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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房区志》
 
 
第三篇 城乡建设
 
 
第一章 规划
 
 
第四节 规划管理
 
          
    平房区建设的规划管理始于50年代初期。1952年,国家对平房国防工业区建设进行了统一规划。1954年,平房区政府设立城市建设科,负责土地管理、建筑管理。对建设规划的实施,实行监督管理。(大型重点项目,由中央、省、市直接组织实施与管理)。1962年,规划管理工作由市政管理所负责,按规划审批各类建筑,办理颁发建筑许可证件、选址定点、征用土地等事宜。1984年,区政府成立规划办公室,其职能:在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划管理的法规、法令和政策的同时,制定本区城乡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区人大常委会或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依法监督与管理规划的实施。规定要求,凡是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向区城建规划管理部门申报,经批准发给建设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农村各项建设,必须由各乡审查报请区农口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经规划部门批准。大型建设项目,由区规划管理部门监督,经上级规划部门审批。未经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视为违章建筑,区规划部门、城建管理部门有对其处于停工、限期申报或拆除权,依法治城,严格控制私建滥建。为保证规划实施,区规划管理部门,有修改规划建议权。1978年,平房区政府,鉴于平房区低层建筑多,浪费土地,利用土地不合理等问题,曾在规划中规定:不准在规划区域内再建筑低层平砖瓦房。根据规划管理部门调查分析,1978年后,大量知识青年返城,又使机械人口骤增,在住房紧缺的情况下,平房区经济又较困难,各单位均采取自建与自建公助为主的措施,只能建些低层建筑,经区政府同意,区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将原不准建筑平砖房的规定,改为在近期不能改造的地段可建筑平砖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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