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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房区志》
 
 
第三篇 城乡建设
 
 
第二章 房地产
 
 
第三节 房地产管理
 
   
    伪满时期,平房地区沦为日本帝国主义殖民地,土地被侵华日军强占,所有建筑(包括各类房屋)均归侵华日军各部队所有和管理。新中国建立后。平房区各类房产,按产权所有分别管理。
    1949年前,原日伪房产收归国有交东北军工部使用。1952年国家在平房设置"一五"时期3项重点建设工程后,交由各中直企业使用管理。1953年建平房行政区后,城市工业区的房产,一直按产权所有分别管理。驻区各大企业的房产分别由各企业的房管产处(科)、基建处等机构负责规划、建筑、维修管理及住宅的分配、调整。其它驻区企事业、机关的房产,均由本单位、本系统设的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管理。
    区属机关、企事业等单位的房产和私人房产均由区房产部门负责管理,部分机关、企事业的房产自管。各单位建设用地,均需按基建程序在区土地、计划、城建部门监督下,根据市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私有房产建筑,由区城建、市政、房地产及土地规划等部门审查批准。
    平房区政府于1961年设房产科,负责管理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房产的维修、收费和私人房产的调查统计、发证等事宜。同年12月改为房产办事处,共有职工6人。1962年上交市房地产管理局领导。1965年改为平房房产管理所,仍隶属市房地局,划归南岗房产处领导。1969年3月移交平房区领导。由区城建科内设平房房产办事处,为单独核算单位。办事处设房产房管组、财会组、生产组等,有职工20人。负责全区公产、私产用地、房产买卖、建筑许可、发放房屋证、税收及维修等事宜。1984年房产办事处改为房产管理处,下设房管科、地政科、财会科等机构,共有人员106人。1987年市房地局,将平房房地产管理处下放给区政府管理,市房地局给予业务指导。1988年平房房地产管理处,增设房屋修建公司,成为平房地区地方房地产建筑、维修、管理的综合性机构。1990年共有职工117人。
    1990年平房区有区属公产住宅56栋,其中法式建筑51栋(砖木结构),平顶式建筑5栋(砖混结构),总建筑面积20 351.41平方米,其中有接管住宅9 740.31平方米,自建、翻建住宅10 611.1平方米。年租金、税金两万元左右。私产住宅2 761户,总建筑面积175 792平方米。年收缴土地使用费9万元左右。公产公共事业建筑3处,有平房区人民医院大楼,位于新疆大街40号,建筑面积967平方米;二四二医院卫校(平起脊房),位于卫建街10号,面积276.5平方米;平房区工商局办公房位于新疆街16号,建筑面积53平方米。
    平房区公产房均插在南、北两块城区企业职工家属生活区,与企业自管房交叉。区管公产房主要为住宅建筑,用于调济解决区属单位干部、职工住房,收缴部分租金,用于维修旧房,以房养房。
    1987—1988年,按上级主管部门部署,平房区开展了房屋普查工作。区房地产管理处会同各大企业房管部门,对全区土地使用、危棚房建筑进行调查、申报、登记工作。为合理使用全区土地,合理布局城区建设提供了可靠数据。
    平房区土地由市政府统一管理。1978年前,区政府由规划、城建部门监督管理土地,按省、市规定上报市土地局审批征用。1980年后在区农业部门设土地管理机构(后为改农业局土地科)监督管理土地征用。1990年区政府将规划部门与土地管理部门合并,成立平房区规划土地局,负责土地普查、征用调查及办理征用土地审批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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