳动争议仲裁
    平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1988年组成的,主任委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担任。下设仲裁办公室(隶属劳动局),配备工作人员3人,其任务是调整劳动关系,依法维护企业行政与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内部形成良好的生产秩序,创造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根据哈尔滨市政发(1986)32号文件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法受理本地区的中直、省、市、区属各国营企业所发生的劳动争议,包括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的争议;因开除、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争议;关于劳动报酬、劳动保护、保险福利结余、职业培训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根据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确保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类企业、事业、机关人民团体与合同制工人、临时工、季节工、农民轮换工等签定的劳动合同,必须由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进行鉴证(含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
    1988年至1990年底,共受理各类劳动争议申诉案件53例,鉴证各类劳动合同2 125份。仲裁办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徇私情,公正廉洁,依法进行仲裁,使多起复杂的疑难案件得到妥善处理。纠正了伟华电机厂1次开除五名职工的错误决定,保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东安发动机制制造公司妥善解决与哈尔滨给水设备厂因解除厂长职务的争议,挽回18万元的经济损失;群乐饭店职工窦秀莲身患直肠癌入院手术治疗后,单位承租人拒不支付4 800余元医疗费,经仲裁办详细调查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了妥善解决。1990年,平房区劳动仲裁办公室被评为市级先进单位。
 
     
  附件:显示原文件
 
  【上一条】         【返回】         【打印本页】         【下一条】  
 
    本栏目为资料性栏目,录入时尊重原文,尽可能保持资料的原始性。因出版时间已久,很多记述都是遵循当时提法,内容如有不准,系原始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并非本网站录入错误,敬请谅解。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技术维护: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资料信息处
电话:(0451)86772465  E-mail:dfz_lx@harbin.gov.cn
地址: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  邮编:15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